傳播淫穢物品罪的司法認定和量刑標準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傳播淫穢物品罪】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組織播放淫穢音像制品罪】組織播放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制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制作、復制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制品組織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傳播淫穢物品罪

傳播淫穢物品罪,是指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行為。

構成要件的內容為傳播淫穢物品。傳播,是指通過播放、陳列、在互聯網上建立淫穢網站、網頁等方式使淫穢物品讓不特定或者多數人感知以及通過出借、贈送等方式散佈、流傳淫穢物品的行為。成立本罪,還要求情節嚴重。情節是否嚴重,應從傳播的數量、次數、後果、社會影響等方面進行判斷,但不能將牟利目的認定為嚴重情節。

責任形式為故意,即明知是淫穢物品而故意傳播;如果行為人具有牟利目的,則成立刑法第363條規定的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1998年11月9日公安部《關於攜帶、藏匿淫穢VCD是否屬於傳播淫穢物品問題的批復》指出:對於攜帶、藏匿淫穢VCD的行為,不能簡單地視為“傳播”,而應註意廣泛搜集證據,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來判斷是否構成“傳播”行為。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沒有“傳播”故意,隻是為瞭自己觀看,不能認定為“傳播淫穢物品”,但應當沒收淫穢VCD,並對當事人進行必要的法制教育。

根據1998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向他人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等出版物達300至600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屬於“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

罪定罪處罰。

根據2004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不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或者移動通訊終端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一)數量達到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2倍以上的;(二)數量分別達到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兩項以上標準的;(三)造成嚴重後果的。

利用聊天室、論壇、即時通信軟件、電子郵件等方式,實施第一款規定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2010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就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通過聲訊臺傳播淫穢語音信息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二條 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傳播內容含有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的淫穢電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一)數量達到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2倍以上的;

(二)數量分別達到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2項以上標準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條 利用互聯網建立主要用於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群組,成員達30人以上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傳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 網站建立者、直接負責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的是淫穢電子信息,允許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網站或者網頁上發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一)數量達到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10倍以上的;

(二)數量分別達到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兩項以上標準5倍以上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的。

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對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的立案追訴標準規定如下:

第八十四條 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向他人傳播300至600人次以上的;

(二)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不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傳播淫穢電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數量達到本規定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2倍以上的;

(二)數量分別達到本規定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2項以上標準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的。

利用聊天室、論壇、即時通信軟件、電子郵件等方式,實施本條第二款規定行為的,應予立案追訴。

根據刑法第364條第1款、第4款和第366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袁長倫,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律師辦理黑惡勢力案件督導辦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學刑法學碩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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