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工程·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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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一、研究对象

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

学界一般认为,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并体现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德国等国家制定的有关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

二、产生和发展历程

在许多国家,经济法学的产生,要滞后于经济法规范或经济法制度的产生。

经济法学的发展,在地域上并不均衡,但是上述不均衡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不均衡。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实际上都有以实质意义的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此外,经济法学不仅在市场经济国家存在,在计划经济国家也有相关研究。

尽管各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诸多因素,对经济法学的研究可能会存在不均衡的情况,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各国在经济法学的一些基本方面,会存在很多基本共识。

三、学科体系

四、理论指导和基本方法

(一)理论指导

学习和研究经济法学,要以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为指导。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政治经济学和法理学,对学习和研究经济法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基本方法

1.哲学方法

(1)矛盾分析方法

(2)普遍联系的原理

2.一般科学方法

(1)逻辑方法:比较方法、分类方法、类比方法、归纳与演绎相结合的方法……

(2)经验方法:调查方法、统计方法……

(3)横断学科方法:系统论的方法、博弈论的方法……

3.专门科学方法:如经济分析方法、政策分析方法、社会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

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历史

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基本的定义公式为“xx法是调整xx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界定调整对象的重要意义:

(1)调整对象是整个经济法研究的逻辑起点。

(2)经济法存在的价值,以及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亦取决于对其调整对象的界定。

(3)再次,经济法的主体类型,以及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制度安排,也都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直接相关,并由此直接影响经济法的法治建设。

3.如何界定?——界定调整对象需要“问题定位”

所谓“问题定位”,就是必须从社会经济现实出发,尤其要从人类的经济行为所带来的问题出发,根据解决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的需要,来确定经济法所需要调整的对象、领域、目标以及调整的方法。

无论市场机制,抑或政府干预,都可能“失灵”。而这“两个失灵”,恰恰是传统法律无法有效解决的,它们是经济法调整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以及相对应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

4.调整对象的具体界定

市场失灵——结构失衡——经济失衡——宏观调控——政府失灵——依法调控——宏观调控法

市场失灵——竞争失效——市场失序——市场规制——政府失灵——依法规制——市场规制法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最简单地说就是“调制关系”

(1)宏观调控关系:财税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计划调控关系;

(2)市场规制关系:反垄断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关系、消费者保护关系。

二、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在时间上,经济法是与现代国家、现代市场经济相关联的。

2、在空间上,经济法侧重于在一国范围内对调控和规制关系进行法律调整。

3、在调整对象上,经济法调整的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简称调制关系。

4、经济法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经济法的经济性、规制性和现代性

(一)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

经济法的经济性与规制性,是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中的两种社会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两种调整手段(即宏观调控手段和市场规制手段)直接相联系、相对应的。

1、经济法性与规制性的内涵与表现

两大特征的含义与表现经济法具有经济性,这是不言而喻的,因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目的、调整手段具有突出的经济性。

经济法的经济性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经济法作用于市场经济,直接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调整的目标是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的效率。

  ②经济法要反映经济规律。

  ③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④经济法运用的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

  ⑤经济法追求的是总体上的经济效益。

经济法的规制性,是指在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法所具有的把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它体现的是一种高层次的综合,并非只是狭义上的“管制”。如同经济性一样,规制性在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方面体现的都很明显。

2、经济性与规制性的内在联系

①在经济法的制度中,大量的都是法律化的经济政策。法律化的经济政策当然要力求反映经济规律,因而它必然具有突出的经济性。

  ②而具有经济性的这些法律化的政策,必须通过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来体现或实现,因而它本身就具有规制性。

  ③所以,两大特征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并共同存在予经济法制度之中,体现在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之中。

3、经济性与规制性的提炼价值

  ①经济性的特征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目标、调整手段等都关联密切,反映了经济法的性质和时代特征。

  ②规制性不仅包括了消极的限制和禁止,也包括了积极的鼓励和促进,从而不仅可以揭示一般的市场规制的特征,而且也可以说明调控的特征。

(二)经济法的现代性

1.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

经济法追求一种从资源配置到财富分配,从调整手段到调整目标的整体“和谐”或“协调”,是其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一种基本精神。

2.产生基础上的现代性

从总体上看,经济法产生的重要前提是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以及需由新兴部门法加以解决的市场失灵等问题的存在。

