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最近笔者接触一批群诉案件大概两百多个,其中一部分案件采用了一裁终局的小额诉讼程序;剩余案件采用了简易程序审理。无论开发商还是当事人对此种方式都明确抗议,但法院最终仍坚持。经与经办法官了解,系法官为满足KPI。笔者对此好奇,法官的KPI如何评价、谁对法院KPI予以评价。笔者拟予以分析。
一、“审管办”的地位和职责
审管办,全称为“审判管理办公室”。
1.地位:系综合审判业务部门,流程管理总枢纽。
2.主要职责:审判流程管理、司法统计、审判质效评估、审判运行态势分析、案件质量评查、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直播管理、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审批结案、扣除审限、司法鉴定、司法调研等审判管理职责。归纳为以下几项:
(一)时间节点管控
一是,关键节点例行监督,异常节点应急督办。具体体现为,长期未结案件通报和督办;审限预警。
(二)监督管理
加强案件评查,例如:案件质量评查等。
(三)司法公开
一是,裁判文书上网;二是,庭审直播。直播为原则,不直播为例外。
(四)数据统计
大数据分析,对案件运行态势研判、预测、实时监控,分析业务庭室执法办案情况及各项考核指标运行情况;指标数据的统计分析,审判质量通报。考核指标和排名。
(五)人民陪审员
抽选人民陪审员,杜绝驻庭陪跑发生。
二、审管办是否为“案件审判管理主体”?
2013年,人民法院报刊登了安徽省芜湖市中院院长王为明的一篇名为《审判管理的主体应当是办案法官》的文章,明确提到,审管办主要为组织指导、协调服务机构;审判管理的主体应当为办案法官。
三、小结
笔者认为,以房地产开发企业类比,“审管办”更像是“计划部”或“运营部”,负责整个组织的计划、运营和监督,以及其他杂事的处理。
“审管办”并非有对案件内容管理的实权,但可以监督超期审限、裁判公开等对当事人有影响的部分程序。当如发生前述程序问题时,当事人可尝试要求审管办履行监督职责。
2023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