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一扶必考点】农村基层自治组织

目录 农村基层自治组织………………………………………….. 1 一、村民自治制度………………………………………….. 1 二、村民委员会……………………………………………. 3 三、村民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4 四、村民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和工作原则………………………… 5 五、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和罢免…………………………………. 8 六、村民会议…………………………………………….. 12 七、村民代表会议…………………………………………. 14 八、村务公开…………………………………………….. 14 农村基层自治组织 一、村民自治制度 (一)村民自治制度的涵义 村民自治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制度,即农村村民依照《宪法》 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由村民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设立村民自治组织,行使自治权,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 建立健全村民监督机制,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二)村民自治制度的特点 村民自治制度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做主的理念,是我国农民实现宪法赋予的民主权利的 重要途径,其特点包括: 1. 自治的主体是农村的村民,村民自治是以农民为主的自治; 2. 自治的范围是村,即与村民工作生活联系最密切的区域; 3. 自治的内容主要是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4. 自治组织即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5. 自治组织的组成人员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从本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中直接 选举产生即可,无须经政府机关的任命程序。 (三)村民自治的基本途径 实现村民自治的基本途径,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1.民主选举 民主选举是实现村民自治的前提。民主选举,是指村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委会成员。村委会选举实行公开、公正和公平原则,凡年满十八周岁并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村村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候选人由本村村民直接提名实行差额选举,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和当场公布结果的方法。 2. 民主决策 民主决策是实现村民自治的关键。民主决策,是指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有村 民民主讨论,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村民议事的基本形式是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 组成的村民会议。 3. 民主管理 民主管理是实现村民自治的基础。民主管理,是指对村内事务的管理过程中,应当吸收村民参加,遵循村民的意见。村民会议根据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规定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内组织工作程序等,据此进行管理。 4. 民主监督 民主监督是实现村民自治的保障。民主监督,就是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通过 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和村委会定期报告工作等形式,由村民监督村中重大事务,监督 村委会工作和村干部的行为。民主监督的重点是村务公开,凡是村里的重大事项和村民普遍 关心的问题,都应当向村民公开。监督的形式主要有五种: (1) 村委会成员接受村民监督; (2) 村委会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3) 村设立村务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村里财务,查清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4) 村委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设立村务公开栏,将村民最关心的计划生育指标、财务收支、农民负担、宅基地划分等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内及时公布; (5) 对不称职的村委会干部由村民予以罢免。 二、村民委员会 (一)村民委员会的性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2 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二)村民委员会的特点 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村委会,具有以下三个显著的特点: 1. 基层性。村是我国农村最基层的单位,是村民长期生产、居住、生活的单位,跟村民 关系最直接、最紧密。村委会是我国农村社会最基层的组织形态。 2. 群众性。村民自治的主体是本村村民,本村村民都有权参加村民自治。村民委员会由 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不得任命、委派和指定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来自于本村村民,享有选 举权的本村村民都有机会被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既从事劳动 生产,又从事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村民委员会代表和维护村民利益,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 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走群众路线,坚持说服教育。 3. 自治性。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办什么, 不办什么;先办什么,后办什么,如何办理,由村民自己决定。对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预。 (三)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 织的关系 1. 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之间,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村委会不是乡镇人民政府的下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 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2. 村民委员会与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 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 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三、村民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村民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开展村民自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公共事务是指与本村全体村民的生产和生活直接相关的事务。主要有两种类型,公共服 务和公共设施。公共服务是指由政府来提供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设施主要指乡 村道路、桥梁、自来水、农业灌溉系统等。公益事业是指本村的公共福利事业。实践中,主 要有兴办养老院,植树造林,扶助贫困等。 (二)依法调解民事纠纷 调节民事纠纷是村委会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这项工作主要由村委会下设的调解委员会或分管调解工作的村委会成员完成。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利益的冲突,邻里之间、家庭内部、村民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纠纷。如婚姻、家庭、继承、房屋、财产、借贷、 宅基地、买卖、委托、保管、水利、土地、山林、损害赔偿等纠纷,还有一些轻微违法的刑事纠纷。 (三)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在我国,维护社会治安,保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是公安行政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但是,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地域辽阔的大国, 仅靠公安机关来维护社会治安是不够,必须动员和组织广大人民群众参加社会治安工作。因此,法律赋予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维护社会治安的任务。这一任务主要由村委会下设的治安保卫委员会或分管治安工作的村委会成员来完成。村委会协助维护治安,首先,要加强防范工作;其次,应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培养村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最后,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村委会是村民同人民政府之间联系的纽带和桥梁,由村委会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 议,可以集中各方面的意见,容易引起重视,做到上下沟通、下情上达。村委会反映村民的 意见、要求和建议,主要是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但又不限于乡镇人民政府,还可以向县级 及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反映。 四、村民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和工作原则 (一)村民委员会的设立 1. 村民委员会设立的原则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 按照下列原则设立: (1) 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一般设在自然村,几个自然村可以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大的自然村可以设立几个村民委员会。