3.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

在制度层面上,无论是制度形成、制度构成,还是制度实施,经济法都具有现代性。

四、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经济法的产生受到诸多因素影响。其中,经济、政治、社会和法律因素最为重要。

经济法发展的特点

1、从“非常态法”到“常态法”

2、从“战时法”到“平时法”

3、从“边缘法”到“基干法”

4、从“一元体系”到“二元体系”

5、从“差异”走向“互鉴”

第二章 经济法的体系和地位

第一章已经从内涵的角度回答了经济法是什么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本章内容从外延及外部关系的角度进一步寻找答案。

一、经济法体系的界定

1、构成要素:经济法规范

2、构成方式:经济法规范——部门法——经济法系统,包含横向和纵向关联。

3、研究方法:以调整对象为基础,对经济法规范进行分类,运用系统分析方法和结构功能分析方法。

二、经济法体系的构成

经济法体系的层级结构:

第一层结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

第二层结构:由亚部门法组成,“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第三层结构:每个亚部门法进一步分为成的若干小的部门法。

某些特殊规范的归属问题

1、市场监管规范:一类特殊的市场规制规范

2、价格规范:涉及价格总水平调控的属于宏观调控法规范,一般规制价格行为的属于市场规制法规范

三、经济法的渊源

(一)主要渊源

①宪法(根本大法,15条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②法律(特别是涉及“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等,只能制定法律);

③行政法规(国务院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④部门规章(主要来自那些负有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方面职能的部门);

⑤地方性法规(主要是对相关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具体落实)。

(二)辅助渊源

①共识度较高的辅助渊源: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判例法;

②新兴的辅助渊源:港澳台地区的多种层次多种形式的制定法以及判例法,具有突出的地域性和相对独立性;还有同时适用于港澳台地区和内地的新的法律形式随着经济、社会联系的日益紧密而形成和发展起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一种制度安排也属于新兴的经济法的辅助渊源,是不同管辖权协调的结果。

③尚存争议的辅助渊源:国际条约(需要转化为国内法)、经济政策(不是法律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解释(有些没有法律效力)等。

四、经济法的地位

(一)经济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

经济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1、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和主要优势在于市场竞争,规制限制和排除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是市场竞争的守护神。

2、市场经济的重大缺陷和主要劣势是自发性和盲目性,为了克服上述弊端,必须进行宏观调控,而且唯有将宏观调控法治化才能科学有序,计划法、财政法、金融法和产业政策法都旨在实现宏观调控法治化。

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没有法治化的国家干预,就无法建立健全市场调节和市场体制。经济法是一种国家干预之法,其宗旨是确立和规范国家干预,实现国家干预的法治化。这就决定了经济法之于市场体制的建立健全具有重大意义。

(二)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1.与民商法的关系

经济法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具有不平等性、公共性和宏观性。民商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具有平等性、私人性、自治性和微观性。民法是典型的私法,而经济法在性质上属于公法。

两者之间在法律调整上是互补关系,只有有效配合,才能更好地保障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提供,才能共同实现对各类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

2.与行政法的关系

1)经济法与行政法都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经典行政法之本质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政府权力滥用的限制之法。现代行政法学起源于对政府权力的控制,以保护国民不因权力滥用而遭受损害。美国行政法学家古德诺认为,“行政法是公法的一部分,它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并规定公民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的行政救济”。我国台湾学者林纪东和管欧都认为,行政法是规定行政权的组织及其作用的法。行政法为政府的组织人事和行政救济法,基本宗旨是依法行政和廉洁高效。

产生并发展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法,即不是从行政法中分化出来的法,更与行政法在立法宗旨、功能作用、调整对象、理论依据、基本原则等方面有着本质的区别。

3)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相互配合

经济法为实现国民经济稳定、协调、持续发展,国家介入社会经济最主要和经常性地运用政府和其他行政主体的权力,因而,经济法与行政法在内容上有交叉,具有密切的相互联系性。

第三章 经济法的宗旨和原则

一、经济法宗旨的基本界定

1.经济法宗旨的内涵

经济法的宗旨,是指经济法调整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根本性意旨及所要实现的目标,集中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的宗旨作为经济法调整所要实现的目标,是市场经济主体必须认真遵循的,它贯穿于经济法的原则和具体规则体系中。

