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我入河海大学法学专业学习四年,毕业后应聘到南方一灯具公司从事销售工作两年有余,而后通过公务员招录考试进入法院工作十五年,至今学法二十一年,出于叙述需要,简称“学法二十年”。期间在西北政法大学读在职法律硕士,后对哲学、法理学、法制史产生兴趣。去年以来,有了一些自己的思考与认识,想着是否能写一点东西。几次提笔均感力所不逮,今年近四十感觉一事无成,方恨时光飞逝,加之对法学相关领域认识不断加深,遂抱着试试的想法写出一篇短文。
第一章 对年青法学从业者的两个建议
一 少谈“法律帝国”
“在法律铸造的帝国里,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 德沃金在《法律帝国》中关于司法权力定位的经典名言,被许多人广泛应用。然而,研究世界通史和中国史会发现,铸造帝国的永远只有战争武力、政治经济,公元前750年左右古罗马的崛起依靠战争,近代社会美国的崛起也是通过战争。很显然,虽然维持帝国的统一离不开法,但单独依靠法无法铸造帝国。因此,德沃金为法律人描述了一个永远不可能实现的“空想”,我们必须清醒认识法、司法、法官的所处的地位,进而得出明确的职业定位。
二 不再“雾里看花”
研究法学无法绕开古罗马、古希腊、雅典,无法绕开文艺复兴、宗教改革、三权分立等,亦无法绕开黑格尔、卢梭、康德等,不可否认西方学者在近现代法学研究取得了一定成绩,对世界法学研究、世界文明进步、近现代世界格局的形成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们必须承认西方国家在现代社会治理、法治建设方面取得的先进经验,当然也付出惨痛的代价,毕竟1863年世界第一条地铁出现时,我国是清康熙27年,而我国第一条地铁1969年才完工,他们比我国早发展100余年。他们具有一套先进的,能够让一个国家快速发展的经验,如支持战后的德国、日本;但是,其也摸索出一套让一个国家在不知不觉中陷入困境的“经验”,如昨日之苏联、今日之俄罗斯——今日饮下时如饮甘醇,十年后、二十年后毒发时,方知对方给你的是毒药。
因此,要将西方学者的法学研究与西方法律制度区分开来,也要将西方法学家输出的理念与其实际执行策略方法区分开来。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在一个研讨会上,某发言人侃侃而谈,介绍其做法如何先进,经验如何成熟。作为坐在台下的人,必须开动大脑,仔细思考“水分”的多少——其有可能希望将最美好的一面展示给观众,供他人参考借鉴;但也有可能只是想给对方一部“葵花宝典”,引导他人误入歧途,方能确保其始终处于领先地位。当前,非洲就是最好的例证,西方国家以和平、民主、独立之名,却让非洲长期处于战乱、落后的状态。因此,法学研究首先应具备一定的辨别能力,忌“雾里看花”,一定要穿过现象看透本质。建议法学研究者首先学习《全球通史》,对比同一时期,西方国家在其国内干了什么,又对亚非拉国家干了什么。永远不要轻易相信对方说了什么,而要看对方干了什么。
第二章 法的两个基本属性
一 法的政治属性
学习法学及法律的人,在学习一段时间后,应该思考一个问题法的“鸡与蛋”问题——法是从哪里来?笔者无法想到一个合适的词语,姑且认为“血源”一词更为合适——与法的渊源类似,但比法的渊源更为深刻。常常用“法平如水”来形容法,这个比喻是恰当合适的,“原始的法”没有利益倾向。但在一定社会发展时期,某一时点物质恒定性与分配差异性,导致争端的出现,这是客观事实。如在某个特定的时点,社会物质总价值为100,社会个体的数量为50,按照数学的方法计算,每个个体拥有的社会价值为2;然而在实际中,绝不是这样,个体拥有的价值可能是1个50、1个20、1个10,10个1和20个0.5,有人拥有50,必然有人拥有0.5。这种情况下,会产生两个问题:一是是否需要改变分配制度;二是如何调节已经既有利益。这两个问题,法本身无法解决,即使通过法的形式进行调整,其隐藏的繁杂的计算、预测、决策环节,都不是法所能控制的,也无法通过法来控制,其关键在于抉择——是选择保护1个50的利益,还是选择保护20个0.5的利益。
因此,法无法产生法。也就是说,法(包括程序法、实体法)的血源并不是法。笔者认为,在阶级社会(非阶级社会不在讨论范围),法的“血源”为政治,因为政治的核心即在抉择——到底代表谁的利益。在国际,政治更多表现为利益与妥协,通过政治为本国争取最大利益,法紧跟政治,将政治争取来的利益通过法律文本(公约、条约等)确定下来。在国内,政治更多表现为选择。举例而言,只有一斤粮食,只能保证一个人存活五天,现在有甲乙两个人需要供养。办法无非三种:第一种,同时供养两个人,然后两天半的时两人同时饿死;第二种,务必保证甲存活,乙放在其次;第三种,务必保证乙存活,甲放在其次。