这主要是照顾到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尽相同。村委会设置的规模要适中, 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一般应以自然村为单元建立村委会,便于村民自治的开展。 (2) 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原则 我国农村不仅是村民生活的共同体,还是经济共同体,多数村的社会自治事务和经济事务的管理合一,由村委会代表村民管理本村的集体所有土地和其他财产。因此,村委会如何设立,与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关系密切,不能简单地以人口的多少来决定。一般而言,经济实力相对雄厚、交通和通信较发达、实行村民自治的基础较好之地,村委会的规模可相对大些, 反之,经济不发达,交通和通信不便之地,村的规模相应的应小一些。 (3) 有利于社会管理的原则 村也是农村社会管理的基本单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村村民的居住状况和居住分布情况正在发生巨变。一方面,村民居住向集中化方向发展,另一方面, 城乡居民的居住状况互相交织日益明显,村委会的设立,应当考虑这些新情况。 2.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程序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 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3. 村民小组的设立 村民小组是村民自治共同体内部的一种组织形式,是自治的一个层次。《村民委员会组 织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 若干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要由村民小组会议选出小组长。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组成后,应当在 10 日内组织选民选举产生村民小组长。村民小组长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选 出村民小组长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张榜公布,并登记造册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1) 村民小组长的任职条件: 年满 18 周岁以上的本组村民;在本组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威望;廉洁自律、秉公办事; 有一定的组织领导和处理问题的能力;能带头勤劳致富;热心为本组村民服务。 (2) 村民小组长的职责: 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与法令。 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决议, 并完成村民委员会布置的任务,办好本组的事务,及时反映本村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负责召开小组各种会议和组织全组村民的各项活动,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组织本组村民积极开展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对村级财务、政务和公益事业等工作进行监督。参加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积极参政议政,对村里出现的问题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二)村民委员会的组成 1.村民委员会的组成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 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 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户籍在本村,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拥护党的领导,严格执行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自觉接受乡镇党委、村党支部的领导和乡镇政府的指导,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 (3) 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认真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三年内无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因违法违纪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无严重 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拒绝依法纳税等行为。 (4) 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有一定议政能力和组织能力,有较强的市场经济观念和开拓创新的精神,想干事、会干事、能干事,懂经营、会管理,能够带领群众发展经济、 勤劳致富,走共同富裕道路,能长期在本村工作。 (5) 道德品质好,群众威望高,廉洁奉公,为人正派,处事公道,作风民主,善于用民主、示范、服务的办法做群众的思想工作,自觉维护稳定和团结,创造性的做好本职工作。 (6) 年富力强,身体健康,文化水平高,能胜任村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7) 选举期间无贿赂或威胁选民,伪造选票或者阻挠、干扰、妨碍、破坏选举等行为。 2.村民委员会的下设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 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 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3.村民委员会干部的岗位职责 (1) 村民委员员会主任的岗位职责 主持村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召开和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会议。 负责召开并主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并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接受村民的监督。负责起草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并提交村民讨论、村民会议通过及负责这些制度的执行。负责村民委员会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村务公开工作。负责向乡镇人民政府通报工作和向村党支部报告工作。领导村民委员会的下设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工作。负责制定本村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规划。检查督促应该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的其他工作。 做好自己分工负责的工作。 (2) 村民委员会副主任的岗位职责协助村民委员会主任工作。 村民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主持工作或外出时,由主任授权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的日常工 作,或行使由主任行使的职责。向主任提出工作建议和汇报自己分管的工作情况。做好自己 分工负责的工作。 (3) 村民委员会委员的岗位职责 向主任、副主任汇报自己负责的工作情况和处理意见。做好自己分工负责的工作。 (三)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 种工作制度。 五、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和罢免 (一)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基本原则 1. 选举的普遍性原则 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 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直接选举原则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3.“双过半”原则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 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4. 无记名投票原则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 密写票处。 5. 差额选举原则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 名额。 (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产生方式和任期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 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 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三)村民选举委员会 1.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性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是主持村委会选举的唯一合法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组织都无权主持村委会的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不是一个常设机构,它是为村委会选举而设立的临时性机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故一般而言,村民选举委员会自原村委会完成工作移交后解散。 2.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 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3.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制定选举工作方案,组织村民学习法律法规; (2) 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3) 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登记的参选者名单,处理关于村民名单的异 议; (4) 组织提名候选人,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5) 确定选举日期、投票地点和投票方法; (6) 组织投票选举,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7) 总结选举工作,整理和建立选举档案; (8) 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四)选民登记与公布 1. 