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GB50720-2011)

一、場內臨時道路

一、下列臨時用房和臨時設施應納入施工現場總平面佈局:

1、施工現場的出入口、圍墻、圍擋;

2、場內臨時道路;

3、給水管網或管路和配電線路敷設或架設的走向、高度;

4、施工現場辦公用房、宿舍、發電機房、配電房、可燃材料庫房、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固定動火作業場等;

5、臨時消防車道、消防救援場地和消防水源。

二、施工現場出入口的設置應滿足消防車通行的要求,並宜佈置在不同方向,其數量不宜少於2 個。當確有困難隻能設置1 個出入口時,應在施工現場內設置滿足消防車通行的環形道路。

二、防火間距

施工現場臨時辦公、生活、生產、物料存貯等功能區宜相對獨立佈置,防火間距應符合:

1.1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5m,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固定動火作業場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0m,其它臨時用房、臨時設施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6m。

1.2 施工現場主要臨時用房、臨時設施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3.2.2 的規定,當辦公用房、宿舍成組佈置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應符合以下要求:

1、每組臨時用房的棟數不應超過10 棟,組與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8m;2、組內臨時用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3.5m;當建築構件燃燒性能等級為A 級時,其防火間距可減少到3m。

註:1、臨時用房、臨時設施的防火間距應按臨時用房外墻外邊線或堆場、作業場、作業棚邊線間的最小距離計算,如臨時用房外墻有突出可燃構件時,應從其突出可燃構件的外緣算起。

2、兩棟臨時用房相鄰較高一面的外墻為防火墻時,防火間距不限。

3、本表未規定的,可按同等火災危險性的臨時用房、臨時設施的防火間距確定。

三、消防車道

1、施工現場內應設置臨時消防車道,臨時消防車道與在建工程、臨時用房、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的距離,不宜小於5m,且不宜大於40m;施工現場周邊道路滿足消防車通行及滅火救援要求時,施工現場內可不設置臨時消防車道。

2、臨時消防車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2.1、臨時消防車道宜為環形,如設置環形車道確有困難,應在消防車道盡端設置尺寸不小於12m×12m 的回車場;

2.2、臨時消防車道的凈寬度和凈空高度均不應小於4m;

2.3、臨時消防車道的右側應設置消防車行進路線指示標識;

2.4、臨時消防車道路基、路面及下部設施應能承受消防車通行壓力及工作荷載。

3、下列建築應設置環形臨時消防車道,設置環形臨時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除應按要求設置回車場外,尚應按要求設置符合第4條臨時消防救援場地:

3.1建築高度大於24m 的在建工程;

3.2建築工程單體占地面積大於3000 m2 的在建工程;

3.3超過10 棟,且為成組佈置的臨時用房。

4、臨時消防救援場地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4.1臨時消防救援場地應在在建工程裝飾裝修階段設置;

4.2臨時消防救援場地應設置在成組佈置的臨時用房場地的長邊一側及在建工程的長邊一側;

4.3場地寬度應滿足消防車正常操作要求且不應小於6m,與在建工程外腳手架的凈距不宜小於2m,且不宜超過6m。

四、建築防火

4.1 一般規定

4.1.1 臨時用房和在建工程應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防火技術措施。

4.1.2 臨時用房的防火設計應根據其使用性質及火災危險性等情況進行確定。

4.1.3 在建工程防火設計應根據施工性質、建築高度、建築規模及結構特點等情

況進行確定。

4.2 臨時用房防火

4.2.1 宿舍、辦公用房的防火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築構件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為A 級。當采用金屬夾芯板材時,其芯材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為A 級;

2 建築層數不應超過3 層,每層建築面積不應大於300m2;

3 層數為3 層或每層建築面積大於200m2 時,應設置不少於2 部疏散樓梯,房間疏散門至疏散樓梯的最大距離不應大於25m;

