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控告的概念
刑事控告是指刑事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揭發犯罪事實、指控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責任的行為。刑事控告不僅是被害人的一種救濟行為還可以是一項律師代理的業務,律師可以幫助被害人通過分析案情、梳理證據、撰寫專業文書、陪同被害人到公安機關提交材料與公安機關溝通,進行刑事控告,從而推進刑事立案以挽回被害人損失。
二、刑事控告與舉報、報案的區分筆者認為,區分三者的具體含義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享有何種權利承擔何種義務、對專門機關保障人權懲罰犯罪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編明確區分瞭刑事被害人的三種救濟途徑方式:報案、控告、舉報。刑事報案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發現有犯罪事實的發生而向專門機關揭露和報告的行為;刑事舉報是指自然人或單位發現犯罪嫌疑人及犯罪事實而向專門機關檢舉揭發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相互之間的界限並不非常明確,使用方式也存在一定重合與混亂,但三者之間存在一些共同之處也有許多差別,在進行救濟時選擇不同的方式不僅影響立案的進程、達不到預期的目的,更有甚者會產生負面影響。具體分析如下:
(一)共同點
三者都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救濟途徑或是公民享有的重要權利和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重要手段,均為刑事立案的材料來源,均可能導致司法機關啟動刑事訴訟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一百一十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可以看出在處理程序上,司法機關對於控告、報案、舉報三者都必須接受並作出處理,並且將處理結果進行告知。
(二)不同點
在主體方面:刑事控告的主體是一般是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沒有行為能力的為其傢屬或其他法定關系人),而刑事報案與舉報的主體是任何的自然人或者單位,包括但不限於被害人。
在指向的對象方面:刑事控告與舉報存在明確的指向對象,即已經知道特定的犯罪嫌疑人為誰,而刑事報案大多數體現為隻有犯罪事實而指向的對象尚未明確。
在主體與犯罪的關聯性方面:刑事控告的主體直接受到犯罪行為的侵害,與犯罪行為的關聯性最為緊密,刑事控告人對犯罪行為的處理結果的關註也最高。而刑事報案次之,刑事舉報最低。
主體在訴訟程序上的地位方面:刑事控告人一般是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屬於訴訟的當事人,享有訴訟當事人的權利如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而刑事報案人是受害人時為當事人,為非受害人時為證人。刑事舉報人在刑事訴訟中一般作為證人,屬於其他訴訟參與人,適用證人的規定。
總結圖表如下所示:
三、場景辨析:
(一)你在做生意時認識瞭甲,甲編造瞭一個並不存在的工程
項目,邀請你投資100萬,你同意並將100萬元投資款轉賬給甲,不久後甲稱該工程項目失敗瞭沒錢返還,最終逃匿消失,你應該怎麼辦?
——對甲進行控告。
(二)你在逛街的時候看到有人正在偷竊停放在路邊的車輛,你應該怎麼辦?
——對此人的行為進行舉報。
(三)你在逛街的時候一摸口袋發現自己的手機不翼而飛,你應該怎麼辦?
——向公安機關報案。
四、選擇不同救濟方式的影響
刑事控告,有明確的被害人、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控告請求,是公安機關接受刑事案件,進行刑事立案的最佳方式,也更有利於受害人挽回損失,一般公安機關接受刑事控告後會出具受案回執,使案件進入受理環節。
刑事報案,主體可能為被害人也可能為非被害人,在指向的對象不明確時(犯罪嫌疑人無法確定時)宜采用報案的方式進行挽回損失。公安機關接受刑事報案後會進行接警處理,出警調查、出具受案回執,受理案件。
刑事舉報,舉報的主體與犯罪的關聯性較低,公安機關會將舉報作為線索進行偵查,有時舉報可能隻會作為犯罪線索處理。在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有時不會對舉報人出具案件受理的相關文件。另外,由於各地公安機關的辦案習慣與方式存在差異,所以在對待控告、報案、舉報三者的方式上可能會有所差異,因此需要詢問當地公安機關進行瞭解予以選擇與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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