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王紹光《代表型民主與代議型民主》的批判
丁禮庭
(這是我10年前寫的文章,其內涵至今有效,拿出來與“知乎”讀者共享。歡迎批評指正!)
記得2009年王紹光先生也在愛思想網站發表瞭十五萬字的長篇大論《民主四講》,【1】我於2011年3月在愛思想網站發表瞭針對《民主四講》的批判文章《民主制度的優越性是相對的》【2】。我在文章中以大量的事實和理論依據來論證瞭我文章開篇就對王紹光先生的指責:“(《民主四講》) 文章裡提供的素材實在是豐富多彩,但對這些素材的解讀和認識卻是如此地膚淺和愚昧,請恕我不客氣地說,要麼是這位王紹光先生對現代民主制度的理解是無知到瞭沒有資格作為名牌大學的教授,雖然現代教育理念應該是海納百川、有容為大;應該是思想自由、精神獨立,但是同樣也應該拒絕“無知”;要麼是這位博學多才的教授在別有用心地歪曲和誤導。”
現在王紹光先生又在愛思想網站發表這篇詆毀民主憲政制度、歌頌中國現有的集權政治制度的文章《代表型民主與代議型民主》【3】,我認為有必要再度進行批判。
王紹光先生在此文章中說:“把西式民主稱為‘代議型民主’恐怕沒有太多異議,但把中國的政治運作稱之為‘代表性民主’也許會遭到國內外不少人的質疑。說到中國,這些人往往會不假思索地給它的政治體制貼上一個標簽:威權主義政體。……如果一個政治制度‘有活力’,並帶有‘適應性’、‘參與性’、‘回應性’、‘認受性’,把它叫做‘民主’豈不是更合適嗎? ”【4】
在這裡王紹光先生把中國的民主模式形容成“‘有活力’,並帶有‘適應性’、‘參與性’、‘回應性’、‘認受性’”的制度。但是我的答復是:我理解的民主的最主要原則就是:“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和“人民利益高於一切”。所以,即使真的存在另一種具有“適應性”、“參與性”、“回應性”、“認受性”的、有“活力”的民主,但如果這種民主模式中民眾沒有治國理政政策的最終“決定權”,這一切所謂的人民權利和人民利益,就統統都猶如“狗屁”,沒有任何意義,既不可能具有“適應性”、“參與性”、“回應性”、“認受性”的、有“活力”的客觀現實,也就不應該被稱為“民主”!
王紹光先生還說:“美國人更註重民主的形式,而中國人更註重民主能否給人民帶來實實在在的實惠。”【5】一個簡單的事實和道理就是,如果民眾沒有“決定權”,那麼無論是民主的“形式”、還是民主的“實惠”都不可能實現、都隻能是可望不可及的“空中樓閣”!全世界公認的中國社會幾乎失控的集權發表和極端嚴重的貧富二級分化和超高的基尼指數都有力地證明瞭王紹光先生說的:“中國人更註重民主能否給人民帶來實實在在的實惠。”實在是不堪一擊的謊話。重要的是,全世界各國人民的實踐已經非常有效地證明瞭一個事實:人民大眾的這種相對有效的最終“決定權”,唯一地就是程序規范的“選票決定權”,除此之外,任何形式,包括這種所謂的“調查數據”,都不可能是民眾的意願、民眾的利益和民眾政治權利的有效的“保障”!