选民登记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十三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参加选举的村民 名单进行登记,具体包括三类: (1) 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2) 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3) 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 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2. 选民公布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十四条的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 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 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 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五)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程序 1. 候选人提名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 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 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2. 候选人介绍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 提出的问题。 3. 投票 (1) 村委会选举实行“双过半”原则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 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2) 另行选举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 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 之一。 (3) 无记名投票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 密写票处。 (4) 委托投票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 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六)村民委员会的罢免 罢免村委会成员,是指村民对于其认为不称职或者不满意的村委会成员,在其任期届满 之前,以投票表决方式免除其职务的行为。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 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后果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 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六、村民会议 (一)村民会议的性质 村民会议是村民参与最多、规模最大的会议,是农村自治组织中能最直接、最全面地表 达村民利益和愿望的组织形式,也是农村最具权威性的自治组织形式。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村民委员会必须提 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在村民自治事务中享有最高决策权,在村民自治组织体系中 具有最高决策地位。 (二)村民会议的组成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的组成人员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年 满十八周岁且是本村村民。 (三)村民会议的职权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村民会议的职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2. 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3. 村民会议对村民代表会议授权。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 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四)村民会议的召集 1.召集主体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2.应当召集村民会议的情况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1)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 (2)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3) 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4) 决定授权村民代表会议的事项; (5) 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6)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3.可以召集村民会议的情况 村民委员会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召集村民会议: (1) 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2) 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3) 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 (4) 补选出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 (5) 推选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6)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进行民主评议。 4.通知时间 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五)村民会议的表决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 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七、村民代表会议 (一)村民代表会议的性质 村民代表会议作为村民会议在特殊情况下的替代形式或补充形式,其性质和职能与村民 会议的性质和职能息息相关,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自治组织中的决策性和权利性组织。 (二)村民代表会议的设立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三)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和任期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 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由村民按 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 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四)村民代表会议的召集和表决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 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 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八、村务公开 (一)村务公开的涵义 村务公开制度,是指村委会根据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将村委会办理村民自治事务的情况,按照一定的程序、时间和形式等要求,及时、全面、真实地向村民公开,让村民了解实 情,接受村民监督的村务管理制度。 (二)村务公开的意义 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有利于村民自治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的轨道,有利于 强化村民对村民自治事务的监督,有利于引导村委会成员按章、公开、透明地办事。 (三)村务公开的内容 1.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应当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2. 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3. 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4. 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5. 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四)村务公开的形式 各村要根据村民的居住状况,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置固定的村务公开栏。有条件的 村,可以同时利用本村的广播、网络等形式进行公开,采取电子触摸屏和其他高科技的方式 进行公开,也可以采用民主听证会、民情接待室、村民恳谈会等形式进行公开。 (五)村务公开的时间 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 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六)村务公开的程序

1. 研究提出公开方案

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村委会根据村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时间,结合本村实际情况, 统一整理公开事项和公开材料,研究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

2. 审议确定公开方案

村委会形成的村务公开的具体方案,提交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公开具体方案。

属于村级政务、事务公开内容的,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审议;属于村级财务公开内容的, 由村民理财监督小组负责审议;对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确定的公开具体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在乡镇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公布。

3.公布实施

村务公开具体方案确定后,由村委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向全体村民公布。

(七)对违反村务公开的行为的查处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

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 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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