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稅收管理和支配權限的歸屬不同,我國稅收可分為中央稅、地方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三類。劃定他們的分成比例,就是中央和地方“分稅”的模式。
我國稅務征收由海關和稅務局負責,其中海關征收關稅、船舶噸稅以及進口環節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其餘稅種由稅務局征收。國稅地稅合並後,原先地方稅務局征收的部分全部改由國稅征收。
一、中央稅
中央稅是指:由中央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或由地方政府征收後全部劃歸中央政府所有並支配使用的稅收。
包括:消費稅、車輛購置稅、關稅、增值稅(進口環節由海關代征的部分)。
二、地方稅
地方稅是指:由地方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的稅收,一般收入比較穩定,並與地方經濟利益關系密切。
包括: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車船稅、契稅、環境保護稅和煙葉稅。
三、中央與地方共享稅
中央與地方共享稅是指:稅收的管理權和使用權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擁有的稅收。
包括:
1、增值稅(不含進口環節由海關代征的部分)——5:5
以2014年為基數核定中央返還和地方上繳基數,所有行業企業繳納的增值稅均納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圍。中央分享增值稅的50%,地方按稅收繳納地分享增值稅的50%。中央上劃收入通過稅收返還方式給地方,確保地方既有財力不變。中央集中的收入增量通過均衡性轉移支付分配給地方,主要用於加大對中西部地區的支持力度。
《國務院關於印發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後調整中央與地方增值稅收入劃分過渡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6號)
2、企業所得稅——6:4
除鐵路運輸、國傢郵政、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國傢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繳納的所得稅繼續作為中央收入外,其他企業所得稅收入由中央與地方政府按60%與40%的比例分享。
《國務院關於印發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01〕37號)
《國務院關於明確中央與地方所得稅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國發〔2003〕26號)
3、個人所得稅——6:4
個人所得稅收入由中央與地方政府按60%與40%的比例分享。
《國務院關於印發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01〕37號)
《國務院關於明確中央與地方所得稅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國發〔2003〕26號)
4、資源稅
(1)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餘非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部分歸地方政府。
(2)礦產資源稅收入全部為地方財政收入。水資源稅仍按水資源費中央與地方1:9的分成比例不變。河北省在繳納南水北調工程基金期間,水資源稅收入全部留給該省。
《財政部 國傢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6〕53號)
5、城市維護建設稅
(1)中國鐵路總公司、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
(2)其餘企業繳納的部分歸地方政府。
6、印花稅——證券交易100%中央,其他100%地方
(1)證券交易印花稅:從2016年1月1日起,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由現行按中央97%、地方3%比例分享全部調整為中央收入。
《國務院關於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的通知》(國發明電〔2015〕3號)
(2)其他印花稅:除證券交易印花稅以外的其他印花稅為地方政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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