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曉霞 陳一昕
要點導讀:
FCPA為何對中國公民何志平有管轄權?FBI究竟采取瞭哪些調查手段以獲取證據?地緣政治背景下,何志平案對從事敏感、高風險業務的中國企業、中國公民有何啟示?
何志平(Chi Ping Patrick Ho)
何志平,中國香港人,香港民政事務局前局長,曾任中國全國政協委員,因代表中國華信能源賄賂非洲政府官員而被判3年監禁。
(1)案情概述
公開信息顯示, 中國華信(CEFC)是一傢世界五百強企業, 業務遍佈國際多個領域, 包括能源和投資業務。中華能源基金委員會是由CEFC全資設立的非營利性非政府組織, 在美國弗吉尼亞有註冊實體(以下簡稱“CEFC NGO”)。何志平擔任CEFC NGO的副主席、領導人、董事、管理人員。
2014年, CEFC欲將能源業務擴展至非洲。何志平多次在美國紐約討論、策劃行賄烏幹達外長和乍得總統。通過塞內加爾前外交部長加迪奧(Gadio)的牽線搭橋, 何志平以其CEFC NGO領導人的身份向乍得總統“捐款”200萬美元“作慈善用途”。隨後, 何志平通過紐約一傢銀行轉賬40萬美元予幫助其聯系乍得總統的加迪奧作為“答謝”。
2016年, 何志平以CEFC NGO的名義通過紐約一傢銀行向烏幹達外交部長轉賬50萬美元, 以換取CEFC在烏幹達的並購交易機會及其他商業利益。
(2)逮捕與判刑
何志平於2017年11月在從香港抵達約翰肯尼迪國際機場時被捕,理由是其違反美國FCPA, 並涉嫌洗錢。
被逮捕時,FBI特工同時沒收瞭何志平隨時攜帶的一部手機。隨後,法院將何志平羈押候審,並拒絕瞭何志平多次提出的保釋請求。
同年,何志平的iPad也被沒收,電子郵件賬戶也被查封。
據公開報道,在調查期間,何志平的電話被監聽。其在華盛頓和紐約的辦公室也被突襲。
該案中,FBI在調查期間獲取的針對何志平的相關證據包括郵件、短信、通話記錄、銀行流水、電子監聽及突襲其美國辦公室獲取的其他證據。
紐約州聯邦陪審團於2018年12月5日判定指控何志平的多項FCPA違法行為和洗錢罪名成立。
2019年3月25日, 美國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院判處何志平有期徒刑3年, 並處罰金40萬美元。
2020年6月9日,據外媒報道,何已於當地時間6月8日因“行為良好”提早獲釋(good conduct release),即在服刑期間沒有犯事,隻需完成八成刑期。
(3)案件啟示
在美註冊實體及其相關人員直接受美國法律管轄
鑒於何志平在CEFC NGO(註冊在美國的實體)擔任多重管理角色,其屬於FCPA下Domestic Concern的高管,因此FCPA對其有明確的管轄權。
對於註冊在美國的實體,其股東、董事、管理人員、員工及代理在代表該美國實體行事時,將直接受到FCPA及其他美國法律管轄。
在美註冊實體及其在美人員被執法的風險很高
何志平案中,其在美國的兩處辦公室受到FBI突襲檢查,並被帶走相關證據。在另一起針對中國某知名通訊設備企業的調查中,FBI也是直接突襲瞭其在美國實體的辦公室,並帶走瞭一臺筆記本電腦。
就執法難度而言,美國監管機構很容易對位於美國的實體或個人開展執法行動,例如對美國實體開展突襲檢查,沒收相關電子設備,帶走相關文件,並要求詢問相關高管和員工。
中國公民赴美出差時將受到屬地管轄
何志平多次在美國紐約討論、策劃行賄烏幹達外長和乍得總統,基於屬地管轄原則,FCPA對其亦有管轄權。
在赴美出差期間,中國公民如果從事違反FCPA、制裁、出口管制等其他美國法律的行為,基於屬地管轄原則,其將直接受到美國法律管轄。一旦進入美國領土(或與美國有引渡條約的國傢),美國監管機構有權對其進行逮捕並提起相關指控。
對中國企業國際化經營的啟示
伴隨地緣政治風險,中國企業在國際化經營(尤其從事敏感、高風險業務)過程中,應當註意:
1.對於赴海外(尤其美國)出差的員工,應當審慎評估赴海外出差時所攜帶的電子設備和文件。
2.在與海外業務合作夥伴(尤其美國企業)進行商務溝通時,註意溝通方式及內容保密性,評估電子溝通方式被美國監管機構監聽的可能性。
3.在與其美國註冊實體相關人員溝通時,中國企業應盡量選擇中國企業運營的溝通工具、設備,降低被外國監管機構監聽的可能性。
4.如果擬在美國註冊實體,應審慎選擇將哪些人員註冊為在美實體的股東和高管,並評估極端情況下,前述人員與公司可能發生的利益沖突。如發生執法,前述人員在美國法下可能有個人刑事風險,為瞭減輕個人責任,其可能提交對所屬公司不利的證據,以和美國監管機構達成和解並獲得從輕處罰的機會。
5.中國企業應對在美實體工作的關鍵人員開展專項合規培訓,提高其法律合規、保密等意識,瞭解美國不同監管機構的執法權限和執法流程,學會如何應對美國監管機構的突襲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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