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吐槽:“围标就是不知道哪些人投标,然后联合其它几家几十家公司,将报价控制在一定范围,确保某一家公司中标。中国的招投标法,漏洞太多,处罚太轻是一方面,关键是举报还必须是参与投标的公司才有资格,否则不予受理,试想行业中的公司有多少会去举报?”
进行招标采购活动并不总是一帆风顺的,有些时候我们会遇到一些违法违规的招投标行为,例如围标,但我们平时对这些犯罪行为了解又不多,因此在这篇中国比地招标网将和大家一起看看围标的具体情况。
围标也称串通投标,是指招投标活动中供应商和供应商、供应商和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构成利益联合体,以不正当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行为。
“雾里看花”、“镜花水月”这是许多受访者对围标行为界定的感叹。在实际工作中,难点关键在于围标的查证和认定。下面中国比地招标网来谈谈六种法定围标情形和六种隐性围标情形,以及如何科学识别围标、串标行为。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均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军队物资采购评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87号令第三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了可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账户转出。
以上情形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也是招投标中比较容易判断和认定的围标行为,属于“低级”围标行为,而实践中的围标行为往往更加具有隐蔽性,手段也更加“高明”,采购人员不可掉以轻心。
采购实践中,除法规已经明确的六种围标情形外,当发现以下六种隐性情况时,也应警惕。
(1)项目的技术参数需求倾向性较强。这可能是用户已经将采购意向告知了其中一家投标人,由这家公司“唱主角”。在其他主要竞争对手不愿参加的情况下,由用户指定的这家投标人想办法寻找“配角”,凑足3家以上。
(2)“唱主角”公司积极配合,而“唱配角”公司表现冷淡。例如,提交资质文件不积极,提供的产品资料信息不齐全,市场行情模糊,在采购人提出实地考察或及样品展示时,找理由推脱,制作的投标文件质量差等。
(3)投标公司之间或多或少会发现关联性。例如,同一招标项目的不同参标公司之间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关系,甚至为关联企业,查询不同投标公司股东和人员组成,发现存在相同股东、监事或质量管理人等;投标授权人在短期内代表不同公司投标或办理中标后手续。
(4)“唱配角”公司不重视招标评审过程。例如在投标过程中,仅委托一位销售代表参加,无专业技术人员陪同,刻意回避招标人的问题,不关心招标结果,未准备备选投标方案,甚至自曝“负偏离”等。
(5)“唱主角”的公司价格最低,毫无悬念获得中标资格,但其价格不一定是市场低价。陪标公司虽然产品性能一般,也没有什么用户,但价格却高得离谱,衬托出“主角”公司的“高性价比”。
(6)招标结束后少有质疑,罕见出现投诉,因为各公司已经私下“有约在先”。如果陪标公司意外中标,将出现无理由弃标或放弃中标资格等情形。
上述情形是围标的主要表现形式,但仅仅通过上述某些情形,仍无法判断围标,需要依靠其他技术手段进行多方位考证,凡是投标商之间约定中标供应商的,均应认定为围标。
综上所述,想要科学识别围标、串标行为,可以先从概念上着手,看一看供应商的行为是否具有“排他性”。政府采购法律专家蔡锟提出,识别围标、串标和辨别违法行为的标准是一致的:一方面是主观上具有相互串通排挤其他竞争者的故意;另一方面是客观上实施了相应的行为。当前的执法实践中,主观故意的界定不太容易,证据不易获得,且当事人一般都会予以否认,所以基本采取的是以行为推定意志的标准,即根据常理判断围标、串标行为是否含有主观意思的表示。
对于难以界定和不方便举证的问题,目前来讲,各地财政部门在处理这方面的质疑投诉时,还是严格按照《实施条例》和87号令规定的情形来判定的。
此外,有专家认为,“抓”典型案例尤为重要。对于证据确凿的围标、串标行为要严厉查处,形成典型案例,供政采各方当事人参考,还能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
严肃查处招投标领域的围标行为,治理招投标竞争环境,历来是各地招投标监管部门的重点工作。破解之道:标本兼治、多管齐下!
好了,以上是对围标的六种法定围标情形、六种隐性围标情形以及如何科学识别围标、串标行为的知识整理,更多招投标信息请登录中国比地招标网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