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在性質上兼具資合性和人合性,即並非有錢就可以成為股東,同時股東之間還應當具有互信互利的特性,這一點與上市公司是明顯不同的。對於股東人數的選擇需結合公司性質、公司管理模式及公司投資規模綜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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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對股東人數有什麼要求?
北京京師(海口)律師事務所陳俊鵬律師解答:
公司法明確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
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作出限制,考慮的主要因素是:
1、有限責任公司是以資本聯合為基礎組成的,股東人數不應少於二人;
2、有限責任公司有資本聯合的因素,同時還有在相互瞭解、相互信任基礎上人與人之間結合的因素,也就是通常所稱的人合因素,這就要求股東人數不宜過多;
3、有限責任公司不公開募集股份,管理上是較為封閉的,在股東人數上需有一定限制;有限責任公司一般是規模不大,有股東人數限制,適宜於公司決策和經營。
4、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的限制,既包括參與公司設立的最初股東,也包括在公司設立後由於新增出資、轉讓出資、公司合並等原因新增加的股東,也就是股東總數不能突破最高限額。
對於股東人數最低限額的要求,不包括對國有獨資公司的要求,因為對國有獨資公司在法律上作出瞭特別規定。
北京京師(海口)律師事務所陳俊鵬律師解析: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陳俊鵬律師簡介
專註於執行法律事務,主要執業領域為公司法及民商事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類案件、公司股權糾紛等訴訟業務及仲裁業務,擅長處理各類疑難復雜的執行案件,具有豐富的從業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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