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完財稅〔2016〕36號,這些誤區不能再有瞭。
(文/左岸金戈)
經國務院批準,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4: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
誤區一:營改增後沒有混合銷售
關於增值稅的混合銷售,一直存在一些具體業務的爭執點。各傢看法不一,因此對於一項行為分析是否為混合銷售,分析到面紅耳赤後,其中一個人說不要爭吵瞭,馬上改為增值稅瞭就不存在混合銷售這個問題瞭。其實很早就有很多財稅大傢說瞭,全部營改增後就不存在混合銷售瞭。隻存在混率或者混業銷售瞭。可是看到財稅財稅〔2016〕36號我們對混合銷售還真需要重新理解一下。在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我們以往理解混合銷售,是按照增值稅行為+營業稅行為來理解的。但是現在我們需要更新我們的慣性思維瞭,否則就成為誤區。根據財稅〔2016〕36號,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誤區二:服務業無視同銷售
在《營業稅條例細則》第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
(一)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二)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築物後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
(三)財政部、國傢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我們以往都認為營業稅下,服務業沒有視同銷售的說法。因為營業稅下視同銷售隻是存在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和自建建築物後銷售行為。
可是根據財稅〔2016〕36號,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二: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傢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誤區三:價格偏低才調整
在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在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下,對於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有稅局的核定銷售額的辦法。
但根據財稅〔2016〕36號,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因此根據財稅〔2016〕36號價格偏高且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也可能被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一定順序確定銷售額。有人說瞭那是不是青島38大蝦是不是屬於價格明顯偏高呢?難道總局是對青島大蝦時間下手瞭?當然不是瞭。註意文件說瞭價格偏高且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同時對於合理的商業目的做出瞭說明。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以謀取稅收利益為主要目的,通過人為安排,減少、免除、推遲繳納增值稅稅款,或者增加退還增值稅稅款。價格偏低已經讓財稅界吵的不可開交,那麼偏高我們且看吧。店傢問:“大人啊,我價格定多少合適啊”。哈哈
誤區四: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必須成為一般納稅人
根據財稅〔2016〕36號,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於一般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這個認定就看稅局怎麼看瞭。
誤區五: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在原增值稅下,我們理解“境內”是根據第八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一)銷售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二)提供的應稅勞務發生在境內。於是認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也是一樣隻要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就算在境內。但是根據財稅〔2016〕36號,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一)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二)所銷售或者租賃的不動產在境內;
(三)所銷售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
文件對所銷售或者租賃的不動產在境內和所銷售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做瞭單獨規定。
誤區六: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沒有清算之說
在原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下,第二十六條 一般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和財稅〔2016〕36號區別不是很大。最大的是條例實施細則並未有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的辦法。但是在財稅〔2016〕36號提到瞭清算。
根據財稅〔2016〕36號,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誤區七:增值稅銷售額沒有結轉相抵之說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後的餘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後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鑒於金融商品特殊,此點政策很特殊。後續應該有具體實施辦法。
誤區八:進項稅額沒有分次抵扣之說
原來的增值稅政策中,對於一項進項稅額沒有規定分次抵扣的辦法。根據財稅〔2016〕36號,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那麼你可能問,這個分次抵扣的辦法如何操作啊。這個可能總局會出具體辦法。肯定有一套可行的操作辦法。再說增值稅後續的補充肯定很多。我們慢慢學習吧。
誤區九:增值稅沒有先預繳後申報增值稅之說
原增值稅關於預繳增值稅相關規定有:輔導期納稅人一個月內多次領購專用發票的,應從當月第二次領購專用發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領購並開具的專用發票銷售額的3%預繳增值稅。以及總分機構之間的預繳的相關規定。但是財稅〔2016〕36號沿襲營業稅下管理辦法,采用增值稅下也是先預繳後申報的辦法。根據財稅〔2016〕36號,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其中(七)建築服務,(八)銷售不動產,(九)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十)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不含自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都規定按照一定的預征率(根據文件預繳率有不同規定)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