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建偉、關欣怡:獨具特色的泰國上議院
泰國上議院在政治體系中有著獨特地位。自1932年泰國君主立憲以來,上議院一直是政治體系中的一個重要元素。然而在不同時期,上議院的權力大小、上議員產生方式、身份限制也一直在發生變化。因此就成瞭觀察泰國政治變遷的一扇窗。
上議院功能與地位變遷
1932年實行君主立憲後,泰國設立國會為國傢立法機關。1946年頒佈的憲法正式將國會分設為上下兩院。1947年進一步規定,上議員由國王任命產生,下議員由民選產生。
1951年泰國發生政變,當局將國會上下兩院合並,規定上議員由直接選舉和任命制產生。此後,上下兩院多次分分合合,直到1991年憲法頒佈後,兩院制的制度設計才得以穩定保持至今。
1991年憲法規定,上議院270名議員全部由國王在知名人士中任命產生,但人選范圍有一定的身份限制(如不能是任何政黨的成員、官員或顧問;不能是在任的地方議員或地方官員;不曾被上議院或下議院或憲法仲裁委員會取消議員資格)。當時的上議院具有較大權力,如憲法修正案以兩院議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投贊成票才能通過。
1992年3月泰國大選之後,原陸軍司令素金達上將在選舉失敗後,仍以軍方代表身份出任首相,引起軍方與民眾的流血沖突。國王最後出面化解矛盾,素金達辭職並獲得國王赦免。在這一時期,國王不僅成為文武關系的調停者,還通過任命上議員控制上議院,成為國傢最高權力的實際掌控者。
1997年憲法對上議院的制度設計則充滿爭議,盡管上議院依舊有一定實權(如立法審查、彈劾政府公職人員和政府官員、就國傢重大問題發起廣泛的討論等權力),但還沒有選舉首相的權力。制度設計者希望確保上議院的中立性,所以選擇上議員完全由民選產生、選舉采用大選區制的直接選舉方式。此外,在上議院候選人資格上特別強調,候選人不能隸屬於任何政黨。
2007年憲法進一步修改瞭上議員產生方式和身份限制,規定上議院由150名上議員組成,其中76名議員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持,通過不公開直接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全國76府每府一名;其餘74名上議員由遴選委員會遴選產生,遴選制上議員候選人由各學術機構、國傢機關、民間組織、專業團體及其他部門提名。同時,在議員身份限制上提高要求,如大學本科以上或同等學歷;年齡不小於40歲;未曾加入任何政黨或擔任黨內職務,或曾加入某政黨但退黨時間已超過五年等等。這樣的制度設計,目的是讓上議員的任命與上議院的運行不受政治因素幹擾,上議員可以通過較高的專業素養來保障決策更加科學合理。
2017年新憲法規定,上議院250個席位全部由國王在國傢和平與秩序委員會(由軍方控制)的建議下任命產生,其中六個席位由武裝部隊最高司令、海陸空三軍司令、國傢警察總監及國防部次長六人自動擔任,由此確保軍方在未來憲制中的制度角色。除此以外,新憲法中,上議院增加瞭罷免內閣和直接參與選舉首相(上議院和下議院加起來選票超過半數)的權力。因為上議院受軍方控制,所以軍方不僅對於新首相選舉和組閣設置瞭障礙,還可以換掉不滿意的合法政府。
上議院的角色爭論
綜前所述,泰國上議院歷經多次變革,角色變動不居。上議院到底應該成為“民意代表機關”,還是保守勢力(軍方)制約民主的“監護機構”?
從上議院的演變歷程來看,文官政府時期的上議院曾被賦予厚望,希望成為“民意代表機關”。不論是在1997年憲法采用大選區制的直接選舉方式,還是2007年憲法直選制加遴選制的選舉方式,以及在上議院身份限制上增加上議員不能有政黨歸屬的規定,都是希望上議院能成為反映民意、擴寬民主參與渠道,不受政治因素幹擾的中立機構。
然而隨著現實政治的復雜變遷,上議院最終難逃各種政治勢力的影響與控制。尤其是2014年政變之後,上議院逐漸成為軍方控制下的保守力量代理機構。上議院的重要角色就是制約由民選產生的下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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