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一旦遭到拒付,怎麼辦?根據我國《票據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持票人一旦遭到拒付,可以通過行使哪些權利維權呢?一,票據權利所謂票據權利,就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票據權利又分為三個小權利——付款請求權、票據追索權和再追索權。1、付款請求權付款請求權,就是指票據到期後,持票人遭到拒付後,想付款人要求立即無條件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隻能向付款人,也就是出票人行使,請求的金額(范圍)就是指票據記載的金額,行使的期限是2年。
2、票據追索權票據追索權,也是《票據法》規定的最重要的權利。它是指票據到期被拒付,付款請求權不能得到實現,或者票據沒有到期就被拒付,票據承兌人、付款人破產情況下,持票人可以向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的權利。那麼,可以向哪些對象行使呢?可以向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保證人行使票據追索權,這些人是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可以選擇其中任何一個或者任何幾個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金額的范圍呢?包括匯票的金額,提示匯票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的利息、取得被拒絕證明或發出追索權通知書的費用。對於前手的票據追索行使期限是6個月內——自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內。3、票據再追索權當持票人向前手主張追索權,前手進行清償、支付票據金額後,前手就獲得瞭與持票人同等的權利。那麼,他可以向自己的前手來進行追索。行使的范圍:包括已經清償支付的金額、自清償之日起的利息、發出再追索權通知書的費用。行使的期限:3個月,自清場之日起或被起訴之日起3個月內。溫馨提示:行使期限就是有效期,超過期限,權利就滅失瞭。最後,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可以同時行使嗎?可以選擇行使嗎?這是不可以的,必須先行使付款請求權,隻有當付款請求權不能實現時,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為付款請求權是第一順位的,追索權才是第二順位的持票人有哪些以義務?持票人有三大義務,如下所示第一,提示付款的義務。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匯票到期日後10天內提示付款,否則就會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第二個義務,被拒付後的通知義務某一商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後,三日內要將這個事情通知給自己的前手,否則也會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第三個義務,取得被拒付證明的義務持票人一旦被拒付,一定要取得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的證明,否則還會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所以說持票人一定要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同時還要履行自己的義務二,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當票據權利的行使期間,超過瞭,行使不瞭瞭,那麼出票人和承兌人也就相當於免除瞭票據付款的義務。同時呢,他會享受到獲得額外的利益。法律為瞭維護持票人與出票人(承兌付款人)的利益平衡,規定瞭持票人可以要求出票人(承兌人)返還這種利益。返還的金額,一般是票據的金額。行使的期限:就是普通訴訟時效3年內三,基礎民事權利如果上面的票據權利、票據利益請求權都因為超期等原因滅失,不能行使瞭,那麼持票人沒有救濟途徑瞭嗎?不是的,持票人還享有最後一個權利——基礎民事權利。還可以根據其與前手之間的基礎法律關系,比如買賣(法律關系)、服務(法律關系)、建設工程(關系)貿易等債權債務起訴,要求前手支付金額權利時效:3年內。以上就是商票不兌付時,持票人可以行使的權利,僅供參考。更多商票拒付的應對,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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