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區分真假辭退
在實踐中,有很多勞動者不註意收集用人單位辭退通知,導致自身的勞動權益受到損害。
例如:用人單位口頭辭退勞動者,被公司辭退後,勞動者認為無需再上班打卡,過瞭一個月後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經濟補償或經濟賠償。但因勞動者提供不瞭相應的書面資料證明是被公司辭退的。反而,用人單位則以勞動者曠工為由,最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因此,當勞動者遇到無故被辭退時,想要正確維護自身的合法勞動權益,不能僅憑用人單位的口頭辭退通知,也不能自認為用人單位已經辭退而無需上班打卡。
因此在用人單位還未出具正式的書面辭退通知時,勞動者應當持續上班打卡並收集能夠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相關書面證據。否則解除勞動關系的理由由被用人單位辭退變成自動離職。
二、公司能辭退的法定理由
法律規定,公司符合以下情況時才能辭退勞動者: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符合以上條件的,公司可以辭退員工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七、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九、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符合以上條件的,公司辭退員工時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並支付經濟補償,除瞭上述原因之外,公司因其他原因辭退員工都屬於違法辭退。
三、被辭退怎麼辦?
1、勞動者在面臨公司被口頭辭退的情況下,應及時詢問公司辭退理由並要求公司出具正式的辭退通知,適當時錄音保留證據。
2、在發現屬於無故辭退且要求公司出具書面辭退通知無果時,建議就經濟補償一事與公司進行協商
3、在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可向工作所在地或公司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同時建議咨詢律師,律師會根據具體案情分析判斷案件結果的最終走向,也能更好地獲取到應得的賠償。
例如大多數勞動者在自行申請勞動仲裁時,僅要求公司賠償經濟補償和經濟賠償,但年休假工資、法定節假日工資、高溫補貼,罰款等一系列費用都可以在申請勞動仲裁中要求公司一並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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