4 單面佈置用房時,疏散走道的凈寬度不應小於1.0 米;雙面佈置用房時,疏散走道的凈寬度不應小於1.5m;

5 疏散樓梯的凈寬度不應小於疏散走道的凈寬度;

6 宿舍房間的建築面積不應大於30m2,其它房間的建築面積不宜大於100m2;

7 房間內任一點至最近疏散門的距離不應大於15m,房門的凈寬度不應小於0.8m,房間建築面積超過50m2 時,房門的凈寬度不應小於1.2m;

8 隔墻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頂板基層底面。

4.2.2 發電機房、變配電房、廚房操作間、鍋爐房、可燃材料庫房及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的防火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築構件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為A 級;

2 層數應為1 層,建築面積不應大於200 m2;

3 可燃材料庫房單個房間的建築面積不應超過30 m2,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單個房間的建築面積不應超過20 m2;

4 房間內任一點至最近疏散門的距離不應大於10m,房門的凈寬度不應小於0.8m。

4.2.3 其他防火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宿舍、辦公用房不應與廚房操作間、鍋爐房、變配電房等組合建造;

2 會議室、文化娛樂室等人員密集的房間應設置在臨時用房的第一層,其疏散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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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在建工程防火

4.3.1 在建工程作業場所的臨時疏散通道應采用不燃、難燃材料建造並與在建工程結構施工同步設置,也可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畢的水平結構、樓梯。

4.3.2 在建工程作業場所臨時疏散通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5h;

2 設置在地面上的臨時疏散通道,其凈寬度不應小於1.5m;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畢的水平結構、樓梯作臨時疏散通道,其凈寬度不應小於1.0m;用於疏散的爬梯及設置在腳手架上的臨時疏散通道,其凈寬度不應小於0.6m;

3 臨時疏散通道為坡道時,且坡度大於250 時,應修建樓梯或臺階踏步或設置防滑條;

4 臨時疏散通道不宜采用爬梯,確需采用爬梯時,應有可靠固定措施;

5 臨時疏散通道的側面如為臨空面,必須沿臨空面設置高度不小於1.2m 的防護欄桿;

6 臨時疏散通道設置在腳手架上時,腳手架應采用不燃材料搭設;

7 臨時疏散通道應設置明顯的疏散指示標識;

8 臨時疏散通道應設置照明設施。

4.3.3既有建築進行擴建、改建施工時,必須明確劃分施工區和非施工區。施工區不得營業、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區繼續營業、使用和居住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區和非施工區之間應采用不開設門、窗、洞口的耐火極限不低於3.0h的不燃燒體隔墻進行防火分隔;

2 非施工區內的消防設施應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應保持暢通,並應落實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 施工區的消防安全應配有專人值守,發生火情應能立即處置;

4 施工單位應向居住和使用者進行消防宣傳教育、告知建築消防設施、疏散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時應組織進行疏散演練;

5 外腳手架搭設不應影響安全疏散、消防車正常通行及滅火救援操作;外腳手架搭設長度不應超過該建築物外立面周長的二分之一。

4.3.4 外腳手架、支模架的架體宜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搭設,其中,下列工程的外腳手架、支模架的架體應采用不燃材料搭設:

1 高層建築;

2 既有建築改造工程。

4.3.5 下列安全防護網應采用阻燃型安全防護網:

1 高層建築外腳手架的安全防護網;

2 既有建築外墻改造時,其外腳手架的安全防護網;

3 臨時疏散通道的安全防護網。

4.3.6 作業場所應設置明顯的疏散指示標志,其指示方向應指向最近的臨時疏散通道入口。

4.3.7 作業層的醒目位置應設置安全疏散示意圖。

五、臨時消防設施

5.1 一般規定

5.1.1 施工現場應設置滅火器、臨時消防給水系統和臨時消防應急照明等臨時消防設施。

5.1.2 臨時消防設施應與在建工程的施工同步設置。房屋建築工程中,臨時消防設施的設置與在建工程主體結構施工進度的差距不應超過3 層。

5.1.3 施工現場在建工程可利用已具備使用條件的永久性消防設施作為臨時消防設施。當永久性消防設施無法滿足使用要求時,應增設臨時消防設施,並應符合本規范第5.2~5.4 節的有關規定。

