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声明书如何起草才有效?
文 | 马亚轩律师
(01)
《民法典》第1124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也即,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就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02)
结合最高院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继承人放弃继承,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继承人因放弃继承,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放弃继承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如将继承权转让给他人。
实践中,丧偶儿媳或女婿常以孙子上学,必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由,让爷爷奶奶签署放弃继承声明,此种放弃理由可能被认定为老人的真实意思并非是放弃对子女遗产的继承,而是为了配合孙儿办理上学落户手续,存在重大误解,符合撤销条件。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放弃继承,其法定代理人,一般也不能代替他们放弃继承。
放弃继承权时也不需经得任何人同意,包括配偶。
实践中,有人认为,继承得来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放弃继承需要征得配偶同意。
对此,我们认为,继承人享有的是继承权而非财产所有权,这是一种基于人身关系产生的身份性权利,与配偶无关,只有当遗产分割完毕,继承权转化为财产所有权,才可称之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遗产处理后,继承人不得对放弃继承反悔。
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放弃继承人反悔的,由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四、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继承人已书面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03)
经过公证的放弃继承声明书是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自己写的也有法律效力。
实践中,有的公证书因程序性瑕疵被撤销,但因程序性瑕疵并不影响该继承人自主决定是否坚持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的形成,因此对公证结果的形成并未产生实体性影响。
因申请人孙老四、孙老三、孙老一、孙老二在办理继承公证手续时隐瞒其他法定继承人孙老六的情况,因此,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决定撤销公证书。
但该公证书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是“涉诉房屋由孙老二继承”的公证书结果归于无效,但并未否定孙老四、孙老三、孙老一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的真实性,故继承公证书的撤销不影响孙老一、孙老三、孙老四各自签署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的法律效力。——北京高院(2017)京民申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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