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拘留、逮捕,其中涉及剝奪人身自由的主要是拘留與逮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對刑事案件羈押期限進行整理,本文不包括監委辦理案件的流程。
1、辦案機關
作出刑事拘留的決定和執行刑事拘留的均為公安機關。
2、期限
一般情況3日,特殊情況可延長4日,如果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可以延長至30日。
1、辦案機關:人民檢察院
2、辦案期限
對於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檢察院的審查批捕期限為7日,在7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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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認為被拘留的人員,需要提請檢察院批捕,則會在拘留期限前屆滿前,將案卷移送至檢察院。
檢察院收到案卷後的批捕辦案期限為7日,即檢察院應在7日內決定是否批準逮捕。刑事拘留最多30天,加上審查批捕辦案期限7天,一共37天,這就是老百姓常說的拘留最多可以關押“37”天。“黃金救援期”37天內,要麼不批準逮捕,當日放人;要麼就被批準逮捕,繼續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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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辦案機關:檢察院負責批準、公安機關負責執行
2、羈押期限
檢察院批準逮捕後,羈押期限為2個月。
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級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對於四類重大案件(交通不便、犯罪集團、流竄作案、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可再延長2個月。
對於可能判處10年以有期徒刑的,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可再延長2個月。
對於發現新的重要罪行,重新計算羈押期限。對於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自查明身份之日起計算。
1、辦案機關:檢察院、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2、期限
一般案件1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可延長至1.5個月。
上述1.5個月屆滿前,檢察院可第一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時間為1個月。
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後移送檢察院,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可以達到1.5個月。
上述1.5個月屆滿前,檢察院可第二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時間為1個月。
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後移送檢察院,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可以達到1.5個月。此時,檢察院審查後認為應當移送法院審理的,則應移送法院。
對於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案件,應當在10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15日。
1、辦案機關:法院
2、期限
簡易程序審理:20日審結,如果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速裁程序審理:10至15日審結,並當庭宣判。
對於普通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原則上2個月,至遲3個月。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附帶民事訴訟、四類重大案件(交通不便、犯罪集團、流竄作案、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經上級法院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特殊情況要再延長的,報最高院批準。
延期審理第一次。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建議延期審理的,合議庭應當同意,退回補充偵查1個月。
延期審理第一次後,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3個月。報上級院申請延長,隻能申請一次,故重新計算審理期限為3個月。
延期審理第二次。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建議延期審理的,合議庭應當同意,退回補充偵查1個月。
延期審理第二次後,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3個月。
一審刑事判決的上訴期為10天,一審刑事裁定的上訴期為5天。
1、辦案機關、二審法院
2、期限
二審上訴、抗訴案件,原則上2個月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附帶民事訴訟、四類重大案件(交通不便、犯罪集團、流竄作案、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經省高院批準,可以延長2個月。特殊情況要再延長的,報最高院批準。
(報告出品方/作者:開源證券,諸海濱,趙昊)1、公司情況:深耕智能終端產品,2021年營收上漲39%1.1、發展歷程:成立於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