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期、試用期、見習期,傻傻分不清楚

伴隨著假期來臨和畢業季結束,許多在校生和畢業生都在忙著找實習和工作,但是對於如何簽訂合同,及合同中約定的實習期、見習期、試用期並不十分瞭解。

本文所稱實習期,主要是針對在校生而言,因為在實踐中部分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以實習期表述,法院同樣認可。

一、基 本 解 釋

實習期

實習期是指在校學生充分結合自己的理論知識,參加社會實踐工作,以充分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和工作適應能力的一段時期。

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見習期

見習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工作後,實行的一年見習期制度,見習期滿後,即工作滿一年後,就需由上級人事主管部門為畢業生辦理轉正定級手續。

三者適用的對象不同

實習期:在校生

試用期:畢業生、勞動者

見習期:畢業生

二、法 律 規 定

實習期

針對在校學生實習,職業學校有一定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約定,譬如:

2016年4月11日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傢安全監管總局、中國保監會研究制定瞭《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其中約定,職業學校主要是指實施全日制學歷教育的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職業學校學生。

然而現實中,不止職業院校,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同樣面臨著各種各樣的實習問題,而不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企業同樣因為沒有合適的法律法規適用,經常讓自己陷入用人、用工風險之中。

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在沒有其他法律例外規定的情形下,年滿16周歲的中國公民,都可以成為勞動合同的一方主體,目前,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普遍已滿足年滿十六周歲。

2005年5月25日,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發《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其中約定瞭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某些情形的,勞動關系依舊成立;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己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見習期

國傢教委、計委、勞動人事部1981年聯合發佈的 《高等學校畢業生調配派遣辦法》第26條規定:“畢業生分配到達工作崗位後,實行一年見習的制度。見習期滿後,經所在單位考核合格的轉正定級。考核不合格的,可延長見習期半年到一年,延長見習期仍不合格的,按定級工資標準低定一級待遇。”

1987年發佈的《高等學校畢業生見習暫行辦法》

第2條規定:“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生分配工作後,原則上都要安排到基層見習。見習期為一年。對入學前已從事一年有關實際工作的,經所在單位批準,可免去見習期。有些行業的人才,需要更長時間的實際鍛煉,可以在見習期滿後自行安排。”

第7條規定:“見習期滿,應及時辦理轉正手續,按期為其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聘任相應工作職務,確定工作崗位。對達不到見習要求的,經所在單位討論,報主管部門批準,延長見習期半年至一年,並將延長的期限和理由通知本人。延長期結束時,仍達不到要求的,不再延長見習期,另行安排工作,工資待遇按畢業生轉正工資標準低定一級。對表現特別不好的,經所在單位領導批準,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可以辭退。”

1996年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時,原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6]5號)中約定,關於見習期與試用期,大中專、技校畢業生新分配到用人單位的,仍應按原規定執行為期一年的見習期制度,見習期內可以約定不超過半年的試用期。

三者適用的法律不同

實習期:合同法 民法總則

試用期:勞動法 勞動合同法

見習期:勞動法 勞動合同法

三、法律風險

實習期

在校生參與實習,一定要與用人單位簽訂明確的協議或合同,作為用人單位,也應該主動與實習生簽訂協議,或與實習生、實習生所在的學校簽訂三方協議,明確實習生的實習時間、工作時間、實習報酬、實習內容等細節。同時用人單位可以為實習生購買商業保險,避免實習過程中發生因工受傷後產生經濟賠償糾紛。

目前部分省市針對在校生實習也有自己的規定:

廣東省出臺瞭《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

《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六十一條 年滿十六周歲的在校學生的,應當與被招用人員訂立書面勞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勞務協議不同於勞動合同,主要受《合同法》《民法總則》調整。

試用期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明確試用期,避免約定試用期超期、重復約定、口頭約定、單獨約定,註意試用期合同解除條件。

見習期

“見習期”是出自計劃體制時期的見習制度,主要適用於畢業生分配到企事業單位,而目前畢業生就業更多是市場調節、政府調控、學校推薦、雙向選擇。

並且,《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中並沒有對“見習期”的規定。

隨著國傢人事、勞動制度的改革,特別是在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後,見習期制並沒有被明確的廢除,大部分情況下是與試用期共同存在,尤其是在國企、事業單位中常見。這種雙軌並行的情況,可以說是由新舊體制的變化,以及某些部門還沒有及時對此作出調整造成的。

這樣就出現瞭有些用人單位要求畢業生有一年的見習期;有些單位則直接與畢業生約定一年的試用期,試用期過後即作為正式勞動者;還有一些單位既規定瞭見習期,又規定瞭試用期,並且把試用期作為見習期的一部分等多種不同情況。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見習期內發生糾紛,仍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可以按照勞動爭議的解決程序處理爭議。

結語

實習期、試用期和見習期區別很大,大傢要警惕就業陷阱並學會用法律維權,謹慎規劃自己的職業道路!

我是法律人小白,歡迎大傢持續關註!

更多法律視角,普法常識,可關註公眾號:鮮身說法(xianshenshuof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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