2.界定标准:

(1)具有经济法的部门属性;

(2)具有适用上的周延性;

(3)具有概念体系上的妥当性;

(4)具有界定方式的简练性和科学性。

3.正确认识经济法宗旨的意义

1)理论意义

2)对经济法制建设的意义

4.经济法宗旨与其他相近概念之间的关系

(1)经济法的价值取向

经济法在调整社会经济关系时所追求的具体理想目标,是对经济法宗旨的高度概括。经济法的价值决定经济法的宗旨,经济法的宗旨体现经济法的价值。

(2)经济法基本原则

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具有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的准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落实经济法的宗旨和经济法的价值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价值取向——>宗旨——>基本原则

二、经济法宗旨的具体内容

(一)市场机制及其失灵:确立经济法宗旨的客观基础

(二)国家调制与公权力的体系革新:实现经济法宗旨的工具依赖

(三)公正及其观念变迁:经济法宗旨的价值基础

(四)从个人利益向社会利益:经济法宗旨的最终定位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界定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涵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集中体现经济法的特性,由经济法宗旨和根本价值所指引,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活动具有全局性的指导意义和普遍适用价值的基本准则。

经济法的特征

(1)法律强制性

(2)普遍适用性

(3)全面指导性

(4)部门特殊性

四、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有效调制原则

(1)市场基础和优先原则——基础性原则

(2)调制法定、调制适度与调制绩效三原则——中层性原则

2.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终极性原则

对综合效益与实质公正以及有效调制所要实现的经济安全的追求则构成了经济法的最终利益定位

(1)综合效益原则

(2)实质公正原则

3.经济安全原则——终极性原则

(1)宏观经济安全原则

(2)经济发展原则

第四章 经济法的主体和行为

经济法的主体理论和行为理论是经济法的规范论中的一部分,与经济法本体论、价值论密切相关,是对本体论、价值论在制度层面的理论化和具体化;同时,经济法的规范论又会直接关系到经济法的制度建设,从而与后面的经济法运行论一章也存在紧密的关联。

一、经济法的主体

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和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和个体。

经济法主体的类型

1.宏观调控机构

宏观调控机构主要是国家机构,具有统一性、权威性、专业性、民主性、相对独立性。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市场规制机构

市场规制机构主要是国家机构,不尽是行政机关,具有专业性、相对独立性。

市场规制主体有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审计局、地税局……

经济法主体的差异性

1)作用的领域不同

2)针对的对象不同

3)职责和手段(工具)不同

4)内部具有差异性

二、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类型

1.宏观调控行为

1)宏观调控行为以市场经济的存在为前提

2)宏观调控行为是宏观领域的调控行为

3)宏观调控行为是有限调控行为

4)宏观调控行为需要发扬民主

5)宏观调控行为主要是法律调控行为

2.市场规制行为

1)市场规制行为以市场特别是市场竞争为规制对象

2)市场规制行为是国家干预行为

3)市场规制行为追求社会公共利益

4)市场规制行为主要是一种否定行为

5)市场规制行为是一种综合行为

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

1.国家干预行为

2.法定行为

3.公共行为、公职行为、公权行为

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

1.经济评价

2.政治评价

3.社会评价

4.法律评价

第五章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

(一)调制主体的权利

1.宏观调控权

2.市场规制权

(二)调制受体的权利

1.消费者权

2.经营者权

(三)调制受体的义务

1.保护消费者权益

2.公平竞争

3.依法接受调制

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的特殊性

1.权义配置内容的二重性

2.权义配置结构的不对称性

二、经济法主体的责任

(一)经济法责任的界定

1.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不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简单相加,而是有其独立性。

2.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经济法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双重性,是指其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由“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构成。

1)责任承担的非过错性

2)责任追究的积极性

3)责任主体的绝对性

4)责任内容的惩罚性

(二)经济法责任的类型

1.调制主体的责任

1)调制主体间接承担的责任

2)调制主体对调制受体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

2.调制受体的责任

1)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2)经营者对其他经营者承担的责任

3)经营者对调制主体承担的责任

第六章 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

本章围绕着经济法的运行展开讲解,将经济法的运行分为制定和实施两部分,前者是经济法运行的起点,后者决定着经济法运行的效果。运行论是经济法总论部分的最后一章,是基础理论和具体制度之间的过渡。

