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項目公司在搭建股權架構過程中,往往會建立多重持股平臺。在這種股權架構下,如果項目公司需要向股東借款,往往由股東層層下借,而這樣會導致稅收風險。
一、案例
某房地產公司與合作方聯合成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本文指專門為拍地而成立的公司)拍地,拍地後由SPV公司設立項目公司進行開發。合作協議約定,該房地產公司與合作方按持股比例向SPV公司提供項目經營所需資金,按年利率12%收取利息。詳見下圖(股權比例僅作參考)。
資金流:房地產方/合作方股東—SPV公司—項目公司;發票流:房地產方/合作方股東—SPV公司—項目公司。看起來三流一致,也符合業務實質,存在什麼問題?
二、問題
案例中的問題是,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貸款利息,是否能抵扣進項稅?答案是否定的。《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所指的貸款服務不是針對金融機構,非金融企業因資金占用產生的利息也屬於貸款服務。
根據36號文,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36號文附件1《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第一條第五項明確瞭貸款服務的定義:“貸款,是指將資金貸予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和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
既然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也屬於貸款服務的范疇,則稅法上貸款服務的提供方並不需要貸款資質。非金融機構的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利息或利潤,屬於貸款服務,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因此,同一筆借款,每增加一個中間環節,就會增加6%的增值稅成本,這部分增值稅成本,就是不能抵扣的進項稅。當股東借款給SPV公司時,需要按6%繳納一次借款利息增值稅。當SPV公司再借款給項目公司時,又需要按6%繳納一次借款利息增值稅。
三、優化方案
(一)集團內無息借款
根據《關於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以下簡稱20號文)第三條:“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文件將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的規定,集團內企業無償資金借貸免征增值稅。假如從股東到項目公司都實行無息資金拆借,是否滿足免征增值稅的條件?
首先,要看企業集團的定義。早年各地基本按照《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工商企字(1998)第59號)的規定核準登記企業集團,但2018年起,國務院取消瞭企業集團核準登記。目前各地對於集團的定義尚未統一。有一種觀點認為,應按照工商登記中的規定,存在持股關系的,都是企業集團內的企業;另一種觀點認為,集團是一個合並報表的范圍。
但筆者認為,既然是稅法上的“企業集團”定義,理應先從稅法條文中尋找定義。《關於發佈〈千戶集團名冊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傢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7號)第三條規定:“內資企業集團未納入企業合並會計報表范圍,或雖未編制合並會計報表,但為集團控制且辦理瞭工商或稅務登記的境內各級分公司和子公司、控股的境外公司以及其他涉稅組織機構。其中,集團控制是指投資方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通過參與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而享有可變回報,並且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方的權力影響其回報金額。外資企業集團為全球總部控股並在中國境內辦理瞭工商或稅務登記的各級分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其他涉稅組織機構。”
這個條款對“控制”的定義與《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第七條對“控制”的定義完全一致,可見,此條款是為瞭防止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納稅人本應將集團內公司的數據納入合並報表,但實際未納入合並報表的情況。
綜上所述,在稅法范疇內,第一,合並報表范圍內的企業屬於企業集團內的企業;第二,雖未合並報表,但形成控制權的企業,屬於企業集團內的企業。
如何通過控制成為企業集團內的企業?集團控制是指投資方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通過參與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而享有可變回報,並且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方的權力影響其回報金額。大多數情況下,在沒有其他特殊約定時,如果一方股權比例超過50%,就可以認為形成控制。
對SPV公司擁有控制權的一方,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免征增值稅。SPV公司借給項目公司的借款,由於SPV公司擁有項目公司100%的股權,也可以免征增值稅。
《企業會計準則第40號——合營安排》中第五條對共同控制的定義為,按照相關約定對某項安排所共有的控制,並且該安排的相關活動必須經過分享控制權的參與方一致同意後才能決策。由此可見,兩個股東共同控制是合營,而不是控制。隻要有一方股東形成瞭控制,SPV公司就隻能由形成控制的一方股東納入合並報表,另一方股東不能將SPV公司納入合並報表。另一方股東借給SPV公司的借款,仍須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需要註意的是,假如兩方股東都不能對SPV公司形成控制,而是共同控制,且都沒有合並報表,那麼就不能適用集團內無息借貸免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另外,20號文僅規定瞭增值稅可以免征,還需要關註企業所得稅的相關政策。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由此,集團內成員企業之間的無償資金拆借,如果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屬於關聯交易,則存在企業所得稅被調整的風險。
(二)股東直接借款給項目公司
由於項目公司的股東層層借款,會遇到重復繳稅的問題,因此,筆者建議由最上層提供資金的股東方,直接借款給項目公司。
筆者在實務中,經常接到此類咨詢,有些企業的財稅或融資人員認為,既然是股東借款,就隻能由股東直接借給被投資方(SPV公司),如果股東借給項目公司,就不是股東借款瞭。其實,這種想法是受限於經驗主義,是不是股東借款根本不影響這筆借款的出借和使用,間接的股東借款不會對企業產生影響,反而能夠降低稅負。此時,企業隻需要繳納一道增值稅,且不存在企業所得稅被稽查,補稅和繳納滯納金的風險。
作者:劉文怡;單位:中匯智谷(四川)稅務師事務所;來源:註冊稅務師。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用,均不視為正式的審計、會計、稅務或其他建議,我們不能保證這些資料在日後仍然準確。任何人士不應在沒有詳細考慮相關的情況及獲取適當的專業意見下依據所載內容行事。本號所轉載的文章,僅供學術交流之用。文章或資料的原文版權歸原作者或原版權人所有,我們尊重版權保護。如有問題請聯系我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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