王紹光先生還說:“在過去二十年裡,不管是什麼人進行調查(包括那些對前人調查充滿懷疑的外國學者),不管用什麼方式進行調查(包括最嚴格意義上的隨機抽樣調查),不管被調查對象是農村居民還是城市居民,最後的結果基本上大同小異,即中國政府在人民群眾中享有高度的信任感。⑦現在,在熟悉調查數據的學者圈裡,對這一點已經沒有任何異議。”【6】
在這裡王紹光先生用瞭三個“不管”來形容中國民眾擁護中國“代表型民主”的81%的高比例的真實性。還說民主的本質是應該“關註政策是否產生瞭符合廣大人民群眾需求的結果。”【7】在這裡,我也用一個“不管”和三個“不可能否認”來說明問題:不管什麼調查數據被標榜成多麼的真實,都不可能否認中國政府官員存在嚴重腐敗的“客觀事實”、都不可能否認中國社會存在嚴重的貧富二極分化的“客觀事實”、都不可能否認中國每年發生十八萬起、平均每三分鐘一起群體性事件的“客觀事實”!而恰恰是這些“不可否認的客觀事實”才是“被實踐所證明的”中國民眾對中國式“代表型民主”到底是信任還是不信任的“客觀事實”!而恰恰是這些客觀事實非常充分地說明瞭王紹光先生定義的、中國現存的“代表型民主”的制度,以及這種制度產生的客觀事實是否真的是“符合廣大人民群眾需求的結果。”
王紹光先生還說:“偏重內容與實質的民主可以稱之為‘代表型民主’(representational democracy),而偏重形式與程序的民主觀可以稱之為‘代議型民主’(representative democracy)。總體而言,東亞人民,包括中國人民更偏好前者而不是後者。”【8】我不知道王紹光先生說的東亞人民、包括中國人民“偏好”的中國“代表型民主”的“內容與實質”是否是指如下事實——中國人民“偏好”“中國式代表型民主”所產生的、中國社會現實存在的幾乎失控的權力腐敗、極端嚴重的貧富二極分化、和每三分鐘就發生的、大多數被暴力維穩的“群體性事件”。而真實的情況完全可能是——因為王紹光先生自己有這種特殊的“偏好”,所以才會以他個人的“小人之心”來度中國民眾的“君子之腹”!
客觀地說,王紹光先生對普世價值原則下民主憲政的批判和指責是不錯的,當今世界上現實存在的代議制民主憲政制度確實不是“完美無缺”的,既不能絕對保證民眾選舉出來的議員和官員“絕對地代表人民”、也不能絕對地保證議員和官員絕對地“按照競選綱領行事”、更不能絕對地保證“選民是絕對理性的”、而且因為選舉需要費用,所以也不能絕對地保證議員和官員就一定不會出賣靈魂,按“金主”的意願、而不是按選民的意願來行事。雖然王紹光先生的這些分析都有一定道理,民主憲政也確實不具備這種“絕對的完善性”。但是,是不是就因為民主憲政制度無法達到這些“絕對的完善”,就可以、或者應該完全放棄和取締民主憲政制度呢?打一個比方來說明問題:如果我們承認任何真理都是相對的,都是存在一定的條件、范圍和環境限制的,那麼我們能不能因為世界上的真理都不是、也不可能是萬能的、絕對的、永恒的,就應該放棄和取締真理呢?我早在三年前批判王紹光先生的文章中就指出:民主憲政制度的優越性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她雖然不是絕對地完善,但相對於人類社會任何現實存在過的所有制度來說,都具有一定的優越性!我想,對於這種顯而易見的道理,如果作為名牌大學教授的王紹光先生沒有足夠的能力來理解,但讀者都會明白一個簡單的道理和事實:一切都“自有民心在”!
在這裡王紹光先生批判民主憲政的手段就是:“要想推翻一個理論和事實,最容易、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先把它推向極端,然後再推翻它’。”一個簡單的事實和道理是:我們不能因為某個理論和事物不是“絕對地完美” 就徹底放棄和取締它。重要的是王紹光先生並沒有拿出可靠的、有效的理論和事實來證明中國式的代表性民主就一定具有這種絕對的“完善性”,也沒有有效地論證中國式的代表性民主一定比民主憲政制度的議會民主更優越、更完美。
如果王紹光先生說完全不能保證發達國傢的議員和官員一定按競選綱領行事,那麼又有什麼理由可以同樣絕對地保證中國的“幹部”就一定會履行毛澤東群眾路線的教導呢?說什麼“和人民一道、通過共同努力”【9】,如果“通過程序規范的選票由人民來決定誰來執政”的方式和事實都不能保證,那麼還有什麼其它具體的方式來保證嗎?遺憾的是王紹光先生同樣沒有以可靠的,或者是具有說服力的事實和理由來論證中國式代表型民主中確實存在這種“保障”!
