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世界大案要案紀實
鏈接:河南馬廷新滅門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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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5月30日夜,河南省浚縣黎陽鎮發生一起滅門血案,一傢3口被殺。當地公安 機關依據測謊專傢作出的結論,將村民馬廷新抓捕歸案,檢察機關以故意殺人罪對他提起公訴。在法庭上,馬廷新突然翻供,稱因為公安機關的刑訊逼供,在加上同監室的人指使誘導他寫“自首書”。
在5年多的時間裡,“馬廷新故意殺人案”經過鶴壁市中院的兩次無罪判決、鶴壁市人民檢察院的兩次有罪抗訴和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兩次裁定。馬廷新的命運在這場法律的博弈中充滿瞭變數。
今年3月29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準許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原一審判決生效。4月17 日,被羈押瞭5年多的馬廷新被無罪釋放。
測謊儀揪出瞭殺人犯?
2002年5月30日晚10點左右,浚縣黎陽鎮東馬村發生一起滅門血案,村民陳連榮及其7歲的兒子馬昂、4歲的女兒馬萌在傢中被殺。經法醫鑒定:陳連榮、馬昂系他人用銳器切斷左頸動脈,致大失血而死亡;馬萌系他人用單刃刺器刺入頸椎致脊髓損傷而死亡。手段之殘忍,令人發指。
浚縣公安局局長在專案組成立時立下瞭軍令狀:3個月內必破此案!由於案件的復雜性,“5.30”案件驚動瞭省廳甚至公安部。公安部11處和5局專門派出專傢進行督察。參與案件偵查的警力達到100餘人,專案組在東馬莊村駐紮瞭100多天,東馬莊村幾乎所有的男性村民都接受過訊問。本村的馬廷新在村外一裡多地辦瞭一個養雞場,那時他還去給專案組吃飯的飯店送雞蛋。38歲的馬廷新是浚縣畜牧局的下崗職工,妻子菅素玲在村小學任代課教師。
那一段時間,馬廷新和大傢一樣,希望盡快抓住兇手,給死者一個交待。可是他怎麼也沒有想到自己竟被公安機關認定為殺人兇手。
在案件偵破後期,專案組動用瞭測謊設備,聘請瞭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的國內權威測謊專傢。8月底的一天,馬廷新和同村的幾人被警方帶到浚縣的一個賓館進行測謊。
馬廷新清楚地記得,測謊人員簡單地問瞭幾句與案件有關的話題,經過測試,一位測謊人員說:“就是他,人就是他殺的。”
除瞭測謊儀外,警方經過調查瞭解,認為馬廷新有作案動機。原來,馬廷新的父親擔任過東馬莊村村支書,和死前擔任村婦女主任的陳連榮產生過矛盾,為此兩傢的關系一度鬧得很僵。兩年前,馬廷新曾和死者陳連榮的丈夫馬彥勝發生過爭執,馬廷新還踢過對方一腳。
雖然被羈押在看守所,但是馬廷新並沒有往壞處想,因為慘案發生的當天晚上,自己和幾個同村村民在自傢雞場打牌,其間還和他們一塊兒出門到村中的飯館吃飯,每人喝瞭一瓶啤酒,回來後一直打到第二天凌晨兩點多鐘。他相信,公安機關調查後一定會還自己一個清白。可是他怎麼也沒有想到,自己在看守所裡竟然住瞭5年多。
一審判決“殺人犯” 無罪釋放
在馬廷新焦急地等待警方還自己清白的時候,他已經被警方認定為“5?30”慘案中的犯罪嫌疑人。
2002年12月14日,馬廷新因涉嫌故意殺人被浚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批捕。
第二年11月27日,鶴壁市人民檢察院向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死者傢屬也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索賠10萬餘元。
12月15日,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公訴機關也在庭審時提供瞭18組證據。河南省公安廳刑科所、濮陽市公安局以及省高級人民法院的5位司法足跡鑒定專傢聯合對現場的血襪印進行瞭鑒定,結論為“現場成趟血拖鞋印和室內現場穿襪足跡,是馬廷新右腳所留”。
馬廷新的辯護律師認為,足跡鑒定目前不能和指紋、DNA鑒定的科學性等同,從足跡鑒定的情況看“很勉強 ”,有些步幅明顯不一致。他認為足跡鑒定不可信。
