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罪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本文来源:论文堡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概述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中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规定在第 275 条,除此之外也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故意毁坏财物罪作了相应的补充,根据法条及相应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可以对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概念从四个方面进行解读:

首先,从行为主体来看,一般主体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主体毋庸置疑,即实施行为时法定年龄符合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主体,那么本罪中是否包含单位犯罪即单位能否成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主体呢?对此存有两种不同的看法:功利主义刑法思想认为必须存在以人的意志为基础的惩罚是错误的,因此故意毁坏财物罪中存在单位犯罪;另一种观点则是以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为法理支撑,认为现有法律法规中对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主体的是否包含单位并无明文规定,因此单位不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主体。对于单位是否能成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主体笔者认为单位并不能成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主体,理由有以下两点:一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基础,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关于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可以看出,单位犯罪的成立前提是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而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单位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主体。二是通常司法实践中涉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案件中也不会将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定罪处罚。

其次,行为主体的行为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时其主观上一定具备故意,行为主体有针对性的对他人财物进行“毁坏”从而达到侵害公私财物所有权的目的。故意犯罪包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无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只要有犯罪结果的发生,带来的社会危害性都是不容小觑的。………………………(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法沿革故意毁坏财物罪最初是在我国 1979 年颁布施行的第一部《刑法》中第 156条作了规定。当时,按照犯罪情节的程度,《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作出处罚。现行刑法典第 275 条重新规定了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情节程度。相对于 79 刑法,现行刑法典在量刑方面对于犯罪数额作了区分,体现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随后,相继的出现了一些规定。如 1997 年 11 月 4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第五款第三项的规定、 1998 年 6 月 22 日《关于盗窃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对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通知中规定了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数额、2004 年 8 月 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也有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相关规定规定。应当如何理解故意毁坏财物罪?如何对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对象进行界定?如何理解“毁坏”行为?这类问题由于没有一个清晰地界定,日渐成为中国刑法学界所关注的焦点问题,也被法学家们不断研究。………………………….二、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对象认定问题(一)财产凭证能否成为本罪的对象财产凭证按照分类可以分为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与有价票证,它们均具有一定的财产性权利,因此财产凭证的损失等同于财产损失。那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对象包含财产凭证么?根据我国《刑法》对于公私财物的法条规定可以看出,股票等财产权利凭证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笔者对财产凭证可以成为本罪对象不持有异议,但认为可以从以下两种情形区别讨论:一是故意损毁不记名的财产凭证的情形:对于损毁不记名、不挂失的财产凭证的行为,因不记名、不挂失的财产凭证如同货币具有财产价值,且被害人无法通过办理挂失、补领等途径挽回自己的损失,该行为本身便给被害人造成了财产损失,所以行为主体损毁了该种财产凭证,即等于损毁了财物,应当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作评价;二是损毁记名的财产凭证的情形:记名的财产凭证一般是可以通过办理挂失、补领等方式挽回损失的财产凭证,行为主体对此种类的财产凭证故意损毁,被害人仅仅是失去了作为有体物的财产凭证,但不会因此丧失债权,比如说存折,因行为主体实施的故意毁损行为导致被害人失去了存折本身,但被害人并没有因此丧失存折所记载对银行的债权,因此不能认定行为主体实施了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更不可按照财产凭证票面数额计算被害人的实际损失。行为主体只要不使用财产凭证,也不会给被害人带来实际损失,当然,如果行为主体在损毁前使用了财产凭证,那就另当别论了。另一种情况是,行为主体故意损毁记名财产凭证且使得被害人无法通过正当途径避免实际损失,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丧失了其债权,行为主体实施的故意损毁行为致使被害人不能正常行使其债权,可以将此种行为评价为故意毁坏财物行为。……………………………(二)自己所有的财物能否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本文所称自己所有的财物是指对财物有所有权。在一般情况下,公民在对自己财物拥有所有权的同时享有支配权、处分权等权利,此时公民毁坏自己所有的财物其实是公民在行使自己的处分权,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是在某些特殊的情形当中比如公民自己所有的已受到查封或者已担负物权又或者已出租的财物进行损毁的,也就是说,公民损毁自己拥有所有权但在他人实际控制占有状态下的财物,笔者认为,应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客体上进行分析其是否定性为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在财产犯罪上较民法相对严格,目的是为了民法上对财产的有权占有进行保护,因此行为人对于财物的占有须具有在法律上的正当权原基础。而对于非正当占有行为,即无权占有 、不当得利、非法占有、通过犯罪手段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占有则都在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范围之外。张明楷教授认为财产犯罪中行为主体只有在侵害他人本权的基础上才能构成财产犯罪,如果只是单纯性的侵害了他人的占有则不该考虑为成立财产犯罪。前文中,笔者有提到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客体在学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在笔者看来,刑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正当性财产权利,但在占有事实存在的情况下对其占有的正当性判断具备一定的难度,基于此,笔者认为,所有者对于财物占有是否具有正当性不能成为判断实施“毁坏”行为的行为主体的行为性质的基础,所有人对财物的占有合法与否都不能妨碍实施“毁坏”行为的行为主体的行为具备犯罪性,犯罪的成立与否基于行为主体所实施行为本身,如盗窃罪,不可仅因被窃者对于财物的占有无权原基础来否定行为主体所实施行为的盗窃性质 。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盗窃罪同属于财产型罪名,所以公民损毁自己拥有所有权但在他人实际控制占有状态下的财物,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三、故意毁坏财物罪之“毁坏”行为的认定问题

