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故意殺人行為是最嚴重的犯罪行為之一,直接剝奪瞭受害人的生命,因此《刑法》特對予以重視。
根據我國《刑法》第232條的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情節較輕的情形如下:
1、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於不義的兒女實施這種行為;
2、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
3、受囑托殺人,即基於被害人的請求、自願而幫助其自殺;
4、幫助他人自殺;
5、生母溺嬰,即出於無力撫養、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
6、防衛過當;
7、避險過當,實施緊急避險的一般都會被認定為避險過當減輕處罰。
情節嚴重的情形如下:
1、出於圖財、奸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
2、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
3、殺害特定對象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著名的政治傢、軍事傢、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
4、產生諸如多人死亡,導致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殺人等等。
對故意殺人犯罪是否判處死刑,不僅要看是否造成瞭被害人死亡結果,還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全部情況。對於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雖然俗話說“殺人償命,欠債還錢”,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並不是所有的故意殺人案件都會判處死刑。具體可以咨詢專業的刑事律師獲得幫助,或者委托律師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