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社部規定:休息休假時間是勞動者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在國傢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任職期間內,不必從事生產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時間。
那我國官方規定的休假標準究竟是什麼樣的呢?休假期間的工資應該如何計算呢?
休息日標準
官方規定
休息日又稱公休假日,是勞動者滿一個工作周後的休息時間。
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
1995年頒佈的《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174號)規定,我國職工的休息時間標準為工作5天、休息2天。
該決定同時規定,國傢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企業和不能實行國傢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相關問題答疑
一、按照上述規定,單休是不是違法?
我國標準工時是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
單休違法要有幾個前提:
也就是說三項必須全部滿足,單休才是違法的。
如果公司是每天工作8小時(不含午餐時間),單休且不支付加班費,那就違反勞動法。如果你們公司每天工作不足7小時,且每周不超過40小時,則不違法。
2、周末加班工資應該怎麼算?
如果按照公司是按照標準工時,那麼加班工資計算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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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單休但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那麼加班工資的計算可參照以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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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年節假日標準
官方規定
法定年節假日是由國傢法律、法規統一規定的用以開展紀念、慶祝活動的休息時間,也是勞動者休息時間的一種。
我國現行法定年節假日標準為11天,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根據2013年《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44號),具體為:
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
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
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一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
相關問題答疑
1、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是另付3倍還是總共3倍?
法律規定比較明確:
《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第二條第1項規定,安排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給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300%的工資。
《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7〕271號)第四條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另外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一般不安排補休。
其次,對這個問題,還可以結合月計薪天數、月工作日天數的計算方式來進一步理解:
兩者的區別在於是否減掉瞭11天法定節假日。月計薪天數中未減11天,說明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資,不能減,也就是通常所理解的,所支付的工資中已經包含法定節假日本身1倍的帶薪工資,這1倍是固有的,休與不休都有,休瞭不扣工資,未休的應額外支付3倍加班工資。在計算月計薪天數時扣減瞭104天,說明雙休日是不帶薪的,未休的應支付2倍加班工資。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法定節假日加班的,除瞭要正常支付節假日本身的1倍帶薪工資,還要另行支付3倍工資,也有人將其通俗理解為實際可得4倍工資。
2、法定節假日加班可以安排補休嗎?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將加班費的支付分為三種情形:
三種形式的加班都是占用勞動者的休息時間,但勞動者延時、休息日進行加班與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意義是不完全一樣的。
在法定假安排加班,不僅影響到勞動者的休息,更重要是影響到勞動者的精神文化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是通過補休、調休所也無法彌補的,因此法定節假日加班不僅不能安排補休,還應當給予更高的工資報酬。
年休假標準
官方規定
帶薪年休假是勞動者連續工作滿1年後每年依法享有的保留職務和工資的一定期限連續休息的假期。
勞動法第45條規定,國傢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2007年國務院頒佈《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令第514號),明確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國傢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2008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公佈實施。
至此,全面建立起適用於各類用人單位的帶薪年休假制度。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實行,使職工得到更好的休息,這有利於勞動者的身體健康,也有利於勞動者在經過充分的休息後以更充沛的精力投入生產和工作。
相關問題答疑
1、如何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少於應休天數,應當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平均工資標準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
用人單位在與職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少於應休天數,應按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年休假工資,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年休假工資。
2、試用期內是否享受年休假?
職工在試用期內能否享用年休假主要考慮兩個因素:
如果試用期在年末或者跨年度,要麼用人單位認可職工可以跨年度享受年休假,要麼根據職工在本年度工作時間享受年休假或者按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
3、是否要在一個單位工作一年以上才能享受年休假?
享受年休假的工作年限既包括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二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單位累計綜合計算連續工作滿十二個月以上的情形。
隻要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工作年限達到一年以上,即可享受年休假,而不是要在一單位工作滿一年以後才能享受年休假。
婚喪假標準
官方規定
按照1980年頒佈的《國傢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規定,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單位酌情給予1-3天的婚喪假。
另外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
相關問題答疑
1、婚喪假假期包含法定節假日、公休日嗎?
根據1980年原勞動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單位的職工請婚喪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其中的意思是婚喪假假期3天以內的按工作日計算。至於假期超過3天的,全國尚沒有明確規定。
1995年實施的《勞動法》也隻是規定:勞動者在婚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隻有帶薪年假明確規定瞭國傢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那麼可以理解為:除婚喪假3天假期和帶薪年假外,增加的婚喪假假期、探親假假期、產假假期、陪產假假期、病假的醫療期等都包含國傢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2、職工請喪假須出示死亡證明嗎?
如果職工請病假、婚假等,公司一般會要求他們出具相關證明,但喪假確實有些特殊,大多數單位都不會要求職工申請喪假時出具親屬死亡證明。如果職工確實存在嚴重違反誠信的行為,單位可以按嚴重違紀解除勞動合同。
3、職工婚喪假期間工資按什麼標準確定基數?
勞動法隻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卻沒有明確支付的工資標準。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可為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不包括年終獎,上下班交通補貼、工作餐補貼、住房補貼,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加班工資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