5.1.4施工現場的消火栓泵應采用專用消防配電線路。專用消防配電線路應自施工現場總配電箱的總斷路器上端接入,且應保持不間斷供電。

5.1.5 地下工程的施工作業場所宜配備防毒面具。

5.1.6 臨時消防給水系統的貯水池、消火栓泵、室內消防豎管及水泵接合器等,應設有醒目標識。

5.2 滅火器

5.2.1 在建工程及臨時用房的下列場所應配置滅火器:

1 易燃易爆危險品存放及使用場所;

2 動火作業場所;

3 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場所;

4 廚房操作間、鍋爐房、發電機房、變配電房、設備用房、辦公用房、宿舍等臨時用房;

5 其他具有火災危險的場所。

5.2.2 施工現場滅火器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滅火器的類型應與配備場所可能發生的火災類型相匹配;

2 滅火器的最低配置標準應符合表5.2.2-1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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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滅火器的配置數量應按照《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經計算確定,且每個場所的滅火器數量不應少於2 具。

4 滅火器的最大保護距離應符合表5.2.2-2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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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臨時消防給水系統

5.3.1 施工現場或其附近應設置穩定、可靠的水源,並應能滿足施工現場臨時消防用水的需要。

消防水源可采用市政給水管網或天然水源。當采用天然水源時,應采取措施確保冰凍季節、枯水期最低水位時順利取水,並滿足臨時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5.3.2 臨時消防用水量應為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與臨時室內消防用水量之和。

5.3.3 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應按臨時用房和在建工程的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較大者確定,施工現場火災次數可按同時發生1 次確定。

5.3.4 臨時用房建築面積之和大於1000m2 或在建工程單體體積大於10000m3 時,應設置臨時室外消防給水系統。當施工現場處於市政消火栓150m 保護范圍內且市政消火栓的數量滿足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時,可不設置臨時室外消防給水系統。

5.3.5臨時用房的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不應小於表5.3.5 的規定:

5.3.6在建工程的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不應小於表5.3.6 的規定:

表5.3.6 在建工程的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

5.3.7 施工現場臨時室外消防給水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給水管網宜佈置成環狀;

2 臨時室外消防給水幹管的管徑應依據施工現場臨時消防用水量和幹管內水流計算速度進行計算確定,且不應小於 DN100;

3 室外消火栓應沿在建工程、臨時用房及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均勻佈置,距在建工程、臨時用房及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的外邊線不應小於5m;

4 消火栓的間距不應大於120m;

5 消火栓的最大保護半徑不應大於150m。

5.3.8 建築高度大於24m 或單體體積超過30000m3 的在建工程,應設置臨時室內消防給水系統。

5.3.9在建工程的臨時室內消防用水量不應小於表5.3.9 的規定:

5.3.10 在建工程室內臨時消防豎管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豎管的設置位置應便於消防人員操作,其數量不應少於2 根,當結構封頂時,應將消防豎管設置成環狀;

2 消防豎管的管徑應根據在建工程臨時消防用水量、豎管內水流計算速度進行計算確定,且不應小於DN100。

5.3.11 設置室內消防給水系統的在建工程,應設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接合器應設置在室外便於消防車取水的部位,與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離宜為15~40m。

5.3.12 設置臨時室內消防給水系統的在建工程,各結構層均應設置室內消火栓接口及消防軟管接口,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消火栓接口及軟管接口應設置在位置明顯且易於操作的部位;

2 消火栓接口的前端應設置截止閥;

