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摸她的大腿是想提醒她让路,并不是想猥亵她,派出所拘留我三天,我不服”。福建莆田。
2019年5月18日下午,张丽外出游泳后,回到小区楼下等开门的时候,站在边上的邻居李强,伸手摸了一下其右大腿外侧。因当时她穿着短裤,大腿裸露,故认为李强对其实施猥亵,于是当晚电话报警。同日,派出所受理此案。
5月22日,李强得知此事后主动向张丽出具保证书,上载:“5月18日下午,本人参加朋友聚餐,由于饮酒过量,处于醉酒状态,在走回自家住宅一楼时,碰到同一幢楼房的邻居女生,出现不检点不雅的行为,致女生的身心、名誉受到损害,特向女生赔礼道歉,深表内疚与后悔!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行为”。张丽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李强的行为。
5月30日,李强到派出所主动投案。同日,派出所决定对李强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李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上级公安局申请复议。上级公安局决定维持该处罚决定。
李强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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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认为,张丽站在门口,妨碍了他开门,于是他用手拍了下她右大腿外侧,主观上意在提醒让路,并非追求性的刺激。客观上也没有抠摸、搂抱等行为,因此,他用手短促拍小腿不构成猥亵,即便提醒方式不对,也得到张丽谅解,公安局不应该对其行政拘留。
但公安局认为,女性的胸部、腿部等都属于敏感部位,是属于神圣不可侵犯的。在李强同张丽不认识的情况下,用手去摸了张丽的大腿一下,所做出的行为是不当的,该行为已经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的猥亵,应当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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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本案中:
首先,李强客观上实施的行为动作为“摸”大腿一下,根据“猥亵”的“抠摸、搂抱、亲吻、舌舐(舔)、吸吮”等行为特征,针对“摸”的动作通常需要“接触、停顿、摩擦”等特征,结合李强短促的伸缩手时间及张丽的动作反应,判断李强当时的手部动作为“触碰”或“触拍”应更为客观、真实。
其次,“猥亵”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李强以开门提醒第三人避让为借口,实施了对张丽右大腿外侧的触碰行为,但“触碰”大腿处,并非绝对敏感、隐私部位。故张丽客观上人格尊严是否受到侵犯,难以界定。但不管李强是否真实存在提醒本意,其“触碰”张丽腿部裸露部位的行为,并非通常提醒他人的方式,该行为确实存在对女性缺乏应有的尊重,理应受到谴责。
最后,法院认为,李强的“触碰”行为不满足“猥亵”的构成要件,故公安局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撤销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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