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专利法》第31条第一款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二、理解适用:对于如何判断总的发明构思,《细则》第34条规定,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三、考点分析:单一性是热门考点,撰写试题中,会要求考试分析撰写出的多个独立权利要求能否在一件专利申请提出。在法律分析(无效试题除外)中偶尔也会考察单一性。
一般来说,实务考题中判断单一性的方法在于判断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是否有相同的能够体现新颖性,创造性的特征,也即特定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相应。如果多个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则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有单一性。如果多个独立权利要求之间不具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则独立权利要求之间不具有单一性。
【案例13】权利要求是否满足单一性要求?
案例背景:一件涉及电饭煲米托架的发明专利申请,图1、图2显示了米托架的两个实施例,图3为箅子的示意图。两个独立权利要求分别保护两种实施方式。
1、一种电饭煲,具有电饭煲煲体:锅胆(3)可装拆的设置在所述的电饭煲煲体内,其特征在于:在锅胆的底部设置箅子(12),所述箅子(12)具有使放入所述锅胆中的米与所述锅胆的底部相分离的米托架(13),所述米托架上在外缘部分(11)之外的位置上密布米通不过去的小孔(14),所述米托架(13)搭置在从所述锅胆的侧面水平地延伸的水平部分(18)上。
2、一种电饭煲,具有电饭煲煲体,锅胆(3)可拆卸的设置在所述的电饭煲煲体内。其特征在于:在锅胆的底部设置箅子(12),所述箅子具有使放入所述锅胆中的米与所述锅胆的底部相分离的米托架(13),所述的锅胆由磁性材料制成,箅子朝向所述的锅胆底的面上设有磁铁式的固定装置,用于将所述的锅胆与所述的箅子固定住。
对比文件1(现有技术)
如图所示,一种电饭煲,具有锅体和设置在锅体的中空锅胆。
分析:权利要求1对现有技术做出的贡献的特征(特定技术特征)是:在锅胆的底部设置箅子(12),所述箅子(12)具有使放入所述锅胆中的米与所述锅胆的底部相分离的米托架(13),所述米托架上在外缘部分(11)之外的位置上密布米通不过去的小孔(14),所述米托架(13)搭置在从所述锅胆的侧面水平地延伸的水平部分(18)上。
权利要求2对现有技术做出的贡献的特征(特定技术特征)是:在锅胆的底部设置箅子(12),所述箅子(12)具有使用放入所述锅胆中的米与所述锅胆的底部相分离的米托架(13),所述的锅胆由磁性材料制成,箅子朝向所述锅胆底的面上设有磁铁式固定装置,用于将所述锅胆与所述箅子固定住。
其中,”在锅胆的底部设置箅子(12),所述箅子(12)具有使放入所述锅胆中的米与所述锅胆的底部相分离的米托架(13),所述米托架在外缘部分(11)之外的位置上密布米通不过去的小孔(14)“是相同的特征技术特征,因此两个独权属于具有”相同的特征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之间具有单一性。
参考答案:
独立权利要求 1 中的特定技术特征为“在锅胆的底部设置箅子(12),所述箅子
(12)具有使放入所述锅胆中的米与所述锅胆的底部相分离的米托架(13),所述米托架
上在外缘部分(11)之外的位置上密布米通不过去的小孔(14),所述米托架(13)搭置
在从所述锅胆的侧面水平地延伸的水平部分(18)上”;
独立权利要求 2 中的特定技术特征为“在锅胆的底部设置箅子(12),所述箅子
(12)具有使放入所述锅胆中的米与所述锅胆的底部相分离的米托架(13),所述的锅胆
由磁性材料制成,箅子朝向所述锅胆底的面上设有磁铁式固定装置,用于将所述锅胆与所
述箅子固定住”;
二者为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这两项独立权利
要求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它们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符合《专利法》第 31 条第 1 款的规
定,可以将它们合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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