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外交官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9年10月31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第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外交官從高至低分為以下7個銜級:
- 大使
- 公使
- 參贊
- 一等秘書
- 二等秘書
- 三等秘書
- 隨員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工資劃分為以下10個級別:
- 一級 副部級大使(包括駐美國、俄羅斯、英國、法國、德國、日本、朝鮮、印度、巴西等9國特命全權大使及中國常駐聯合國(紐約、日內瓦)代表、常駐歐盟使團代表、常駐非盟使團代表、常駐東盟使團代表、常駐WTO使團代表,駐港澳特派員);
- 二級 正司級大使、公使、大使銜總領事,駐港澳常務副特派員,副軍職武官(少將軍銜);
- 三級 副司級大使、公使銜參贊,正司級參贊、總領事、副總領事、首席館員(大使級總領館)、正司級商務教育領事(大使級總領館),正師職武官(大校軍銜),駐港澳副特派員;
- 四級 副司級參贊、總領事、副總領事、首席館員、副司級商務教育領事(重點總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主任,正師職武官(上校軍銜);
- 五級 正處級參贊、副總領事、首席館員、正處級商務教育領事(普通總領館),正團職武官,代表處辦事處副主任,副師職武官(中校軍銜);
- 六級 一等秘書(正處級),領事,首席館員(無副總領事設置總領館);
- 七級 二等秘書(副處級),領事;
- 八級 三等秘書(正科級),副領事;
- 九級 隨員(副科級),領事館職員;
- 十級 職員。
從中國駐外特命全權大使的行政級別及其升降可以反映出中國與該國關系的而變化以及中國對該國重視程度:1950年代的中國駐蘇聯大使以外的華沙條約組織其他成員國大使以及1960年代中國駐越南大使也曾經享有副部級待遇,但隨著後來中國與這些國傢關系的變化,中國駐相關國傢大使的行政級別也隨之下降。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致共和制國傢總統的國書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