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權分立的模式一般有三種,一種是美國式的,總統代表行政權、議會代表立法權、大法官代表司法權。還有一種是英國式的,議會代表立法權,總理或首相由議會間接產生,由他組建內閣,形成行政權,而司法權另設。還有一種是法國式的。總統掌握最高權力,但很難被彈劾下臺,它是凌駕於三權之上的。總理由總統任命,由總理組建內閣,總理和內閣行使行政權,議會行使立法權,高等法院行使司法權。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教授喜斯羅著有《自由》一書,主張將國會中的彈劾權獨立,使彈劾權與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並列而成為四權分立。
此外,匈牙利目前的政治架構為四權分立,即將公訴機關獨立於司法系統之外,以防止國傢權力被濫用,防止政治迫害。
此外,個人認為財政權亦可以獨立。如果一個國傢實行福利國傢的政策,而一旦出現財政危機,其政府不能很快的調整,則就會出現法國目前的情況,因此要設置財政權,獨立於行政權之外,全權管理財政和經濟事務的大政方針,隻受憲法轄制,但需要保障社會公平正義。設計靈感取自宋代二府三司制中的財政權獨立(按照“事任”分權)。此種設計中,財政權不可以管理行政權內部的財政分配,二者是對等存在。為保障財政權的公正性、專業性和獨立性,需要由政府首腦和議會議長共同認可的中間派人士出任,並需要保證財政部門中同時存在左、右兩派的專業人士。
王慶民提出,可以在三權之外設置專傢院,參與決策、執行和監督,亦可以視為一種四權分立。但其管轄內容與行政權力多有重合,多少存在問題。
另一種可以根據唐制(三省六部制)設定的決策程序的分離的思路模式來進行設置,即將決策權和執行權(行政權)分離。但這樣可能會導致決策權力過大而形成權責不對等。
孫中山提出的《五權憲法》理論,即行政、立法、司法、監察、考試五權分立。孫中山認為,人民有權、政府有能(即權能區分),為瞭防止議會專制和總統獨裁,設置監察權(靈感取自中國古代禦史彈劾制度)和考試權(靈感取自科舉制度),對官員進行全面的考察。但是孫中山的五權分立理論非常混亂,監察權是由司法權析出,考試權系行政權析出,但其地位都等同於國會,加上其設立的國民大會制度,國會一共有四院。
付勇提出瞭新五權分立,這一方案的民主社會主義色彩頗為濃厚,但設計太過粗糙,該方案是將孫中山提出的考試權去除,將行政權一分為二,政務院主管行政事務,按他自己的說法是“既主管外交事務,又主管國防事務;既主管財政事務,又主管國傢安全事務;既主管稅收事務,又主管工商事務;既主管公安檢察事務,又主管社會保障及其福利事務。”而公務院管理一國公有經濟,同時還能提名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這一方案同樣存在致命缺陷,即政務院權力和公務院權力有交叉重疊部分,且政務院和公務院互相之間權責不對等,政務院權力大,公務院責任大,如此,公務院又如何算是權力分立出去呢?更何況,權力大的一方習慣於責任推諉,並且喜愛攬權,這一理論的缺陷是相當大的。
泰國的政權分立方案。泰國的政治局勢比較復雜,近年來制定的新憲法設立瞭“憲法機構”,這些機構並不隸屬於政府,且獨立於國會和法院之外,獨立行使憲法賦予的職權,在傳統的、以三權分立為樣板的權力分立模式之外,添加瞭很多職能部門。
這一模式事實上使這些監督部門權力太過分散,反而加強瞭行政權力,而由於泰國實質上是二元制君主立憲,這些機構的設立實際上是加強瞭君主權力。但如果泰國的君主權力被限制之後,行政權力可能會得到大力度的監督。
這個是我提出的,伊斯蘭國傢、緬甸、非洲等國傢可以參考借鑒。九權即:行政、立法、司法、監察、銓敘、謗議、財政、軍政、仲裁。銓敘權是指官員公務員考試以及之後的考核考績、人事任免。謗議權出自宋代的諫院和漢代的太學制度,由專傢、學者、知識分子和學生代表組成,其實是國傢機器內部的輿論機關,充分保障權力結構內部的反對聲音,並可以就一些事務的決策提出建議,作為參與式民主的方式,以保障權力內的言論自由。財政權獨立已在四權分立中說過,不再贅述。軍政即仿照宋代樞密院,以文官統兵,軍人通常不參與到政治中,而文官掌握軍隊的軍政大權,但在軍人認為一國出現獨裁者時,可以解散九權的全部機構,包括軍隊自己,但一切都需要經過統兵的文官同意,而此時預備役即變為正規軍,這樣設計是鑒於緬甸經常發生的軍事政變和軍事獨裁而設計的。仲裁權即在九權內部出現僵局時,由仲裁權進行仲裁解決。不過,此種方案弊端明顯,很容易導致一個國傢陷入無政府狀態。去除掉軍政權形成八權也是可以的,但另一個缺點就是太過復雜,難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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