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二款的規定,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那麼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者的主要權利有哪些呢?
1.平等就業
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而受歧視。
2.選擇執業
勞動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適合自己的工作,辭職基本沒有限制,隻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3.取得勞動報酬
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勞動者付出瞭勞動,就有權依法從用人單位取得勞動報酬。而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也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4.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預防和妥善處理工傷、職業病的相關制度和設施,不能強迫勞動,不得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
5.休息
憲法規定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3條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勞動法》第41條至43條規定,由於生產需要,用人單位經與工會或者勞動者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由於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延長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且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6.社會保險和福利
根據《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勞動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
福利有法定福利和約定福利兩種。法定福利包括防暑降溫費、冬季采暖補貼、集中供熱補貼、帶薪年假、婚喪假等。約定福利由各用人單位依自身情況酌情發放。
7.接受職業技能培訓
根據憲法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這裡的教育也包括職業教育。
8.提請勞動爭議處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規定瞭勞動爭議的范圍: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等發生的爭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