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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引言“模糊性” 一般被視為刑法規范的一種“缺陷”或“局限性”,受到學者們口誅筆伐。如有學者認為:“刑法規范的本質是明確的,因此在刑法領域內,模糊性與明確性是不能共存的、是相斥相克的。”?亦有學者認為:“模糊性是刑法的一種惡,而明確性正是整治這種惡的一劑療方。還有學者認為:“模糊性語言與罪刑法定原則相沖突,模糊性語言導致司法不公正,模糊性語言的存在將嚴重阻礙我國的法治化進程。”“彈性條款的大量存在,無疑是立法技術的缺失和立法者的失誤。”但近年來,伴隨著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日趨變得復雜化、錯綜化,新型社會關系的不斷出現,絕對的罪刑法定主義日漸式微,學界也越來越認識到刑法不可能也不能做到絕對的明確與確定,刑法規范的模糊性是不能避免的。社會關系總是紛繁復雜,刑法不可能對所有具體的犯罪行為作出詳盡的描述,優選途徑就是使用一些概括性的、模糊性的具有彈性的語詞。因此,相左的觀點便產生瞭。如有學者言:“彈性語言在刑法規范中的存在的價值是不可替代的:擴充刑法的包容量、涵蓋面;增強法條表述的嚴密性、準確性;甚有嚴密法網,為刑法的實施提供最大的可能性。”亦有學者認為“雖然模糊語詞表述上有不確定性,但往往模糊化的語詞能產生更大的回旋空間,往往比精確性的詞語的使用更宜達到全面掌握案件事實的效果。” ?'但在對刑法規范模糊性正面價值認知並利用的同時,必然有負面效應或者駕駁機制的問題產生,因此也有學者提出瞭 “刑法規范的概括性和精確性的整合機制”,?但隻是停留在立法層面的整合,因此我國目前關於刑法規范模糊性的釋明途徑的研究還相對薄弱。那麼既要克服絕對明確所引發的絕對僵化與刻板又要保有適度的模糊性帶給刑法規范的合理張力與彈性,就必須在承認刑法規范模糊性的存在價值的基礎上研究它、駕駁它,如此才是我們對刑法規范模糊性的應有態度,對刑法規范的完善也是大有益處的。鑒於此,本文在明晰瞭刑法規范模糊性的含義旳基礎之上,繼而展開對模糊性之於刑法規范的必然性和必要性的證成:由於語言本身以及人類認識的局限性加之立法者的積極選擇以及法律規范表述的概括性都使模糊性在刑法規范中的存在具有客觀必然性;刑法規范生命力的保持,實質正義與嚴密法網所需又使模糊性的存在具有必要性。模糊性在刑法規范中客觀存在,要充分合理的運用,就必然要對其在刑法規范中存在的現狀進行分析,查找模糊性語言濫用的情況以及在過度追求精確而引發的刻板、僵化的現象,為規避此種情況的產生,本文提出以實質解釋的理念為指導從立法方面、司法方面以及案例指導制度三個方面對模糊性語言予以釋明。從而克服模糊性的負面效應。以期刑法規范中的模糊性表述能夠合理的運用,對刑法規范的完善和運用有所禪益,起到拋磚引玉之效。………….
第2章刑法規范模糊性的概述2.1刑法規范模糊性旳含義研究刑法規范的模糊性,那麼首先就要討論“模糊性”這個概念,為避免對刑法規范模糊性的理解有失偏頗,就要對模糊性的概念或者含義進行深入的分析。盡管很多學者在研究模糊數學、模糊集合論、模糊語言、模糊歷史時盡量對模糊性進行清晰化的定義,但是目前為止關於模糊性的定義還沒有出現能被普遍接受的觀點。從語義的角度分析,《辭海》中是這樣定義的:“所謂模糊性,是指事物所具有的歸屬不完全的屬性,表示事物屬性量的不確定性。”從語言結構的角度上分析:模糊性是指表述規則的普通詞語的核心意思也許是確定的,但是隨著核心向邊緣的擴展,其含義則趨向模糊,甚至是無法確定的。從模糊集合論的角度分析:模糊性所涉及的不是一個點是否屬於集合的不確定性,而是從從屬於到不屬於的變化的過程的漸進性。這種模糊性發生在當我們所研究的對象的類的邊緣不能截然確定時。模糊集合理論的提出,是對某種“類”的研究的不清晰性而建立的一套概念和方法的嘗試。從法學理論上分析模糊性,有論者認為:模糊性是運用可能有多種解釋的法律語言對無法確定定義、指標或者描述的事物進行表達,所產生的效果。縱觀國內外學者關於模糊性的分析和定義,本文將模糊性的定義界定為:模糊性即是指基於語言彈性和張力的特性,社會發展和變化的需要,對於客觀事物內涵確定而外延趨於漸進性的不確定描述及在人們意識中的反應。在明晰瞭模糊性含義之後,對刑法規范的模糊性的含義的界定就變得相對容易一些。目前學界有學者是這樣定義刑法規范的模糊性的。儲槐植教授認為:明確性是指事物的相對穩定的性質和狀態以及非此即彼的特征。模糊性則是指客觀事物的類屬邊界向人們呈現的不明確性和事物的性質狀態向人們呈現的不穩定性。當客觀事物在矛盾結構中處於獨立雙方的“中介”位置即同時具有矛盾雙方的某些成分和性質時,其性質狀態是易變的和不穩定的,這類具有亦此亦彼特征的就是模糊性事物。亦有學者認為:法的模糊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歸屬的不完全的屬性。?基於對模糊性含義的理解,本文將刑法規范模糊性的含義界定為:刑法規范的模糊性則是指立法者基於語言本身特性、刑法權威性和穩定性以及社會發展需要的考量而適用模糊語詞,由此而產生的刑法規范內涵的確定,而外延不確定的靜態現象。如刑法規范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都是屬於刑法規范中的模糊語言,其內涵即是數額大,至於范圍則是根據社會變遷具有階段性,而不能恒久不變。