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残疾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而难能做到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和低视力两类。
(一)盲
一级盲: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二)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类别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盲
一级盲<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
二级盲<0.05~0.02;或视野半径<10°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0.1~0.05
二级低视力<0.3~0.1
注:
(一)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二)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三)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耳朵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听力丧失或听觉障碍,而听不到或听不真周围环境的声音;语言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不能说话或语言障碍。从而都难能同一般人进行正常的语言交往活动。
听力语言残疾包括:
(一)听力和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既聋又哑);
(二)听力丧失而能说话或构音不清(聋而不哑);
(三)单纯语言障碍,包括失语、失音、构音不清或严重口吃。
听力残疾分为聋和重听两类。
(一)聋
一级聋: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1分贝(dB,听力级下同)。
二级聋: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71分贝、等于或小于90分贝。
(二)重听
一级重听: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56分贝、等于或小于70分贝。
二级重听: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41分贝、等于或小于55分贝。
列表如下:
类别级别听力损失程度
聋
一级聋>91dB
二级聋90~71dB
重 听
一级重听70~56dB
二级重听55~41dB
(三)单纯的语言残疾,不分等级。
注:(一)上述“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是指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Hz)的平均数。
(二)聋和重听均指双耳;若双耳听力损失程度不同,则以听力损失轻的一耳为准。
(三)若一耳系聋或重听,而另一耳的听力损失程度等于或小于40分贝,不属于听力残疾范围。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活动能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出适应行为的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缓;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智力损害或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
为便于与国际资料相比较,参照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能迟缓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一)一级智力残疾(极重度):IQ值在20或25以下。适应行为极差,面容明显呆滞;终生生活需全部由他人照料;运动感觉功能极差,如通过训练,只在下肢、手及颔的运动方面有所反应。
(二)二级智力残疾(重度):IQ值在20~35或25~40之间。适应行为差;生活能力即使经过训练也很难达到自理,仍需要他人照料;运动、语言发育差,与人交往能力也差。
(三)三级智力残疾(中度):IQ值在35~50或40~55之间。适应行为不完全;实用技能不完全,如生活能力达到部分自理,能做简单的家务劳动;具有初步的卫生和安全常识,但阅读和计算能力很差;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能以简单方式与人交往。
(四)四级智力残疾(轻度):IQ值在50~70或55~75之间。适应行为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具有相当的实用技能,如能自理生活,能承担一般的家务劳动或工作,但缺乏技巧和创造性;一般在指导下能适应社会;经过特别教育,可以获得一定的阅读和计算能力;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的与人交往。
列表如下:
级别分度与平均水平差距IQ值适应能力
一级智力残疾极度重≥5.01 20或25 极重适应缺陷以下
二级智力残疾重度 4.01~5 20~35重度适应缺陷或25~40
三级智力残疾中度3.01~4 35~50中度适应缺陷或40~55
四级智力残疾轻度2.01~3 50~70轻度适应缺陷或55~75
注:
(一)智力迟缓(MR),是根据美国智能迟缓协会1983年的诊断标准:1、智力明显低于平均水平,IQ值在人群均值的两个标准差以下,即70、75以下;2、适应行为(包括生活和对社会应尽的责任)不足;3、年龄在18岁以下。
(二)智力商数(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所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即IQ=(智龄/实际年龄)×100。不同的智力测定方法,有不同的IQ值;但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肢体残疾,指人的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畸形,导致人体运动系统不同程度的功能丧失或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一)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而截除或先天性残缺;
(二)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三)脊椎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四)中枢、周围神经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造成的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从人体运动系统有几处残疾、致残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碍程度综合考虑,并以功能障碍为主来划分肢体残疾的等级。
(一)一级肢体残疾:
1、四肢瘫:下肢截瘫,双髋关节无自主活动能力;偏瘫,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2、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单全臂(或全腿)和双小腿(或前臂)截肢或缺肢;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小腿)截肢或缺肢;双全臂(或双全腿)截肢或缺肢。
3、双上肢功能极重障碍;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二)二级肢体残疾:
1、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
2、双上肢(上臂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单全腿(或全臂)和单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
3、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三级肢体残疾:
1、双小腿截肢或缺肢;单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中度障碍。
3、双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四)四级肢体残疾:
1、单小腿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椎(包括颈椎)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椎侧凸大于45度。
4、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5厘米。
5、单侧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注:以下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一)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
(二)保留足跟而失去足的前半部者。
(三)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小于5厘米者。
(四)小于70度的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椎侧凸。
附件:肢体残疾者的整体功能评价
从一个残疾者的整体看,在未加康复措施的情况下,以实现日常生活行动(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简称ADL)的不同能力来评价。
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大小便、写字。能实现一项算一分;实现有困难的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四个等级,列表如下:
级别程度计分
一级肢体残疾完全不能实现日常生活行动0~2
二级肢体残疾基本上不能实现日常生活活动3~4
三级肢体残疾能够部分实现日常生活活动5~6
四级肢体残疾基本上能够实现日常生活活动7~8
精神病残疾,是指精神病人病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从而影响其社交能力和在家庭、社会应尽职能上出现不同程度的紊乱和障碍。
精神病残疾包括:
(一)脑器质性、躯体疾病伴发的精神障碍;
(二)中毒性精神障碍,包括药物、酒精依赖;
(三)精神分裂症;
(四)情感性、偏执性、反应性、分裂情感性、周期性精神病等造成的残疾。
为便于与国际资料相比较,按照世界卫生组织(WHO)提供的《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所列十个问题的评分,来划分精神病残疾的等级。
(一)一级精神病残疾(极重度):《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十个问题中,有三个或三个以上问题评为“2分”的。
(二)二级精神病残疾(重度):《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十个问题中,有两个问题被评为“2分”的。
(三)三级精神病残疾(中度):《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十个问题中,只有一个问题被评为“2分”的。
(四)四级精神病残疾(轻度):《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十个问题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问题被评为“1分”的。
注:(一)精神病人持续患病时间不满一年的,不属于精神病残疾的范围。
(二)在《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十个问题中,只有一个问题被评为“1分”或各题均被评为“0分”的,不属于精神病残疾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