一、经济法的制定

(一)影响经济法制定的外部因素

1.政治因素

2.经济因素

3.社会因素

4.认识因素

(二)经济法制定的意义

1.经济法的制定是为市场经济建章立制

2.经济法的制定是用立法的方式明确、宣扬、推行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精神

3.发展市场经济不仅要诉诸市场机制,也要求助于宏观调控

(三)经济法制定的特点

1.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相结合

2.经济法法典与单行经济法相结合

3.中央经济法制定与地方经济法制定相并举

4.政策性与规律性相统一

二、经济法的实施

(一)经济法实施的意义

1.有利于实现经济法治

2.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3.有利于经济法的完善

4.有利于经济法权力(利)义务的实体化或实定化

(二)经济法实施的特点

1.具有明显的综合性

2.具有独特的行政性

3.具有高度的专业性

4.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三)影响经济法实施的重要因素

1.经济法的制定是否科学

2.经济法的实施机构是否独立

3.经济法的实施机构是否健全

4.经济法的实施程序是否完善

5.经济法实施人员的素质

6.经济法的实施监督是否到位

第七章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

一、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

(一)宏观调控

1.宏观调控的概念

宏观调控,就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行为。

1)国家主体性

2)对象的宏观性

3)目的的宏观性

4)方式的宏观性

5)依据的法定性

2.宏观调控的目标

1)总量均衡

2)结构优化

3)就业充分

4)国际收支平衡

3.宏观调控手段:财政、税收、金融、计划……

(二)宏观调控法

1.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

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宏观调控法的定义

作为实质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运行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作为形式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法,概指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有时,还特指宏观调控基本法律。

(三)宏观调控法的定位

(四)宏观调控法的价值

1.公平价值

2.效率价值

3.秩序价值

(五)宏观调控法的宗旨

1.初级宗旨

2.终极宗旨

(六)宏观调控法的原则

1.调控法定原则

2.调控绩效原则

3.调控公平原则

4.调控适度原则

二、宏观调控法的体系构成

三、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式

(一)一般禁止式的调整方法

(二)积极义务式的调整方式

(三)有条件的允许式调整方式

四、宏观调控法基本制度

(一)宏观调控法主体制度

调控主体、调控受体

(二)宏观调控权配置制度

1.宏观调控权的横向配置

2.宏观调控权的纵向配置

(三)宏观调控的程序制度

1.不同手段的调控程序制度

2.不同环节的调控程序制度

3.不同领域的调控程序制度

(四)宏观调控的责任制度

1.违反宏观调控法的法律责任,是宏观调控法主体违反宏观调控法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宏观调控法责任制度,是保障宏观调控法的守法、执法和司法的重要制度。

2.责任形式

3.责任构成

4.责任竞合

宏观调控法责任有时也与违宪责任、行政违法责任相竞合

第八章 财政调控法律制度

一、财政及其职能

国家分配说、公共需要说

财政,从一般意义而言,是指国家为实现其职能,采取一定形式通过收支行为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所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活动。

1、主体:国家

2、目的:实现公共职能

3、形式:收支行为

4、实质:社会产品的分配活动

财政职能的演进与定位

1、家计财政

2、中性财政

3、计划财政

4、公共财政

二、财政调控法律制度的基本范畴

(一)财政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财政法是调整国家财政收支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作为财政法的调整对象,财政关系可界定为以国家为主体的收入和支出活动以及在此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关系。

(二)财政法的基本结构

1.财政管理体制法

2.财政收入法

3.财政支出法

(三)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1、公平与效益相结合原则

2、财政收支平衡原则

(四)财政法的调整手段

从经济角度而言,主要包括:预算、国债、政府采购和转移支付等手段。

从法律角度而言,财政法通过财政立法、执法等方式进行调整。

三、预算调控法律制度

(一)预算调控与预算法

(二)预算体制与预算权的配置

预算体制主要解决以下主要事宜:

(1)确定预算管理的主体和层次;

(2)划分预算管理权限;

(3)规定预算收支的划分原则和方法;