公訴機關還提供瞭一份2003年2月27日,馬廷新在看守所裡寫的長達5頁的“自首書”。內容是陳連榮與其夫馬彥勝曾經去檢察機關告發過馬廷新的父親,馬廷新便懷恨在心,伺機報復。2002年5月30日晚,馬廷新在雞場打牌吃晚飯後,回到自己住室,又喝瞭六七兩白酒。他在喝酒中想起與陳連榮傢的矛盾,且知道陳連榮的愛人馬彥勝不在傢,就戴上平時幹活時用的線手套,攜帶一把單刃尖刀,跳墻進入陳連榮住室,將其全傢3口殺死,從案發現場拿走一些現金後逃跑。在換完衣服後,馬廷新繼續來到牌場打牌直到次日兩點。
令人吃驚的是,馬廷新當庭推翻瞭自己的供述。他說,因為公安機關進行刑訊逼供,在加上同監室的人指使誘導他才寫瞭“自首書”。
公訴機關認為,18組證據,環環相扣,已經形成瞭一個證據鏈足以證明馬廷新的犯罪事實。馬廷新和馬彥勝有積怨,是犯罪動機;馬廷新在案發期間不在牌場,有作案時間;馬廷新曾經向別人要過單柄尖刀,有作案兇器;馬廷新有有罪供述,而且基本和現場相吻合;現場留有馬廷新的血襪足印,證實其到過現場。
律師認為,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都是一些間接證據,直接證據幾乎沒有,兇器和血衣沒有找到。“這些證據無法形成證據鏈條。”
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公訴機關提供的18份證據,不能證實被告人馬廷新確實去瞭案發現場並實施瞭犯罪行為;馬廷新到案後曾作過的有罪供述,有許多矛盾與疑點,不能與現場勘查筆錄、屍檢報告等證據相互印證;足跡鑒定亦無相關證據與其印證。2004年7月23日,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馬廷新無罪,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法庭上稱受到刑訊逼供
此案宣判後,在鶴壁引起瞭很大反響。被害人傢屬、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對判決結果都感到“十分震驚和意外”,被告的辯護律師則認為法院判決“十分公正”。受害人傢屬要求檢察機關提起抗訴。
2004年7月30日,鶴壁市人民檢察院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抗訴書中說,被告人馬廷新犯故意殺人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當認定被告人有罪。至於本案在一些細節上的疑點和有罪證據並不矛盾,不影響認定馬廷新犯罪的基本事實。
同年12月29日上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在鶴壁市中院審判廳,對“馬廷新故意殺人案”開庭審理。
在法庭上,馬廷新大喊冤枉,稱自己被刑訊逼供。在法庭調查階段,馬廷新聲淚俱下地講述瞭自己被刑訊逼供的細節:從2002年8月31日自己被非法拘禁之後,就備受折磨。在浚縣公安局,剛開始是將他兩手吊起,四肢均不著地,不讓吃不讓睡,要口涼水都不給喝。9天時間,隻大便瞭一次,一直過著非人的生活,後來才讓戴著械具睡覺。一個月下來,他的胳膊和雙腿都浮腫瞭。除此以外,辦案人員還特意為馬廷新發明瞭“上墻”“上繩”“上夾棍”“騎馬”以及用打火機燒胡子等逼供的方式,困瞭就用報紙卷一個圓筒往嗓子裡吹辣椒面、暈瞭就用夾子壓人中穴。
馬廷新和他的辯護人,北京中關律師事務所的朱明勇律師稱,正是因為浚縣公安局的刑訊逼供,才迫使他違心地寫下瞭自首書,並稱自首書也是他在看守所時另一個在押嫌犯寫好之後,由他抄瞭一遍。
馬廷新說:“他們(指浚縣公安局辦案人員)把我媳婦抓起來,並且拍瞭照片讓我看;還把我父親也抓瞭,他們說,公安局是說話算話的,隻要你承認瞭,我們馬上放瞭你的傢人。”“他們還刑訊逼供,我的腿窩處現在還有傷。”
而公訴人則當庭指出,關於公安機關刑訊逼供一事證據不足。此前浚縣公安局紀委已對此展開調查,證明不存在刑訊逼供的情況。
在接下來的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認為一審判決忽視瞭各個證據的相互連貫性,割裂開來看待這些證據,而且被告身上的傷並不能證明就是刑訊逼供所致。經過對現場血跡與足印的鑒定,被告人完全有作案時間與作案動機。
馬廷新被無罪釋放後告訴記者,在押嫌犯袁連芳是號長,當時他就懷疑袁連芳為什麼會對整個案情這麼清楚。袁連芳對馬廷新說:公安局說瞭,隻要你招瞭,就不再找你傢裡人的事瞭。在自己身體受到折磨和逼供、誘供下,自己才不得已作出瞭假認罪的供述。於是,在袁連芳的“提示”下,經過數次修改,終於寫瞭一份達到警方滿意的自首材料。然後,袁連芳讓馬廷新又背會,並且抄瞭一遍
在法庭辯論中,朱明勇律師指出本案有27處疑點。
對足跡鑒定專傢和測謊專傢提出的質疑是:現場隻有左腳印,而沒有右腳印;公安機關認定馬廷新首先將靠在櫃門處的陳連榮殺死,馬廷新也曾供述將陳連榮殺死在立櫃前,但現場勘察發現櫃門上的9處血跡均為B型血,而陳連榮為O型血。現場勘察,陳連榮也不是死在櫃門下,而是死在東南角的小床邊。
