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消費欺詐問題日益多發,公眾消費維權意識越來越強,因消費欺詐而產生的消費者維權的訴訟也逐年增長。徐寶同律師團隊根據處理消費欺詐的操作經驗,從實務操作的角度提出瞭建議,分享給大傢,希望對大傢能有一些幫助。
司法實踐中,認定消費欺詐,需明確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經營者主觀上間接故意實施的欺詐行為也構成消費欺詐。
此處的間接故意即經營者在交易過程中存在明顯過失。但需註意的是,對於經營者間接故意的消費欺詐行為,應當嚴格判定,避免過分加大經營者的法律責任。
2、消費者明知是仿冒名牌或者存在質量瑕疵商品仍購買的,隻要經營者不存在欺詐的故意或者明顯過失行為,且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向消費者履行告知義務的,則不構成消費欺詐行為,不適用懲罰性賠償機制。
3、房地產買賣關系中,開發商向購房人銷售商品是否構成消費欺詐。
有的法院認為,商品房買賣合同涉及的金額巨大,若在一定條件下認定其構成消費欺詐並適用雙倍賠償,將導致不公平現象。具體而言,因房地產開發和銷售本身較為復雜,單純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等來判定是否構成消費欺詐,標準難以統一。
4、醫療機構向患者提供醫療服務時,可否構成消費欺詐。
此類情形的關鍵在於正確界定糾紛的性質。依據消費欺詐認定標準來衡量醫療機構與患者之間的糾紛,若醫療機構在主觀上存在欺詐的動機,客觀上實施瞭欺詐行為,患者因此遭受損失,則可認定構成消費欺詐,可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任機制;若醫療機構與患者之間的糾紛性質為醫療事故糾紛,則不得認定為消費欺詐,亦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調整。
徐寶同律師,上海錦坤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國際律師協會(IBA)理事,亞洲替代性糾紛解決調解中心調解員,中國仲裁員,英國皇傢特許仲裁員協會會員,泰國國際仲裁中心(THAC)仲裁員。徐寶同律師團隊專註公司、商事、股權、合同訴訟、仲裁審理及涉經濟犯罪,十餘年法院審判實務及規則研究經驗。本文不能視為對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議或意見,僅為筆者團隊在處理類似案件時法院的裁判規則。如你遇到法律問題,可以聯系徐寶同律師,獲取更有針對性的建議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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