(4)确立各级预算之间的分配办法

预算权,即预算管理职权,其权力主体既包括各级权力机关,又包括以财政部门为主体的各级行政机关。

(三)预算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1.预算编制法律制度

2.预算审批法律制度

3.预算执行法律制度

4.预算调整法律制度

5.决算法律制度

6.预算监督法律制度

四、国债调控法律制度

(一)国债调控与国债法

国债是国家为了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以按期还本付息为条件,通过借款或发行有价证券等方式向社会筹集资金所形成的债务。

调控基础货币供给量,贯彻实施货币政策。

有效调动社会闲散资金,弥补财政赤字。

(二)国债发行和流通法律制度

(三)国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1.适度国债规模标准的确定

2.建立健全完善的监管法律体系

3.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制度

五、财政支出调控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政府采购的基本功能是为了满足政府履行职能的需要,但是由于采购的数量大和集中度高对市场产生了引导作用,从而派生出宏观调控的职能。

(二)政府采购的基本制度

1.适用范围

2.政府采购当事人

3.政府采购方式

4.政府采购的监督

(三)转移支付

财政转移支付,是指政府为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通过一定的渠道或者形式,将一部分财政资金无偿地转移给社会经济组织、居民及其他受益者。

(四)转移支付制度的宏观调控功能

1、平衡区域财政收入,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2、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

3、减少地区差距,促进经济均衡发展

4、调节产业结构

(四)转移支付的基本制度

1.制度目标

2.制度原则

3.制度类型

第九章 税收调控法律制度

一、税收调控法的基本原理

(一)税收

税收,或称租税、赋税、捐税等,简称税,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的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课征行为或手段。

税收的调控功能

税法促进和保障税收调控功能的实现

(二)税法

税法是调整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经济法的重要部门法,在经济法的宏观调控法中居于重要的地位。

税法的基本结构

税收征管权的配置

二、商品税调控法律制度

商品税不是一个单独的税种,而是指以商品(包括劳务)为征税对象,以依法确定的商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类税,由于其以商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人们也称之为流转税。在国际上通称为“商品与劳务税”。

商品税法是指调整商品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商品税法律制度实行国内外统一的税制,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等也适用我国商品税法。

商品税法的基本结构

2016年全面“营改增”

商品税法的宏观调控作用

1、通过商品税法可以调节社会总供求结构

2、通过商品税法保证可靠与稳定财政收入增强宏观调控力

3、商品税法可灵活调节课税对象提调控的针对性和精准性

4、商品税法对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具有重要的调控作用

三、所得税调控法律制度

四、财产税调控法律制度

第十章 金融调控法律制度

一、金融调控法基本原理

(1)金融调控主体是中央银行

(2)金融调控的手段以货币政策为核心

(3)金融调控必须依法进行

(4)金融调控的目的是中央银行通过适度干预金融市场的货币供给量,以保持经济总量平衡,促进重大经济结构协调和生产力布局优化,减缓经济周期波动影响,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稳定市场预期,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

金融调控法的目的

1.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2.保持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

金融调控法的原则

1.间接调控原则

2.计划指导原则

3.相互协调原则

金融调控法的体系

1.中央银行法律制度为金融调控法体系的核心

2.专业性金融法律制度是金融调控法体系的配套制度

3.外汇管理法律制度是金融调控法体系中的重要制度

金融调控法的手段

1.存款准备金制度

2.基准利率制度

3.再贴现制度

4.再贷款制度

5.公开市场操作制度

6.常备借贷便利制度

金融调控主体:货币政策决策权在国务院,执行在央行。

金融调控法的法定程序

二、中央银行调控制度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具有双重法律性质或角色,既是国家机关,又是从事法定金融业务的特殊金融机构。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宏观调控职能

宏观调控职能、服务职能、监管职能

(三)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的货币政策

中介目标:货币供应量

终极目标:稳定物价、充分就业、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

《中国人民银行法》对货币政策实行的是“有层次和主次之分的单一目标”。稳定币值是货币政策目标的第一层次,促进经济增长是货币政策目标的第二层次。

(四)货币发行的基本制度:人民币的发行与管理

(五)中央银行调控的保障制度

1.存款准备金制度

2.基准利率制度

3.再贴现制度

4.再贷款制度

5.公开市场操作制度

6.常备借贷便利制度

三、商业银行法中的调控制度

(一)概念

宏观审慎管理是指将金融系统视为整体,运用审慎工具对金融系统整体风险及其对宏观经济的影响进行识别、监测和处置,以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累积和集中,维护金融体系整体稳定的管理模式。