關於靜態現象是相對於司法實踐的動態運作而言。………….2.2刑法規范模糊性的表現我國現行刑法中存在大量的模糊語言,可以說刑法分則中90%以上的條款都不同程度的使用瞭模糊性語言。本文截止到《刑法修正案(八)》,將模糊用語在刑法文本中使用的情況進行瞭統計,按照其功能將其分為兩種表現形式:一是堵截性模糊語言;二是柔軟性模糊語言,並在此基礎上進行更細致的劃分。所謂堵截性模糊語言,顧名思義,就是能夠堵塞、欄截行為人漏逃法網功能的模糊性表述。此種模糊語言又可以分為兩種表現形式:一是類同推斷性模糊語言;二是究底性模糊語言。類同推斷性模糊語言就是指在列舉刑法打擊的若幹情形之後,所采用的“或者其他”、“以及其他”、“等”此類用語。主要應用於敘述犯罪主體、犯罪對象、犯罪手段、犯罪工具等、此類用語可將相關的類似情形劃入刑法打擊的的范圍,其在內涵上具有確定性,外延具有開放性和延展性。如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237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此條款就是在常見的犯罪手段進行明示列舉之後加以類同推斷性的表述,內涵是指與列舉的犯罪手段性質相同或者危害性相同或者類同的犯罪手段或方法,外延則具有動態性和延展性不局限於暴力和脅迫。在刑法條文中“或者其他”和“以及其他”共出現353次,以分則居多。“等”這種表述共出現在49處,也以分則居多。類同推斷性模糊語言的運用可大幅度的延伸和拓展該種犯罪構成所統攝的非法行為旳范圍,延長刑法規范的生命力。正因如此,各國的刑法立法者無不重視此等用語的使用。……….
第3章刑法規范存在模糊性的依據3.1刑法規范存在模糊性的客觀必然性3.2刑法規范存在模糊性的必要性 3.2.1保障刑法生命力、穩定性和普適性3.2.2實現實質正義所需3.2.3保障刑法權威性、嚴密法網第4章刑法規范中模糊性存在問題分析4.1模糊性語言的濫用4.2明確性語言的濫用
第5章刑法規范模糊性的釋明5.1立法方面的釋明刑法規范的明確性,立法是源頭,隻有首先在立法上能夠盡量減少不必要的模糊或者防止模糊性濫用情況的發生,對於刑法規范的完善是大有裨益的,因此筆者首先來討論立法層面的釋明措施。一個國傢的立法水平的高低,就直接決定瞭法律質量的優劣。提高立法者的語言表達能力以及邏輯思維能力尤為重要。一方面,立法者語言表達能力的高低關系到刑法條文的內涵的寬度和廣度,進而也就會影響刑法條文的涵蓋性和生命力。易言之,刑法的立法者不僅僅要求具備刑法專業的知識,還要求具備相當高的語言整合能力。另一方面,邏輯思維能力的要求也是必須的。一個法律條文能夠被解釋出的含義都應當在制定的階段被預見,也就是含義的寬度或者維度能夠被預見。例如《刑法》第49條“不得適用死刑的對象”:…審判的時候懷孕的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是1997年《刑法》沿襲瞭1979《刑法》中的表述,但是自1979年《刑法》頒佈施行以來已經有18年的時間,司法實踐中不可能沒有出現對“審判的時候”含義的不同理解的現象,況且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已經有《關於如何理解“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問題的電話回復》,可見在1997年修訂現行《刑法》的時候已經對“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有實踐中的問題產生,但仍然沒有對其進行明確化,一個簡單的可以用“刑事訴訟過程中”代替“審判的時候”就可以解決的問題,卻沒有被立法者註意,以至於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出臺瞭一個關於此內容的司法解釋,可謂是司法資源的不必要的消費。如若不能避免立法意圖之外的解釋產生,別無選擇的話。就應當在刑法頒佈實施的同時又相關的立法解釋予以明釋,不應當被動和消極。正如前文提到的模糊性語言濫用的幾種類型,應該在立法階段中被預見並且避免彼狀況的產生。
5.2司法層面的釋明………….
結論刑法規范的模糊性是刑法規范中一個必然存在的現象,無論是基於語言的先天不足還是基於刑事立法後天的需要或選擇都決定瞭其生存的空間,而且無論刑法規范的模糊性之於刑法規范抑或之於司法實踐都有其不可替代的正面價值。但模糊性語言在現行《刑法》中的運用也有不合理之處,一項立法技術的使用必然要經歷完善的過程,因此,筆者認為應當對模糊性語言在刑法規范中的使用給予客觀的評判,指出其不足,而不斷完善之。為瞭總結前一階段的研究成果,也為瞭給下一階段的研究確立一個新起點,在此有必要對本文的主要觀點進行歸納。刑法規范的模糊性是指立法者基於語言本身特性、刑法權威性和穩定性以及社會發展需要的考量而適用模糊語詞,由此而產生的刑法規范內涵的確定,而外延不確定的靜態現象。首先,基於語言本身的局限性,人類認識能力的局限性,立法者的積極選擇以及法律規范表述的概括性就決定瞭刑法規范存在模糊性的必然性;基於刑法生命力、穩定性和普適性的保障,刑法權威性和嚴密法網的需求,實質正義的需要刑法規范的模糊性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參考文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