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的含义:横向、纵向、混合
经营者集中的影响:积极影响:规模经济效应(降低成本)、范围经济效应(把交易成本转化为内部管理成本)
消极影响:规模不经济(机器与工人不匹配)、抑制市场竞争、影响政治民主(日本、德国的军国主义)
原则上进行鼓励,但是适度进行控制
经营者集中竞争审查机制
二、经营者集中的基础理论
第五条 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鼓励)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社会影响)
三、经营者集中的竞争审查
第一步:判断是否属于经营者集中?(必选)
经营者集中的范畴:
第二十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最容易看出来的一条,同时也是最少采用的一条。合并会导致法人主体资格的消失,而且会导致错综复杂的人事关系的变动,容易引发大量劳动仲裁纠纷。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控制权?A公司收购B公司65%的股份,拥有控制权吗?
煤老板的故事,公司的控制权可能在it高管手里
甲公司收购乙公司5%的股份,一定没有控制权吗?(只要别人没有比它多的)
中国工商银行的故事,大象级别的庞然大物,散股,拥有5%可能就拥有决定权。
因为控制权不好界定,所以也影响企业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工作
股东会:股权比例:30%,50%
股权性质:有表决权,无表决权
董事会投票方式
董事会组成模式
董事会更换机制:万一有控制权的人想来个大换血,看能不能完成(如规定每1年只能换2名董事会成员)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委托经营,连锁经营,加盟经营
第二步:判断是否需要进行申报?(必选)
国务院:方便修改,因为变化快,不能总是通过立法修改(但是可以修改申报标准)
申报制度建立原因:市场风险控制,规制资源有限(不可能每一个集中活动都去管控)
申报制度类型:事先申报、事后申报(主流)
标准计算单位选择:资产额?占有率?营业额?销售额?
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
通用标准:
特殊规定:(金融行业计算方式,因为行业特殊性,营业额肯定很大)
例:美国911事件,许多保险公司破产,就是因为互相保,保险公司也投保
滴滴与uber中国合并:
合并方:并未盈利(废话,骗取同情心?),且没有达到营业额。
选择性复合标准:
标准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标准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操作难点要点:营业额、在中国境内、单个营业者营业额、多个营业者营业总额
计算方法:收入扣除相关税金及附加
现在与财务会计报表的营业收入相同
税费:税、费(教育费等等)
税金及其附加:1.税款与价格组合模式(价内税,价外税)
2.税收可抵扣类别问题:增值税
3.税收递延或退税问题
“在中国境内”,指经营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买方所在地在中国境内
问题一:中国境内是否涵盖港澳台?(暂时不包括)
问题二:买方所在地的理解问题
单个经营者的申报标准:
例:汇源与可口可乐的收购图
注:对于卖方而言,只计算集中涉及部分的营业额。
规避申报问题:(堵窟窿)
两年内:第一次集中交易完成之日至最后一次集中交易签订协议之日的期间
避免:化整为零
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免除情况: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母子公司)
(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姐妹公司)
经营者集中的申报义务人:
根据经营者集中方式确定:合并方式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参与合并的各方经营者
其他方式的经营者集中,取得控制权或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经营者
申报义务人并未进行申报,其他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提出
申报文件基本格式已经确定
事实情况的准确描述
涉案数据的精确提供
竞争分析的基本合理(不能违背常识,睁眼瞎)
简易案件的申报:递交——立案——退回补充——不补充,视为未申报
简易案件的条件:
例外情形:
第三步:判断是否产生反竞争效果?(必选)
第四步:判断是否存在可抗辩情况?(可选)
第五步:判断是否适宜附加限制性条件?(可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