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实,法的形式,法的分类,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

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

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划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

绝对事件(自然事件):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

相对事件(社会事件):社会现象,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法律行为

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意思表示行为,又称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意思表示而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非表示行为,是指非经行为者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

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单方行为,是指由法律主体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遗嘱,行政命令

多方行为,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方法律主体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等

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非要式行为,是指无需特定形式或程序即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自主行为,是指法律主体在没有其他主体参与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的法律行为

代理行为,是指法律主体根据法律授权或其他主体的委托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从事的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

(一)法的形式

我国法的主要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

1.宪法

(1)制定机关,宪法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效力等级,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具有最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2.法律

(1)分类1.基本法律2.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又称非基本法律)

(2)制定与修改机关,1.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有权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则相抵触,2.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

(3)效力等级,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法,是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4)代表:1.基本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2.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5)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陆军的产生,组强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7.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8民事基本制度9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10.诉讼和仲裁制度11.必须由全国人民代理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3.行政法规

(1)制定机关: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

(2)表现形式:规范性文件,通常冠以条例,办法,规定等名称

(3)效力等级:行政法规的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代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制定机关,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2.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3.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4.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效力等级:低于宪法法,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与其相抵触,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特别行政区的法

关于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在基本法中明确列出,并且规定全国性的法律除列于基本法附件者外,不得在特别行政区实施,列于基本法附件的法律,由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者立法实施。

6.规章

(1)制定机关:1.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2.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2)效力等级:1.部门规章——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与其相抵触2.地方政府规章——地位等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与其相抵触,同时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法规相抵触,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3)特别权限规定:1.部门规章——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2.地方政府规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力的规范。

7.国际条约

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对于我国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也有约事力,也是我国法的形式之一。

(二)适用法的效力原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变通规定优先:1.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变通规定优行。2.经济特区法规的变通规定优先。

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1.同一机关制度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4.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五、法的分类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根本法和普通法

3.实体法和程序法

4.一般法和特别法

5.国际法和国内法

六.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一)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到。法律部门的划分不是绝对的,可以有不同的标准,可以交叉,重合,没有对错之分

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二)我国现行的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法律

1.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制度的法律

2.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律

3.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的法律

4.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法律

2.民商法

民法调整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商法可以看作是民法中的一个特殊部分,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

3.行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许可法》《中化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经济法

5.社会法

《中华人民和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6.刑法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到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的诉讼制度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

非诉讼程序法是解决非诉案件的程序法,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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