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罪的认定和量刑以及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一)票据诈骗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是指以下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骗取财物。使用,是指按照票据的功能及其通常使用方式,将伪造、变造的票据作为真实票据予以利用,从而骗取财物。如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汇兑;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支付货款骗取财物;转让伪造、变造的票据;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结算等。

(2)使用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骗取财物。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包括过期的票据、无效的票据与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当然,如果使用作废的票据,使自己的一般民事债权消灭,没有造成相对人财产损失的,不能认定为票据诈骗罪。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这是指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使用自己没有支配权利的他人票据的行为。冒用的对方必须是不明真相的人。行为人所冒用的票据的来源,不影响冒用他人票据的性质。重复使用支票提取现金的行为,视情形认定为冒用他人支票或者使用作废的支票。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签发空头支票,是指行为人制作并交付空头支票。但开始制作空头支票时,并不是本罪的着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空头支票交付给他人时,才是本罪的着手。签发空头支票不是为了骗取财物,而是为了延缓债务履行的,不成立本罪。先骗取他人货物,事后将空白支票交付给对方的,不应认定为本罪,只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签发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一般是指票据签发人在其签发的支票上加盖与其预留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印鉴不一致的财务章或者支票签发人的名章。但是,对“印鉴”应作扩大解释,即对于签发与预留签名不同、与预留密码不同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也认定为本罪。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伪记载,骗取财物。签发汇票、本票的行为人有无资金保证,不能单纯从时间上作形式的认定,而要从实质上考察签发行为是否足以造成持票人、承兑人、付款人财产损失。在出票时作虚伪记载,仅限于汇票、本票的出票环节,而不包括票据的背书、提示承兑、付款以及保证环节,而且只有作影响汇票、本票效力的虚假记载,才成立票据诈骗罪。

利用金融票据实施诈骗行为,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才成立本罪。根据立案标准,个人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追诉。没有达到该追诉标准的,应视具体情况以诈骗罪或者本罪的未遂犯论处。

2.责任要素除故意外,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时,必须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冒用他人票据时,必须明知是他人真实有效的票据。误将伪造的票据作为他人真实有效的票据而冒用的,属于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虽然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仅对部分犯罪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应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所有金融诈骗罪的责任要素。

(二)票据诈骗罪的认定

盗窃支票并使用的案件存在不同类型,需要具体分析与判断。(1)盗窃定额支票的,不管行为人盗窃后是否使用、如何使用,都成立盗窃罪。(2)盗窃定额支票之外的不记名、不挂失支票的,成立盗窃罪。(3)盗窃记名的空白支票,然后补记收款人或支票金额并使用的,如果符合前述票据诈骗罪的行为类型(如冒用他人支票),成立票据诈骗罪;否则应认定为诈骗罪。(4)盗窃记名支票后,无论在挂失之前还是之后使用的,均应认定为票据诈骗罪。(5)盗窃格式票据(票据用纸)并偷盖印章或者伪造印鉴,记载相关事项,无论在挂失之前还是之后使用的,都触犯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与票据诈骗罪,应从一重罪处罚(在票据诈骗未遂的情况下,宜认定为伪造金融票证罪既遂)。此外,盗窃记名的支票,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不应当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因为盗窃数额只能是行为人转移他人占有的财物的数额,在行为人没有兑现的情况下,行为人并没有将失主所损失的财产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对失主所损失的财产不可能成立盗窃罪。如果盗窃支票的行为本身构成盗窃罪,则仅就盗窃支票本身认定为盗窃罪。如果行为人盗窃支票时没有利用意思,其行为就不成立盗窃罪,但可能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内外勾结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需要根据诈骗罪的构造得出结论。票据诈骗罪的成立,要求有受骗者,受骗者要么是占有财产的人,要么是虽然没有占有财产却对财产具有处分权限或地位的人。如果在一个案件中根本没有受骗者,就不可能成立票据诈骗罪。因此,一般公民与银行内部具有财产处分权限的人相勾结,使用伪造的票据从银行取得财产的,由于没有受骗者,不能认定为票据诈骗罪,而应认定为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一般公民与银行内部不具有财产处分权限的人相勾结,使用伪造的票据从银行取得财产的,由于存在受骗者,成立票据诈骗罪(共同正犯)。

(三)票据诈骗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94条和第200条的规定,犯票据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财产犯罪部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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