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貞觀律》的貢獻
1、比照古代,死刑已除掉瞭一大半,全國稱道。
2、改重為輕者,不可勝數。
《貞觀律》修訂瞭10年,是在李世民寬平思想下修訂的,是貞觀團隊的重大歷史貢獻,為《唐律疏議》打下瞭重要基礎。
白話翻譯:
(貞觀十一年)房玄齡等人先前受詔修定律令,認為:“依照舊法,兄弟分居,門蔭互不相關,而謀反連坐時均處死;祖孫有蔭親,連坐隻發配流放。依據禮義考慮人情,深覺有不當之處。現今重定律令,祖孫與兄弟株連犯罪的均發配勞役,”太宗同意。
自此比照古代死刑,已除掉瞭一大半,全國稱道。
房玄齡等人定律五百條,立刑名二十等,比隋律減掉大辟九十二條,減流放做勞役七十一條,舉凡刪繁就簡去除弊刑,改重為輕,不可勝數。又制定令一千五百九十多條。武德朝舊制度,在太學行釋奠禮,以周公為先聖,孔子配享從祀;玄齡等建議停祭周公,改為以孔子為先聖,顏回配亨。
又刪減武德以來敕格,確定留下七百條,到此時頒行天下,又定枷、杻、鉗、鎖、杖、笞等刑具,均有長短寬窄的規制。
《資治通鑒》:
(貞觀十一年)房玄齡等先受詔定律令,以為:“舊法,兄弟異居,廕不相及,而謀反連坐皆死;祖孫有廕,而止應配流。據禮論情,深為未愜。今定律,祖孫與兄弟緣坐者俱配役。”從之。【自是比古死刑,除其太半,天下稱賴焉。】
玄齡等定律五百條,立刑名二十等,比隋律減大辟九十二條,減流入徙者七十一條,凡削煩去蠹,變重為輕者,不可勝紀。又定令一千五百九十馀條。
武德舊制,釋奠於太學,以周公為先聖,孔子配饗;玄齡等建議停祭周公,以孔子為先聖,顏回配饗。
又刪武德以來敕格,定留七百條,至是頒行之。又定枷、杻、鉗、鎖、杖、笞,皆有長短廣狹之制。
背景資料:
1、李世民在即位之初,即命宰相以《開皇律》為藍本,以《武德律》為基礎,重新修訂刑律。歷時10年,於貞觀十一年修成瞭一部體制嚴謹、內容完整的封建法典,即《貞觀律》。
後來,唐高宗永徽三年,長孫無忌等又奉旨對該律逐條進行瞭詳細地解釋疏證,歷時1年,於永徽四年頒行。這就是現存至今的我國古代最早最完整的一部封建法典:《唐律疏議》。
由於這部法律承上啟下,內容完整,不僅為後來的歷代王朝提供瞭法律范本,而且也對當時世界各國,特別是東亞的朝鮮半島三國及日本等發生瞭深遠影響。故《唐律》後被稱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華法系的代表、在我國法制史上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
2、《舊唐書》志第三十 刑法:
玄齡等遂與法司定律五百條,分為十二卷:一曰名例,二曰衛禁,三曰職制,四曰戶婚,五曰廄庫,六曰擅興,七曰賊盜,八曰鬥訟,九曰詐偽,十曰雜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斷獄。有笞、杖、徒、流、死,為五刑。笞刑五條,自笞十至五十;杖刑五條,自杖六十至杖一百;徒刑五條,自徒一年,遞加半年,至三年;流刑三條,自流二千裡,遞加五百裡,至三千裡;死刑二條:絞、斬。大凡二十等。又有議請減贖當免之法八:一曰議親,二曰議故,三曰議賢,四曰議能,五曰議功,六曰議貴,七曰議賓,八曰議勤。八議者,犯死罪者皆條所坐及應議之狀奏請,議定奏裁。流罪已下,減一等。若官爵五品已上,及皇太子妃大功已上親,應議者周以上親,犯死罪者上請。流罪已下,亦減一等。若七品已上官,及官爵得請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孫,犯流罪已下,各減一等。若應議請減及九品已上官,若官品得減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孫,犯流罪已下,聽贖。其贖法:笞十,贖銅一斤,遞加一斤,至杖一百,則贖銅十斤。自此已上,遞加十斤,至徒三年,則贖銅六十斤。流二千裡者,贖銅八十斤;流二千五百裡者,贖銅九十斤;流三千裡者,贖銅一百斤。絞斬者,贖銅一百二十斤。又許以官當罪。以官當徒者,五品已上犯私罪者,一官當徒二年;九品已上,一官當徒一年。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以官當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仍各解見任。除名者,比徒三年。免官者,比徒二年。免所居官者,比徒一年。又有十惡之條:一曰謀反,二曰謀大逆,三曰謀叛,四曰謀惡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義,十曰內亂。其犯十惡者,不得依議請之例。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犯流罪以下,亦聽贖。八十已上、十歲以下及篤疾,犯反逆殺人應死者,上請,盜及傷人,亦收贖,餘皆勿論。九十以上、七歲以下,雖有死罪,不加刑。比隋代舊律,減大辟者九十二條,減流入徒者七十一條。其當徒之法,唯奪一官,除名之人,仍同士伍。凡削煩去蠹,變重為輕者,不可勝紀。
3、貞觀時期,蜀王法曹參軍裴弘獻“駁律令不便於時者四十餘事”,李世民馬上讓他和相關人員商量修改律令。
《舊唐書》志第三十 刑法:
其後蜀王法曹參軍裴弘獻又駁律令不便於時者四十餘事,太宗令參掌刪改之。弘獻於是與玄齡等建議,以為古者五刑,刖居其一。及肉刑廢,制為死、流、杖、笞凡五等,以備五刑。今復設刖足,昌為六刑。減死在於寬弘,加刑又加煩峻。乃與八座定議奏聞,於是又除斷趾法,改為加役流三千裡,居作二年。
4、李世民主張兄弟不坐死
《新唐書》:故時律,兄弟分居,蔭不相及,而連坐則俱死。同州人房強以弟謀反當從坐,【帝因錄囚為之動容】,曰:"反逆有二:興師動眾一也,惡言犯法二也。輕重固異,而鈞謂之反,連坐皆死,豈定法耶?"玄齡等議曰:"禮,孫為父屍,故祖有陰孫令,是祖孫重而兄弟輕。"於是令:"反逆者,祖孫與兄弟緣坐,皆配沒;惡言犯法者,兄弟配流而已。
《新唐書》:時有司以律"反逆者緣坐兄弟沒官"為輕,詔八坐議。咸言漢、魏、晉謀反夷三族,請改從死。仁師曰:"父子天屬,足累其心,此而不恤,何愛兄弟?"房玄齡曰:"祖有蔭孫義,則孫祖親重,而兄弟屬輕。今應重者流而輕者死,非用刑意。"遂不改。
當時議論者認為,漢、魏、晉的法律中,謀反者都是夷滅三族,覺得唐律太輕瞭。
崔仁師說:父子之間的感情是天生的,足累其心,如果連這都不在乎瞭,他哪裡還會在乎自己的兄弟?
房玄齡說:祖父的官職可以蔭孫子,因此和祖孫之間的關系相比,兄弟之間的關系沒有那麼緊密。現在謀逆之罪,以祖孫的關系不過是流放,而卻想讓其兄弟抵命,這是不合適的。
因此,法律沒有修改,謀逆者的兄弟仍然是沒官,祖孫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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