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是股東對於公司登記中記載的事項請求予以變更而產生的糾紛,是公司法常見糾紛之一。
對相關案例檢索,發現變更公司登記糾紛一般由以下幾個原因引起:1.股權轉讓;2.股權繼承;3.股權代持;4.股東被冒名;5.公司決定變更法定代表人;6.掛名擔任法定代表人;7.法定代表人任期結束未連任且並非公司股東,已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請求公司變更登記的主體主要有:公司股東或發起人,在公司設立、股權轉讓、公司增資時要求公司進行登記或變更登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當公司股東會決議選任法定代表人或辭退法定代表人時,可能會涉及該事項的變更登記;監事、董事、經理等變更登記糾紛,因股東會形成決議,表決通過新的董事、監事人選引起的新舊董事、監事之間的變更公司登記糾紛。
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的原告應為公司股東、發起人、法定代表人等對工商登記存在異議的一方,被告應為目標公司。如因原法定代表人或者股東,拒不配合導致無法變更公司登記的,也可以將其作為協助義務主體列為共同被告,但不宜將其單獨作為被告提起訴訟。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中“(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規定,本案如不涉及損害賠償,應以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的標準繳費。如因被冒名登記為法定代表人並造成一定損害,提起損害賠償的,應另行按照財產標的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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