这个假设,无关伦理,无关道德,因为在社会治理中经常存在,法显然无法解决此类问题(有人可能会用程序来反驳,说应该先研究解决问题的程序,现实中,如果等程序要件到位,恐怕“亡羊补牢”都迟了),按照法的公平公正要求,应该选择第一种,但却是不合理的。面对这种情况,政治选择方向,而法主要负责将作出的选择落实到位。再如,在国家的发展方向上,先发展南方,还是先发展北方,先发展工业,还是先发展农业,都是需要政治首先解决的问题,法根本无法解决。因此,旗帜鲜明讲政治为至理名言。当然,这与法的普适性并不冲突,一旦通过法确定的规则,都要遵守。因此,政治与法无法割裂。政治决定法,法从属与政治。尤其是在国家治理这一层面,必须旗帜鲜明的讲政治。
二 法的物质属性
谈到法的物质属性,是指法无法脱离社会物质基础,一定时期的社会物质基础决定一定时期的法。例如,1946年在美国出现了世界上第一台电子数字计算机,如果当时要求中国制定关于电子计算机的相关规则,与天方夜谭没有区别,中国当时尚处于战争时期,连电子计算机都没见过,怎么可能制定出相关法律。因此,法、尤其是实体法,无法脱离社会物质基础。
一部法的产生必须有其赖以生存的物质土壤,无论是《法国民法典》,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都是社会物质发展达到一定层次的产物。如果,在一个一穷二白的非洲国家,其既没有经济活动的活跃,也无社会财产的极大丰富,即使颁布《民法典》,实际效果几乎没有。
因此,我们必须客观对待我国法的发展进程中存在的不足,一方面要敢于面对、积极改进。另一方面,必须认识到中国的法治进程是十分合理的,是与中国社会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客观条件发展相适应的,不应该急躁冒进,也不应该固步不前。
第三章 法学的两个属性
一 法学的国家属性
科学无国界。笔者以为,自然科学无国界,但社会科学绝对有国界之分。一方面,一个国家与另一个国家客观情况不同,社会科学的一些观点在他国不一定适用。另一方面,无论是普通人,还是自然科学学者,都有“私心”,其并不一定使用同样的标准去衡量一些社会科学现象。如在二战期间,欧洲国家广泛迫害犹太人,包括德国、法国、奥地利、前苏联,但只有德国战犯受到惩处,其他国家对犹太人施加迫害的事情在二战战犯审判时未被提及。
又如《论法的精神》一书出版于1748年,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影响,并被广泛称赞。然而1600年至1760年左右是欧洲早期的扩张时期,大批的非洲奴隶被贩运到欧洲和美洲,这种贸易活动与《论法的精神》所述的精神明显是背道而驰,但欧洲同时期的相关著作并未对这一现象进行批评和反思。而现代,美国所倡导的种种法治思想,估计在美国法学家心中,也仅美国人才能享有种种权利。
因此,法学作为与政治学紧密相关的学科,国家属性为其第一属性,法学的研究必须融入到国家整体利益之中。脱离国家利益讨论法学的发展,容易走上歧途。
当然,政治学和法学属于两个并列的独立学科,并无从属关系。
二 法学的时间属性
法学的时间属性,意为法学在在不同时期,应该有不同的研究重点,不同的价值选择。如14世纪的欧洲,文艺复兴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反对封建专制,寻求一国之内的自由、民主、平等为法的第一价值,在19世纪的中国同样如此。然而,当时间来到二十一世纪,自由、民主、平等等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在大部分国家,法的这些价值也基本实现,如果法的普适价值和法学研究仍然处在这一阶段,则是落后的、迟滞的。
即使同样是“民主”“平等”等也有了新的含义,比如民主仍然停留在“一人一票”的层次上,公平仍然停留在原被告双方均机会平等参与诉讼的层次上,显然不合时宜。经济全球化达到新的阶段,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贫富差距不断扩大,一国之内贫富差距缩小趋势缓慢,无论是法学研究,还是法的价值选择,仍然将一国之内的自由、民主、平等放在第一位,为了所谓的“民主”,战乱不止、民不聊生,显然是走上了歧途。
法学研究界和实务界必须充分认识到,只有保证中国始终处于发展之中,始终牢固把握发展方向,政治经济军事实力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中国才有足够的能力为人民群众谋取更大的福祉。因此,我国的法学研究必须具有时代特性,紧紧跟随中国发展的脚步。
第四章 法学研究的发展方向
