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每一個成年人來說,婚姻都是生活中重要的部分。俗話說,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婚姻不易,離婚決定都應慎之又慎。但如果夫妻感情確已走到瞭盡頭,如何才能比較快速地解除婚姻關系呢?
第一部分 法定離婚方式
法定的離婚方式分兩種:
第一種是協議離婚,也就是雙方都同意離婚,也能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權債務等處理達成一致的,雙方一起去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手續。
第二種是訴訟離婚,也就是任何一方不同意離婚,或雖然雙方都同意離婚,但不能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權債務處理等問題達成一致的,則由夫妻中任何一方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或調解離婚。
除瞭這兩種方式,沒有別的離婚方式,分居兩年自動離婚之類的說法都是誤傳。
第二部分 快速離婚指南
一、如果雙方能就離婚相關事項協商一致,且雙方信任度也還可以的情況下,雙方協商一致後盡快申請協議離婚。
雙方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權債務等處理達成一致後,及時向相關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30天離婚冷靜期滿後,及時共同去申請離婚證,那麼基本可以在30天-60天內順利離婚。
二、如果雙方雖能基本協商一致,但雙方信任度不那麼好,或者財產爭議金額比較大,後續還可能發生爭議,或者雙方對於離婚協議內容不是那麼有把握的情況下,建議走訴訟離婚的程序,通過法院調解離婚,這種情況下,如果順利的話,可能30天內就能離婚。
一方面,如果雙方信任度不那麼好,雙方離婚冷期內鬧點矛盾,一方撤回離婚申請,或者離婚冷靜期滿後不配合另一方去領取離婚證,那麼協議離婚程序就得重新提起,如此反復,就不能確定雙方到底何時才能順利離婚;
另一方面,離婚協議本身沒有強制執行力,即便離婚登記完成瞭,但隻要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約定,對方還得起訴到法院,比如,協議約定房子歸一方所有,但另一方就是不配合辦理過戶手續,那拿到房子的一方就隻能向法院起訴;又或者離婚協議簽不好,好多事情約定不明確或者沒約定等,雙方也需離婚後再向法院起訴解決相關爭議。
所以,這種情況下,一方可向法院起訴,在法院主持下調解離婚,隻要雙方訴訟中還能協商,一般可在法院兩個月的訴調期限內調解離婚,甚至一個月內就可以順利調解結案,時間上來說,可能比協議離婚還快(當然,前提還是起訴後的訴調階段對方還是同意離婚)。比如, 2021年1月,我這邊接觸的四個離婚案件,都是在立案後兩個月內在浦東法院調解結案,有兩個調解結案時離當事人提交訴狀還不到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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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果雙方不能就離婚事宜達成一致,就隻能盡快提起離婚訴訟。
(一)如果有以下這幾種情況的,那你也隻能選擇訴訟離婚。
比如:
1、你離婚意願強烈,但對方完全沒有離婚的打算,壓根不同意離婚的;
2、雙方同意離婚瞭,但孩子撫養或財產分割上爭議較大、始終達不成一致的;
3、你急著離婚,可對方“玩消失”瞭,下落不明的;
4、對方有傢暴傾向的,根本不準備和你離婚的;
5、雙方在國外或港澳臺登記結婚的;
6、一方屬於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者的。
(二)一方起訴後,可能有下列結果:
1、另一方看到你離婚的決心,改變態度同意離婚的,那基本上也可以在第一次起訴時判決或調解離婚,如果是在訴調階段就能調解離婚的話,目前最快的可能提起訴訟後一個月內就能調解結案。比如, 2021年1月,我這邊接觸的四個離婚案件,都是在立案後兩個月內在浦東法院調解結案,有兩個調解結案時離當事人提交訴狀還不到一個月。
2、對方堅持不同意離婚,那第一次起訴法院基本不會判決離婚,基本就需要二次起訴,甚至更多。但總歸你堅持要離婚,盡快起訴就是瞭,法院最終還是會判離的,無非就是時間上比較久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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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離婚訴訟中也可“以打促談”,必要時可以適當的利益讓步換取時間。一方面,要向起訴法院讓對方知道你離婚的決心,另一方面,訴訟中也可以繼續與對方談判,如果能在離婚訴訟中達成一致,也能盡快結案。要知道,有些財產爭議比較大的離婚案件,一次訴訟耗個三四年都很正常,所以,可能的情況下,任何時候不要放棄協商的機會。必要的時候,也可以考慮以利益來換取時間的加快。
3、對方堅持不同意離婚,也不協商的,那就隻能一直起訴,直至法院判決離婚。
那麼,法院什麼情況下會判決離婚?
