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狗事件,我的基本看法就是,挨揍活该,这也是很多三观正常的人的普遍朴素看法。但是总有一些人出来说,你打人是私刑,是触犯法律,所以是打人的不对,所以“日狗不应该挨揍”。我认为知乎的不良风气是,总有人故作高大上的否定人类的朴素道德观,而其实人类的朴素道德观,通常才是正确的。
那么就来论一论,到底是活该还是不活该。
首先说一些基本共识,这些基本共识应该是大多数人都同意的,如果你不同意这些共识,那可以不看我这里的讨论。
基本共识一:日狗(非私人日狗,而是聚众日狗,传播日狗淫秽视频,进行日狗表演)既违反道德,也违反法律。
基本共识二:没有人说日狗“被打死”活该,也没有人说日狗“打断腿”活该,所以这里的挨揍,是惩戒目的,而非身体伤害目的。如果造成了实际身体伤害,就去承担相应的刑责。
基本共识三:打人(私刑)违反法律。
基本共识四:活该不活该,这句话,是指道德评价而非法律评价。因为我说了打人违反法律,所以如果你认为活该不活该是指“法律上活该不活该”,那可以不用看下边的讨论了,因为当然在法律范围内不活该。
如果你同意这些共识,那就继续讨论这句话“日狗挨揍活该”,等于说“日狗挨揍,在道德上是正确的”。更详细的说,是指“做了违法和并不道德的事情时,在罪案现场,被施加了不以身体伤害为目的的惩戒,是道德上正确的。”
而反对者应该会说:私刑违法,你打人违反了法律,违背了法律精神,所以“日狗挨揍活该”的道德正确性就被否定了,即违法的不道德性否定了惩戒违反道德者的道德性。
听起来是有道理的,真的是这样么?
首先,我们先做一个推论,就是如果不考虑“法律”,那么对违反道德者进行惩戒,是道德上正确的。为了避免某些人逢狗必反的心理,需要注意,我们可以把日狗行为替换成任何其他犯法行为,比如小偷被现场发现了,出轨被现场抓奸了,如果没有法律,你们还会认为对这些人进行一定限度的惩戒是不道德的么?这个推论我不想继续讨论了,我觉得结论挺明显的。
那么讨论真正反对者的指责,把法律的影响考虑进来,即私刑是违反法律的,而违反法律是不道德的,也否认了揍日狗者的道德性。
要讨论这个问题,首先要问一个问题:法律是有道德性的么?
如果你认为法律没有道德性,那么你就是支持“实在法”原则的。如果你认为法律有道德性,那么你就是支持“自然法”原则的。
先说,如果你是支持自然法原则,即法律是有道德性的,那么你就必须承认“日狗挨揍”的道德性。比如,你在违法量刑时,是不是要考虑这件事是“事出有因”的?要不要考虑日狗者自己过错在先?当然即使考虑这些因素,打人者依旧是违法的,但是违法的量刑既然考虑了“道德因素”,也就相当于法律没有否认“日狗挨揍”的道德性,而是承认了“日狗挨揍”的道德性。
但如果你认为法律没有道德性,否认了“日狗挨揍”的道德性,量刑时不予考虑减刑,看似也就否认了“日狗挨揍”的道德性。
“挨揍活该”的反对者一定很高兴很支持这种观点对吧?
但实际上,正相反,如果你否定了法律的道德性,也就无法否定“日狗挨揍”的道德性。
因为反对者的推导逻辑是,如果公民有遵守法律的道德责任,那么公民违法是不道德的,那么违法去打日狗者也是不道德的。
但如果你否认了法律的道德性,公民也就没有遵守法律的道德责任,那么法律的意义只是公民有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义务,而没有道德责任。
这就需要用到苏格拉底之死的典故,苏格拉底违反了恶法,被法律处死,但是苏格拉底承担了其对法律的责任,甘然受死。所以我们无法说苏格拉底违反法律是不道德的,也不能说苏格拉底有不违法的道德责任,而其只有尊重法律判决的法律义务。所以苏格拉底原意承受死刑,他的违法也不是不道德的。
也就是说,如果你认为法律没有道德性,那么公民就没有遵守法律的道德责任,只要公民觉得他原意承担违反法律的后果,他就可以违反法律,也没有道德能谴责他。
回到揍日狗者这件事上就是,揍日狗者虽然违反了法律,但没有道德责任,只要承担法律责任即可,不会影响揍日狗者的道德性。
结论就是,无论你认为法律有没有道德性,都无法否认“日狗挨揍”的道德性。
也就证明了,日狗挨揍活该。
同理,其实我也是在说,小偷挨揍(道德上)活该,出轨挨揍(道德上)活该,侮辱别人挨揍(道德上)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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