中国法学研究的方向主要三个方面:1.构建与前沿科技相关的部门法进而重新树立“中华法系”领先地位;2.构建与中国迅速崛起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相适应的国际法体系; 3.强化法在促进社会财富分配均衡化中的作用。《唐律疏议》为中华法系的集大成者,影响东方社会长达数千年。唐宋乃至元明时期,中国综合国力长期出于世界领先地位,造就了中华法系长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清朝后期经济军事实力的落后导致了中华法系的坍塌。
中国的崛起已是不争事实。因此,重塑中华法系的时机已经成熟,应以宏大的成文法典重新使中华法系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第四次“工业革命”暨世界科技的发展的方向为人工智能,首先掌握成熟人工智能技术的国家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出于世界领先地位。中国在人工智能方面的研究无疑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因此我国法学的研究方向,应围绕人工智能相关技术加强部门法立法,以先进的部门法奠定中华法系的影响力。
在国内的法学教育尤其是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应该辩证认识西方法制史、西方法学家对法学发展所做的贡献,辩证认识所谓的美国宪政“经典案例”,应该深挖中国法制史、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学发展所做的贡献,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从法学理论上为中国之崛起提供根本支持,对西方国家针对我国意识形态领域的渗透从法理学根源上进行强有力的回击。
第五章 法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
分析法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需要分析政治、法治、德治之间的关系。政治是分析决策的过程,在社会治理中处于根本地位;法是对国家政治决策的贯彻执行,在社会治理中处于从属地位;德主要关注精神意识方面,其作用不可或缺。然而,法的确定性、公平性、强制性,要求如果一旦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所有的社会参与者都必须遵守。
因此,法在国家治理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必须正视这种地位,不应人为扩大法的作用,法的滞后性,让法无法适应新事物的出现,也无法解决所有社会问题,忌万事均谈法,消除法律万能论。当然,也要消除法律无用论。
第六章 世界范围内司法的衰落是不可阻挡的趋势
司法不同于法,司法的衰落在世界范围内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尽管上大学法理学老师常常给讲,美国的最高法院,美国的大法官如何如何“高大上”,我也没有出过国,但是我敢断言,司法权的衰败、行政外交权、警察权的迅速扩大在国外同样存在。
作为司法机关,由于缺少侦查权,因此,法官看到的东西是他人想让法官的东西,而更深层次的问题可能无法发觉。另外,司法始终处于“补窟窿”的地位,对于新生事物,无法提前进行规制。在处理国内社会问题中,缺乏行政命令的强势,也缺乏行政命令的灵活性。而在处理国际问题上,随着全球局势的复杂化日益加剧,司法更是捉襟见肘,衰落不可避免。
第七章 写在最后
一方面,我理论研究不深厚,学识水平不高;另一方面,本文主要是笔者的思考心得,引用借鉴较少,文中相关观点缺乏印证。但我一直反对那种看似旁征博引,理论深厚,数据详实,实则大部分为借鉴抄袭,东拼西凑,没有一丝核心思想的文章。然而这样的文章不在少数。总之,以上说法纯属个人观念,不妥之处还请批评指正。
作者简介:侯向锋,男,生于1982年12月,现任商洛市中级人民一级法官助理。十年间,累计撰写调研论文30余篇,获全国法院学术论文研讨会三等奖两次、优秀奖一次,完成省级重点调研课题一个,获市级以上奖励四十余篇次。荣立个人二等功一次,个人三等功三次。
特别声明:本文为作者原创文章,未经允许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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