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與“和”常常被用於公文乃至一切寫作,在黨紀國法中的運用尤其普遍。
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共有“或”字358個,含“或”量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共有“或”字1027個,含“或”量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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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共有“或”字1307個,含“或”量2.3%。
相對於“和”的清晰直白定義,“或”似乎較為復雜,“或”作為連詞時,表示選擇,如A或B,但細究起來這種“選擇”竟有不同種類。
#1
范圍廣:並集關系(A∪B)
並集關系下,A與B可以重疊相交,由此產生三種選擇:可以是單純的A,也可以是單純的B,還可以是A∩B。
如民法典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如果要侵犯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可以以組織的形式去侵犯,也可以以用個人的形式去侵犯,還可以以“組織+個人”的形式(如一個犯罪團夥與某個人暫時合作)去侵犯。
因此這裡的組織或者個人,代表瞭三種可能。
又如《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九條:黨政領導幹部應當逐級提拔。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幹部,可以突破任職資格規定或者越級提拔擔任領導職務。
細分下有三類幹部符合第九條標準:
一是特別優秀但不是工作特殊需要的幹部;
二是不特別優秀但是工作特殊需要的幹部;
三是特別優秀且工作特殊需要的幹部;
特別優秀是評價人能力品質的維度,工作特殊需要是評價崗位匹配的維度,兩者維度不同,可以相互疊加。
#2
范圍窄:矛盾關系(要麼A,要麼B,不作它想)
矛盾關系下,A與B不能並存,如果不是A就一定是B,如果是A就一定不是B。
“或”的矛盾關系有兩種,一種是絕對的矛盾關系:A與-A的關系(設B=-A);
如,“ICU裡那個孩子的生或死,在場的每個人都十分在乎”。
這裡的生與死是一對絕對的矛盾關系,不存在除生和死之外的第三種狀態。
另一種是相對的矛盾關系,在一定條件下A與B是矛盾關系,如果不具備這條件,A與B就不是矛盾關系。
如刑法第一百零二條: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A君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那麼他被審判時隻有無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這兩種可能,無法既判A君無期徒刑,又判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無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是一對相對的矛盾關系。
這對矛盾關系是在滿足“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等前提條件下存在的。
為什麼說它們是相對的矛盾關系呢,因為撤掉前提條件,刑法中還有管制、拘役、十年以下有其徒刑、死刑等主刑,無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刑法中自然不是矛盾關系瞭。
而刑法也是限制主刑種類的一個前置條件,因為如果不是局限於現行刑法,在古代還有黥刑、宮刑等主刑種類。
#1
結果未定型
如果結果在未來才能確定,或者需要更多的邏輯細節才能確定,那麼“或”代表的是未知性質的可能性。
如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B君故意殺人被抓住瞭,但他到底將被判死刑、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需要更多邏輯細節才能確定,要根據其案件細節、情節輕重、法官自由裁量主觀性等因素才能最終決定判刑結果。
又如,C君決定瞭,如果自己這次考研失敗,將去北漂或滬漂。
到底是去北京,還是上海,這要等未來真的考研失敗,才能決定方向。
#2
結果已定型
如果結果已經客觀存在,隻是未被某些人知曉,那麼“或”對於這些人而言代表的是猜測性質的可能性。
如,D警官根據現場線索判斷,兇手藏在a棟或b棟民居。
但客觀上兇手藏起來這個動作已經發生,在未來不可能在藏a棟或藏b棟之間搖擺。
而E路人便看見兇手藏進瞭b棟。
所以a棟或b棟隻是對D警官而言有兩種猜測性質的可能性,實質上結果已定型。
個體角度和群體角度對“或”的運用而言意義是不同的。
如,可以說甲地區的人喜愛的顏色是藍色或紅色,但F君不能說自己喜愛的顏色是藍色或紅色。
為什麼呢?
因為甲地區的人代表的是一個群體,這個群體裡以下三類人占瞭大部分。
第一類隻喜愛藍色;
第二類隻喜愛紅色;
第三類既喜愛藍色又喜愛紅色;
這三類人構成瞭藍色或紅色的並集關系,所以說甲地區的人最喜愛的顏色是藍色或紅色。
而F君隻是一個個體,對於F君而言,他要麼隻喜歡藍色,要麼隻喜歡紅色,要麼既喜歡藍色又喜歡紅色,隻能從三種中選擇一種。
所以對於F君本人而言,是不能說自己喜愛的顏色是藍色或紅色,隻能說是藍色和紅色。
當然,F君的朋友等旁人卻可以說F君喜愛的顏色是藍色或紅色,因為這是猜測性質的可能性,而結果早已定型,
#1
“和”“或”有時同義
如“去和不去,由你自己決定”中的“和”同“或”
#2
“或”有時看似選擇,實則不然
如“跌下懸崖或峭壁”
因為懸崖也就是峭壁。
#3
“或”所列選擇之外,默認不再有其他選擇
如C君決定若考研失敗,將去北漂或滬漂,則已默認不考慮去除北京和上海之外的其他地方。
#4
“或”時有主次之分
民法典第十五條:.....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
這裡以“或”前的戶籍登記為主,其次才是其他有效身份登記。
#5
“或”時而有順序之分,時而沒有
民法典第二十四條: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一個“或者”前的“不能辨認”對應第三個“或者”前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一個“或者”後的“不能完全辨認”對應第三個“或者”後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這時需嚴格按照順序對應,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不應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不應被認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然而,第二個“或者”前後的利害關系人和有關組織,卻無需與第三個“或者”前後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按順序對應。
#6
“或”可以決定其前面頓號性質
如,民法典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這裡的“或者”決定瞭其前面頓號的性質同樣為“或者”。
如果把“或者”換成“和”,則前面頓號性質皆為“和”,句子含義也隨之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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