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增股就是用未分配利润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其股本。
B公司的股东为C公司股本1000万和甲某股本200万,持股比例各为83.33%和16.67%,当年报表显示未分配利润200万,资本公积(股本溢价40万),所有者权益合计1440万。为适应经营需要,B公司欲将公司累结盈余(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假设仅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C公司转增额为40*83.33%=33.332,甲某转增额为40*16.67%=6.668。C公司由于是法人股,不涉及个人所得税,也无需进行账务处理,仅在自己的台账上进行登记即可;但自然人甲某有可能承担个人所得税,如果B公司为股份制企业,用股份溢价转增股本,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不属股份制企业,需按转增额的20%交纳企业所得税,6.668*20%=1.3336,还需由B公司代扣代缴。B公司会计处理,借:资本公积(股本溢价)40,贷:股本-C公司-33.332,甲某-6.668,同时,借:其他应收款-甲某-1.3336,贷:其他应交款-代扣税-1.336。此时应理解甲某要从自己口袋中掏钱交税,这是甲某不愉快的事情。
假设仅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C公司同样无需交税,也无需账务处理,甲某必然要扣税,200*16.67*20%=6.668。B公司会计处理,借:未分配利润-200,贷:股本-C公司-200*83.33%=166.66,甲某-33.34,同时,借:其他应收款-甲某-6.668,贷:其他应交款-代扣税-6.668。甲某同样不愉快,自己没有拿到一分钱,却还从家里掏钱去交税。
最后采用转增股本与分红同时进行,B公司决定用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和一部分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用另一部分未分配利润向股东进行分红,争取转增额最大化。
经计算,B公司将资本公积40万全额转增股本,将未分配利润152万转赠股本,将未分配利润48万分红,甲某转赠股本额为16.67%*(40+152)=32.0064,分红48*16.67%=8.0016万,应交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础为32.0064+8.0016=40.008,应交个人所得税为40.008*20%=8.0016,甲某用分红的钱全额交税了,不在另掏钱来交税了。此时甲某的投资成本为200+40.008=240.008万。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这里的“相关税费”不包括个人所得税(将另文分析),甲某的转增额为40.008万,相关直接税费为0元,因此,甲某的股权原值应为200+40.008=240.008万。
关于企业用累结盈余转增股本税企之间有很大争议,特别是用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转增股本。纳税人认为股本溢价本身是全体股东出资额多缴纳的部分,对其转增股本征税,相当于对纳税人的投资进行征税,这在理论上是有一定的道理。而且对股份公司用股票溢价转增股本不征税,对非股份制企业用股本溢价转增就要征税,有失公平公正。现在这个问题税务总局已经进行一刀切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只有一种情况可以不用交税,那就是“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这个“股票发行溢价”特指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的股东无法享受这个免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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