其實法院判決離婚的唯一標準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所以,要想讓法院盡早判決離婚,那麼起訴一方就要盡可能向法院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哪些情形可以證明感情確已破裂,法院會判決離婚呢?
(1)根據《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這裡的與他人同居是指即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因此,需要證明雙方居住在一起,且已經共同居住達一定時間,不能僅僅根據有瞭孩子就斷定構成同居,因為有孩子可能隻是一次性行為的後果,一次床照、一小段時間兩人出入的一些視頻往往也隻能是證明出軌。而且,同居要求一定的期限,實踐中最短三個月,有的可能要求一年,比如法官說要春夏秋冬都與他人同居的,也就要需要提供春夏秋冬他們都在一起的照片、視頻等。
2)實施傢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傢庭成員;
傢庭暴力是以毆打、捆綁、殘害等方式對傢庭成員實施的身體、精神侵害行為。
對傢庭成員持續性、經常性的傢庭暴力構成虐待。
對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構成遺棄。表現為經濟上不供養,生活上不照顧,使被扶養人的正常生活不能維持,甚至生命和健康得不到保障。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僅僅存在賭博和吸毒行為不算,必須是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
這裡的分居是指夫妻因感情不和原因分居,如果因工作和學習等其它原因分居不算;卻分居後,雙方不再相互履行夫妻義務,經濟不再互相供養,生活上不再互相幫助,無夫妻生活。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這條是兜底性規定,因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很復雜,法律不能一一列明。常見情況包括婚內出軌,一方嫖娼成癮、屢屢被公安機關罰款、拘留的;一方與他人通奸生育子女,男方強奸與其共同生活的繼女等等。
當然,法律規定的認定感情破裂的條件並不是離婚的必要法定條件,沒有上述理由,但感情確已破裂的,法院也應當判決準予離婚。
自傢床上捉奸在床照片有效,但註意除瞭交給法院作為證據外,不應隨便擴散,不要對第三者有人身侮辱行為等,否則涉嫌違法。
(2)《民法典》還規定瞭兩種應當準予離婚的情形:
1)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2)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這裡的分居並沒有強調必須是因感情不和分居,隻要是分居就可以。大概就因為,第一次判決不離後,雙方繼續分居默認就是基於感情不和,所以也沒必要再行限定。這一條會讓一些長期難以離婚的人,對於何時徹底解脫有瞭一個穩定的預期。
所以,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後,一方要堅持離婚的,隻要能提供雙方分居又分居滿一年的證據就行瞭。一般可通過如下證據證明分居事實:1、雙方簽署的分居協議;2、一方外出租房的租房合同、租金支付憑證、水電煤及物業費繳納憑證;3、雙方認可分居事實的微信聊天記錄、短信記錄、往來郵件記錄等;4、其它能證明分居的證據,比如:有人證可以證明雙方長期分居的,等等。當然,實踐中法官還會考量雙方身體上無接觸,經濟上無往來等綜合認定。
最後,提個建議,有能力的情況下,盡可能借助專業律師的助力,律師可以幫你減輕至少80%以上麻煩。律師介入後,既代替當事人進行直接專業的談判,縮短離婚的耗時;又可以協助當事人調查取證、組織證據,增加法院判例的概率,加快離婚訴訟的進程。
結束,是新的開始。祝你下一站,遇見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