(一)国外对“毁坏”的学说争议1、效用侵害说

……………………………2、有形侵害说

…………………….

四、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司法认定问题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与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罪的界分针对第一起案例:寻衅滋事罪被规定在《刑法》第 293 条。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罪属于寻衅滋事罪的四种类型之一,要成立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罪首先要满足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特别是法条中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客观要件。笔者认为,被告人丁的行为具备一定的“任意”性。“任意”损毁财物, 意味着损毁财物这种行为方式以及该行为的理由、对象等比较异常, 一般公众难以理解和接受。表现是, 寻衅滋事行为不符合逻辑, 违背常理、常情和社会通念, 置法律于不顾, 漠视社会生活的行为准则, 有意损害他人财产。第一起案例中,被告人丁仅是因为被害人田某某将车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妨碍他进出就将车划伤的行为,实在不是一般公众解决这类问题的行为。“尽管被害人存在过错, 给行为人或者公众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但是被害人的过错不足以引起一般人如此强烈的反应,行为人应对失据, 为一般公众难以理解和接受的, 也可以评价为任意”。那么,被告人丁的行为是否构成“损毁”呢?笔者认为不构成。笔者在上文中针对“毁坏”表述自己的观点时提到行为本身如果只是造成财物外观单纯性变更而并未侵害财物物质性或效用性则不可罚,所以,行为人丁虽然划伤了车身,但此行为仅仅导致车身的油漆受损, 对汽车的美观造成一定的影响, 而根本不影响汽车的安全、舒适、快捷的移动运输这一效用, 因此, 不应该认定为对汽车的“毁坏”“损毁”行为。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界分………………………..

结语

参考文献(略)

发表回复

相关推荐

"優秀"你還不配

最近遇到一位媽媽給孩子咨詢少兒重疾險,問愛心人壽守護神少兒重疾險如何,推薦的人都跟她說這個產品很優秀的。她跟我說很多...

· 7秒前

小區物業垃圾清運車價格|後裝式壓縮垃圾車價格

垃圾清運車種類有很多,價格從5萬-50萬元不等,主要看車型的底盤選擇和上裝配置以及部件的選用,不同用途車型選擇也不一樣,...

· 12秒前

住宅樓屋面鋼結構維修工程施工方案(完整版85頁)全套方案,值得收藏!

對於屋面鋼結構工程項目來說,一份優秀的施工組織設計,能更好的把控全局,指導施工質量和進度,讓整個項目有序進行。然而又...

· 21秒前

高校教师必知的28种“高效课堂教学方法”

高校课堂教学基本常识 01 高效课堂教学的含义 高效课堂教学是指班级授课的高效率、高效益、高效果。具体来讲就是要以尽量少 ...

· 33秒前

「火龍果」真能通便!紅心比白心更好嗎?

太長不看 火龍果含糖不低,加上本身個頭大,要註意限量。富含膳食纖維,黑色的小籽也有促進腸蠕動的作用,便秘好幫手,腹瀉...

· 44秒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