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原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做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行為主體:隻能是自然人。單位不能構成貸款詐騙罪,應以單位領導個人定罪。
主觀上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若前期沒有非法占有目的,貸上款之後,產生瞭非法占有目的,僅僅隱藏、轉移瞭貸款行為的,不構成刑事犯罪,而是按照民事案件處理。
與高利轉貸罪的區別:貸款詐騙罪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高利轉貸罪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轉貸牟利的目的。
與騙取貸款罪的區別:貸款詐騙罪有非法占有目的;而騙取貸款罪沒有非法占有目的。
使用虛假擔保詐騙貸款的,構成貸款詐騙罪。因為沒有質押權的保障。比如,甲借乙的汽車使用,在借用期間,甲謊稱是自己的汽車,然後將汽車作為質押物提供給銀行,帶著非法占有目的,向銀行貸款,然後跑路。甲構成侵占罪和貸款詐騙罪,數罪並罰。
共犯問題:
例一:甲(普通人)和乙(銀行審核人員,國傢工作人員)共同勾結,以非法占有目的,欺騙領導崔某(貸款最終決定人),獲得貸款。甲構成貸款詐騙罪(實行犯)和貪污罪(幫助犯),想象競合,擇一重罪論處;乙構成貸款詐騙罪(幫助犯)和貪污罪(實行犯),想象競合,擇一重罪論處。
例二:甲(普通人)和崔某(貸款最終決定人)合謀,欺騙下級乙(銀行審核人員),獲得貸款。甲不構成貸款詐騙罪,因為乙不是貸款最終處分人。崔某構成貪污罪(實行犯);甲構成貪污罪(幫助犯)。
僅供學習使用,刑法知識的搬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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