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個學生咨詢我,當初引進投資人的時候沒註意,投資人趁著修改公司章程的時候增加瞭一個條款“公司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須包含股東某某的同意票”,因為平時他也沒看過章程就簽字瞭,簽完發現自己說瞭不算瞭。雖然自己還有90%的股份,投資人隻有10%,但投資人動不動就行使否決權,現在啥事都要看投資人的臉色。
什麼是否決權
常規理解是某一股東和幾個股東聯合持股比例超過三分之一才擁有一傢公司的否決權,但大部分人都理解錯瞭,不是所有的事都可以否決,隻是公司的特別事項才能否決,比如增資、減資,修改公司章程,股改,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等,那你看看這些事平時經常發生嗎?其他事項都是普通事項,持股比例大於二分之一就能決定,所有這個否決權否決的事情很有限。而像本文開篇所講的否決權,是比較流氓的否決權,公司不管是特別事項,還是普通事項,什麼事都可以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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