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財產刑的適用方式主要有以下兩種:
1.並科制,即在對犯罪人科處生命刑或自由刑的同時判處沒收財產。我 國刑法分則對沒收財產在多數情況下作瞭並科規定,這種方式又可根據是否 必須科處沒收財產刑分為得並制與必並制兩種。一是必並制,指在判處其他
刑罰的同時必須同時並處沒收財產。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的主要是必並制。如 《刑法》第239條第1款規定,犯綁架罪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 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
刑,並處罰金。二是得並制,指在判處其他刑罰的同時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例如,《刑法》第271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 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在這裡,可以適用也可以不適用沒收財產。
2.選科制,指刑法對某種犯罪或者某種犯罪的特定情節規定並處罰金或
者沒收財產,是適用沒收財產還是適用罰金,由法官酌情選擇適用。也就是 說既可以適用沒收財產,也'可以適用其他刑罰,例如,我國《刑法》第151 條規定,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在這裡,沒收財產與罰金可以擇一適用,但隻能附 加適用,不能單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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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刑法條文理解適用與司法實務全書》 根據刑法修正案1-10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