我們先來分析“代表型民主”代表誰。王紹光先生說:“(中國式代表型民主)強調代表的對象是人民與自由主義形成鮮明對比。在自由主義的詞典裡,根本不存在社群、階級這些群體概念,更不存在人民。隻有追求一己私利的個人才值得代表。”【10】我終於明白瞭,中國式的代表型民主所代表的,不是活生生的個體,也不是為活生生的個體來謀利益,隻是來代表社群和階級、隻是為社群和階級來謀利益!所謂“社群”當然隻能是共產黨,因為在中國,除共產黨之外,沒有其它的完全獨立和合法的社群。所謂階級,說白瞭也是共產黨,因為在中國的意識形態中,共產黨就是無產階級的先鋒隊,共產黨就是無產階級的代表;而且黨的領導集團也能夠代表共產黨。邏輯的結論就是中國式代表型民主就是代表共產黨的領導集團的,為共產黨的領導集團謀利益的。因為共產黨的領導集團能夠代表整個共產黨、而共產黨又能夠代表無產階級,而無產階級又是全民族的先鋒隊。這是因為中國式的代表型民主根本就不屑於代表活生生的、具體的個體、也不屑於為具體的個體來謀利益。我不知道這是不是王紹光先生理論觀點的邏輯結論!
那麼應該由誰來代表人民呢?王紹光先生的答復是:“中國把所有行使某種權力的人都統稱為‘幹部’。所有幹部都有責任代表人民的利益。毋庸置疑,幹部屬於列寧所說的‘先鋒隊’;但這並不意味著他們可以擺出‘精英’的派頭,以‘精英’的方式行事。恰恰相反,有責任……”【11】接下去,王紹光先生論述瞭大量的、全面的中國幹部的“責任”。非常遺憾的是,在王紹光先生的這些論述中,我隻看到中國幹部“責任”的內容,卻同樣沒有看到王紹光先生有效地論證中國的幹部“一定會”履行這種責任的理由和依據!是不是王紹光先生認為民眾選票選出來的議員和官員一定不可能絕對地“按競選綱領行事”來代表民眾和民眾利益,而在中國,隻要是共產黨領導集團指定的“幹部”就“理所當然”地一定會履行他們“為人民大眾謀利益”的責任,所以根本不用論證?
再來看王紹光先生說的“代表什麼”:“社會下層的需求是全社會的需求,而社會上層的要求則未必是全社會的要求。……為瞭體現人民當傢作主,服務於最廣大人民的利益,代表型民主要代表的是人民的客觀需求,而不是隨意表達的要求或轉瞬即逝的觀點。”【12】王紹光先生說得非常明白,社會上層和低層所表達和需求和“利益”是不同的,到底有什麼不同呢? 用中國的事實來回答就是:“一個局級幹部每年的享受醫保的醫療費用是“六位數”的,而一個普通農民每年享受醫保的醫療費用隻有“二位數”的,這就是本質性“不同”!難道王紹光先生敢於否認這種中國代表型民主所代表的“客觀事實”?
再來看看王紹光論述的“怎麼代表”的問題:“人們通常把群眾路線看作共產黨傳統中的民主決策方式,但群眾路線也是最具中國特色的代表方式。……群眾路線是中式代表型民主的核心所在。中國共產黨幾代領導人關於群眾路線的論述汗牛充棟,……群眾路線不僅是中式代表型民主的理論基石,也是中式代表型民主的主要實現途徑。”【13】王紹光先生用瞭近萬言的篇幅來重點論證這種中國式代表型民主中毛澤東的群眾路線。不錯,中國式的代表型民主的典型就是毛澤東的群眾路線“汗牛充棟”的“論述”,但是和這些群眾路線“汗牛充棟”的“論述”同時存在的“汗牛充棟”的客觀事實卻是:在幾千萬民眾因饑餓非正常死亡的同時,政府糧倉中卻大多數是滿倉,而且當年還輸出瞭幾百萬噸糧食的“對外援助”;在文化大革命時期,六億人民中有一億受到“不公正”的政治迫害!更不要說改革開放後群眾路線的三大“成果”——嚴重腐敗、嚴重的貧富二極分化和每年十八萬起群體性事件瞭。難道王紹光先生有膽量來否認毛澤東群眾路線的這些客觀事實?盡管這些客觀事實已經被共產黨自己所批判和糾正,或者正在努力糾正。但是到底是哪種“民主類型”才能使這種“糾正”避免“治標不治本”、達到相對有效的“標本兼治”的效果,除瞭老天知道之外,當然還“自有民心在”。甚至可以說本屆共產黨中央也心知肚明,所以他們才會真心誠意地、堅定不移地推進改革開放,而且向全世界宣佈中國的改革是無終點、無限制、無止境的改革。恐怕隻有王紹光這種幫腔、幫閑的禦用文人才“裝著”不知道!!
20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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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丁禮庭:《民主制度的優越性是相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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