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企管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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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2023 年修订)
第一条 目的
为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确保企业重要事项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有效避免决策失误和经营风险,实现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及上级党委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现就公司贯彻落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会议集体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公司党委会、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办公会、总经理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二)坚持依法依纪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照法定职能和权限,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坚持民主集中制,优化决策流程,完善议事规则,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
(四)坚持实事求是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尊重客观、符合实际,有利于企业的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事项范围
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的范围详见附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清单》。
第四条 主要程序
决策程序主要分为会前准备、集体决策、决策实施三个阶段。
(一)会前准备
1.充分征求意见。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期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与干部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广泛征求意见;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和选人用人标准,对确定的考察对象,应事先征求同级纪检部门意见。
2.适当进行酝酿。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公司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酝酿, 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3.按照程序提议。提请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需经分管或者联系领导同意后,提前报公司主要领导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相关准备。议题的有关材料应在会议召开前提前一天以上送达参会人员,并保证其有足够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保证出席人数。召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必须有过半数成员出席方能召开有关会议,并严格按照预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
2.充分发表意见。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应安排分管领导或者联系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所属企业负责人介绍、说明情况,并留出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对决策事项,公司班子成员应逐个表达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公司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会议主持人,要严格执行末位表态发言制度,不能事先对讨论的事项确定基调,必须在听取班子成员或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后表态。
3.逐项作出决策。对多个“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应逐一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 必须经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 分歧较大的,可书面请求上级组织裁决;表决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不同决策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4.讨论与参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泄露。
5.如实做好记录。会议根据部门职能由公司相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必要时采用影像、音像记录,会议的表决方式、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发言、表决意见以及主要理由、表决结果等情况应当详细如实记录,并存档备查。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形成会议纪要或者会议决议。因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未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的,公司主要领导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成员通报,并形成书面记录。
(三)决策实施
1.分工组织落实。经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公司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公司主要负责人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2.严格执行决策。公司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策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策。因实际情况变化导致“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程序重新进行决策。
3.加强督查反馈。公司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督查,及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报告,以便领导班子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第五条 监督检查
(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二)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三)公司纪委对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六条 责任追究
(一)对下列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有关规定的行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等,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进行责任追究:
1.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进行决策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导致形成错误决定的;
4.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5.执行决策中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纠正的;
6.违反保密纪律的;
7.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职责范围,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三)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要求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违规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应当责令退回;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
第七条本办法由公司党群人力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规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所属各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公司落实“三重一大”集体事项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办法经公司党委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执行。
附件: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清单(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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