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判決一起重大毒品案,17 名涉案人員全部零口供,辦案人員是怎麼證明犯罪,並讓涉案人員認罪認罰的?”
感謝知友@暖暖 的提問,對此我們的回答如下:
這是一起重大新型毒品案。2022年2月14日,經浙江省桐鄉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桐鄉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17名被告人分別因犯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獲刑,其中主犯胡某、洪某因犯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10萬元,其餘15名被告人也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至四年八個月不等的刑罰,各並處相應罰金。
2019年12月,洪某、胡某等人結夥商定一起做新型毒品生意,並計劃在安徽人季某的飲料廠生產毒品飲料。兩個月後,一種名叫“moves zero”的新型毒飲在該飲料廠共計產出4000餘箱,並銷售至浙江、遼寧等地,其中桐鄉男子崔某購得1000餘箱毒飲後,又二次銷售給韓某、魏某等人。2020年4月,桐鄉警方將崔某、洪某等人抓獲歸案。
由於該案涉案人員多,涉案范圍廣,桐鄉市檢察院第一時間組成專案組依法提前介入,從調取車輛軌跡、通話記錄等方面提出詳盡指引,積極引導偵查。
2020年8月31日,該案被移送桐鄉市檢察院審查起訴。面對訊問,所有涉案人員均對毒品犯罪的主觀故意予以回避。
面對零口供的“硬茬子”,辦案檢察官對涉案手機中300多G的聊天信息進行逐條篩查,發現這些人反偵查意識極強,通常一人擁有數個賬號,不同賬號間還建立瞭不同的群組,這給證據梳理工作增加瞭很大的難度。就在案子推進吃緊之時,洪某手機中的一份判決書引起瞭檢察官的註意。判決書顯示,2019年12月,一涉毒人員因販賣、運輸“尤酷”飲料被上海市楊浦區法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刑。
這份判決書為何出現在涉案手機中,“moves zero”與“尤酷”又有什麼關系?檢察官在信息篩查中發現洪某在聊天中曾提到“這次的飲料與尤酷換湯不換藥”,而其他人的聊天記錄中也多次出現“最早弄尤酷的時候”“看到上海的判決頭都要炸瞭”“貨與尤酷一模一樣”等字眼。一名同案犯也明確供述,此前夥同洪某、胡某等人生產過“尤酷”毒飲。種種跡象表明,“尤酷”與“moves zero”就是同一犯罪團夥在運作。在偵查機關的協助下,專案組對被上海市楊浦區法院判刑人員的上傢進行取證,最終證實“尤酷”毒飲的確為洪某、胡某等人制造、販賣。
在明知生產過的“尤酷”飲料已被認定為毒品的情況下,仍共謀並生產瞭相同配方的“moves zero”,這一點完全印證瞭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明知。
為瞭進一步補強證據,辦案檢察官列出詳細的補充偵查提綱,引導偵查機關從洪某、胡某等人制造、販賣“尤酷”情況,涉案人員從業經歷,毒品金額交易往來,毒品運輸物流信息,涉案KTV等場所對新型毒品的宣傳情況等6個重點補充偵查方向開展取證,並第一時間凍結瞭毒資收取人的賬戶,徹底“打財斷血”。
在審查過程中,專案組還發現瞭胡某、季某等三人尚未被立案的情況,於是立即向偵查機關發送立案監督文書,不久後,三人被抓獲歸案。
案卷中顯示,該毒飲由胡某提供“秘方”,洪某組織他人在季某的飲料廠中生產。而季某供述,在簽署生產訂單時,對方假稱該毒飲隻是普通飲料,後來他偶然察覺到飲料中被人添加瞭“秘方”。因擔心是毒品,他扣留瞭3000餘箱飲料並逼問對方,才得知“秘方”的成分是丁二醇。“我問瞭業內的專傢,他們告訴我這個東西是有毒的,不能加到食品裡,加瞭對人體有害。”季某承認,他在得知生產的是有毒、有害食品後,並未制止該行為,而是讓他們簽署“該飲料非毒品”的保證書,並同意運走扣留的3000餘箱飲料。該說法也在其他同案犯的供述中得到瞭印證。
秉持著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專案組立即引導偵查機關開展調查。經認定,專傢明確丁二醇不屬於食品原料,不可添加於食品中。綜合季某主觀認知,檢察機關最終認定季某等3人構成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
結合偵查機關調取到的交易金額往來、毒飲物流運輸信息、各犯罪嫌疑人的從業經歷等客觀證據,無數的證據碎片被串成一條完整的證據鏈條。面對鐵證,17名犯罪嫌疑人最終全部自願認罪認罰,成功實現對重大毒品案件的全鏈條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