自首書是馬廷新抄的,不能反映馬廷新的真實意願;兇器與血衣這些最關鍵的物證至今沒有找到另外,在案件調查初期的2003年1月12日,6人曾為馬廷新作證,證明他們在2002年5月30日晚上都在雞場打牌沒有作案時間,後來這些證人被公安機關逐個進行傳喚、刑事拘留,有的甚至被關押40多天。辦案人員采取威脅、引誘的手段,向幾個證人施加壓力,直到他們違心地作出公安機關所需要的證言為止。後來這些證言變成“記不清馬廷新是否離開”,但是公安機關並未提供在案發當時對證人的調查筆錄。
2006年8月22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瞭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撤銷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轉眼到瞭2007年3月7日,由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再次對案件進行瞭公開審理。
使馬廷新感到欣慰的是,2007年3月20日,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6)鶴刑初字第2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再次判決馬廷新無罪,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擔任此次案件重審的審判長邢天成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說,以前法院在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同時並存的情況下,往往采用“從輕”的作法,這確實可以避免錯殺冤案的出現,但也使一些無罪的人受到瞭關押。就馬廷新的案件而言,在公安機關無法提供百分之百確鑿證據的情況下,判決馬廷新無罪,體現瞭法治對人權的高度尊重
終審裁定無罪釋放
隨後,鶴壁市人民檢察院再次提起抗訴。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也以“應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並賠償損失16萬”等為理由提起上訴。
又是一年過去瞭,在看守所裡的馬廷新在焦急地等待著。
2008年4月17日下午3點左右,被羈押在鶴壁市看守所6號監舍的馬廷新突然聽到一位民警對他說:“你收拾一下行李回傢吧,你被無罪釋放瞭。”馬廷新聽後一陣歡喜。
在看守所的一間辦公室裡,鶴壁市中院刑一庭的3名法官向他宣讀瞭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終審裁定。這份於今年3月29日作出的裁定書中說,本院在審理過程中,河南省人民檢察院認為抗訴不當,向本院撤回抗訴。法院裁定:準許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2006)鶴刑初字第2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中的附帶民事部分;(2006)鶴刑初字第2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的刑事部分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隨後,鶴壁市看守所給馬廷新簽發瞭釋放證明書。釋放書上清楚地寫著“無罪釋放”字樣。
這時,馬廷新的妻子和妹子早已在看守所門外等候。被羈押前,馬廷新一頭烏發,現在大部分頭發已經變白瞭。親人相見抱頭痛哭。
4月27日,馬廷新在親人的陪伴下,給他的辯護人朱明勇律師送去瞭一面寫著“明辨是非,捍衛正義”的錦旗。在采訪中,馬廷新告訴記者,現在他的耳朵整天嗡嗡響,視力嚴重下降。大腦也反應遲鈍,打手機時,有時甚至不知道摁綠鍵還是紅鍵。他被抓走前,養雞場生意不錯,現在什麼也沒有瞭。妻子失去瞭工作,兒子輟學在傢。妻子也忍受瞭巨大的精神壓力,一聽見警笛聲就會嚇得大小便失禁。
下一步,馬廷新要向鶴壁市人民檢察院申請國傢賠償。朱明勇律師給他算瞭一下,按國傢的最新日賠償標準99.31元計算,他能獲得20多萬元的賠償。但是,對於馬廷新來說,這5年多的牢獄之災,是多少賠償也不能彌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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