1. 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

2.以金融系统整体及其与实体经济相互作用为考量范围

3.以审慎工具为主要手段对金融体系的整体风险进行识别和监控

(二)宏观审慎管理与传统金融监管的区别

(三)与金融调控的联系

四、外汇管理法中的调控制度

(一)概念

外汇管理,是指一国依法对所辖境内的外汇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所实施的行政限制性措施。

(二)作用

1.稳定本国货币的对外汇率;

2.防范外汇风险,保护国内市场,促进经济发展;

3.平衡本国国际收支。

(三)主要内容

1.对经常项目实行可兑换,对资本项目实行一定的管制;

2.对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实行监督管理;禁止外币在境内计价流通;

3.保税区实行有区别的外汇管理。

第十一章 计划调控法律制度

一、概念

对于国家来说,计划的重要性更为突出和明显,国家需要通过计划的运用,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部署、规划、安排和调控国民经济运行和发展。

计划调控是国家通过制定和实施计划的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活动施加的调节与控制。

计划调控法是调整国家制定和实施国家计划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计划调控权的分配

1.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计划审批权和调整权

2.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计划编制权和执行权

国务院行使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职权,国家发改委相应拟定并组织实施执行职责。

计划调控法的调整手段

计划法可以通过实体法律规范对计划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责、计划的内容、计划的形式、计划的指标体系进行规定来实现。计划程序法就是调整围绕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展开而产生的计划程序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

二、计划调控法的主要制度

1.计划调控实体法律制度

2.计划调控程序法律制度

3.产业调控法律制度

4.投资调控法律制度

5.区域规划法律制度

6.对外贸易调控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市场规制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

一、市场竞争

产业组织理论

1.市场结构

(1)完全竞争

(2)垄断竞争

(3)寡头垄断

(4)垄断

2.市场行为

3.市场绩效

二、市场规制法

(一)市场规制法的产生及其原因

(二)市场规制法的体系构成

(1)市场规制一般法,主要有:①市场准入法,如企业登记法等;②反不正当竞争法;③反垄断法;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⑤质量规制法,如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⑥价格规制法,如价格法、反暴利法等;⑦合同规制法;⑧中介服务规制法,如广告法、拍卖法等。

(2)市场规制特别法,主要有金融市场监管法、劳动力市场监管法、房地产市场监管法、电讯市场监管法等。

(3)市场规制相关法,主要有企业法、侵权行为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由于市场规制法与相关法律部门交叉,在设计市场规制法体系的结构时,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

(三)市场规制法的宗旨和原则

1.初级宗旨:通过规制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调整市场规制关系,恢复和维护公平竞争机制,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

2.终极宗旨:通过初级宗旨的达成,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克服市场失灵,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实现经济和社会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

三、市场调控法的调整方式

(一)一般禁止式的调整方法

(二)积极义务式的调整方式

(三)有条件的允许式调整方式

四、市场调控法基本制度

(一)市场调控法主体制度

调控主体

1、国家

2、政府

3、行业协会在市场规制关系中的地位

调控受体

1、经营者

2、经营者利益的代表者

(二)市场调控权配置制度

1.宏观调控权的横向配置

2.宏观调控权的纵向配置

(三)市场调控的程序制度

(四)市场调控的责任制度

第十三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一、反不正当竞争

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典,是德国于1896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般认为,不正当竞争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是经营者;

2、不正当竞争是违法的竞争行为;

3、不正当竞争是损害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权的行为。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竞争关系和竞争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目的是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反不正当竞争专项立法

2.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合并立法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位

(一)功能定位

(二)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具有多种功能的重要法律;

2.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调整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构成民法的特别法;

3.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竞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结构

(一)形式结构

1.形式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2.实质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层次结构

反不正当竞争宪法规范、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反不正当竞争行政法规、反不正当竞争地方性法规、反不正当竞争部门规章。

(三)制度结构

1.反不正当竞争法实体制度

  • 规制虚假标示行为的制度
  • 规制诋毁商誉行为的制度
  • 规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制度
  • 规制商业贿赂行为的制度
  • 规制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的制度
  • 规制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制度

2.反不正当竞争法程序制度

第十五章 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 市场规制的其他制度

第十七章 特别市场规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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