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具体的法条形式表述了这一制度。
认罪,是指被指控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本人的犯罪事实的过程。
认罚,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供认本人的犯罪事实后清楚并愿意承担与自己罪行相对应的刑罚。
从宽,即从宽处理。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从宽作为认罪认罚在量刑时应当考虑的法定情形。这一修改无疑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从宽的限度。首先,从宽不仅包括了审判中的减轻、从轻、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还包括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强制措施程序的从宽和起诉时的相对不起诉等。其次,除了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体上的从宽之外,还对其在程序上进行了从宽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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