3 消火栓接口或軟管接口的間距,多層建築不大於50 m,高層建築不大於30m。

5.3.13 在建工程結構施工完畢的每層樓梯處,應設置消防水槍、水帶及軟管,且每個設置點不少於2 套。

5.3.14 高度超過100m 的在建工程,應在適當樓層增設臨時中轉水池及加壓水泵。中轉水池的有效容積不應少於10m3, 上下兩個中轉水池的高差不宜超過100m。

5.3.15 臨時消防給水系統的給水壓力應滿足消防水槍充實水柱長度不小於10m的要求;給水壓力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消火栓泵,消火栓泵不應少於2 臺,且應互為備用;消火栓泵宜設置自動啟動裝置。

5.3.16 當外部消防水源不能滿足施工現場的臨時消防用水量要求時,應在施工現場設置臨時貯水池。臨時貯水池宜設置在便於消防車取水的部位,其有效容積不應小於施工現場火災延續時間內一次滅火的全部消防用水量。

5.3.17 施工現場臨時消防給水系統應與施工現場生產、生活給水系統合並設置,但應設置將生產、生活用水轉為消防用水的應急閥門。應急閥門不應超過2 個,且應設置在易於操作的場所,並設置明顯標識。

5.3.18 嚴寒和寒冷地區的現場臨時消防給水系統,應采取防凍措施。

5.4 應急照明

5.4.1 施工現場的下列場所應配備臨時應急照明。

1 自備發電機房及變、配電房;

2 水泵房;

3 無天然采光的作業場所及疏散通道;

4 高度超過100m 的在建工程的室內疏散通道;

5 發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其他場所。

5.4.2 作業場所應急照明的照度不應低於正常工作所需照度的90%,疏散通道的照度值不應小於0.5lx。

5.4.3 臨時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宜選用自備電源的應急照明燈具,自備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小於60 min。

六、防火管理

6.1 一般規定

6.1.1 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應向總承包單位負責,並應服從總承包單位的管理,同時應承擔國傢法律、法規規定的消防責任和義務。

6.1.3 施工單位應根據建設項目規模、現場消防安全管理的重點,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及義務消防組織,並應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同時應落實相關人員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6.1.4 施工單位應針對施工現場可能導致火災發生的施工作業及其他活動,制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消防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

2 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制度;

3 用火、用電、用氣管理制度;

4 消防安全檢查制度;

5 應急預案演練制度。

6.1.5 施工單位應編制施工現場防火技術方案,並應根據現場情況變化及時對其修改、完善。防火技術方案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施工現場重大火災危險源辨識;

2 施工現場防火技術措施;

3 臨時消防設施、臨時疏散設施配備;

4 臨時消防設施和消防警示標識佈置圖。

6.1.6 施工單位應編制施工現場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應急滅火處置機構及各級人員應急處置職責;

2 報警、接警處置的程序和通訊聯絡的方式;

3 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4 應急疏散及救援的程序和措施。

6.1.7 施工人員進場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向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防火安全教育和培訓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火技術方案、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的主要內容;

2 施工現場臨時消防設施的性能及使用、維護方法;

3 撲滅初起火災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4 報火警、接警的程序和方法。

6.1.8 施工作業前,施工現場的施工管理人員應向作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技術交底。消防安全技術交底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施工過程中可能發生火災的部位或環節;

2 施工過程應采取的防火措施及應配備的臨時消防設施;

3 初起火災的撲救方法及註意事項;

4 逃生方法及路線。

6.1.9 施工過程中,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負責人應定期組織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對

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進行檢查。消防安全檢查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管理是否落實;

2 動火作業的防火措施是否落實;

3 用火、用電、用氣是否存在違章操作,電、氣焊及保溫防水施工是否執行操作規程;

4 臨時消防設施是否完好有效;

5 臨時消防車道及臨時疏散設施是否暢通。

6.1.10 施工單位應依據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定期開展滅火及應急疏散的演練。

6.1.11 施工單位應做好並保存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的相關文件和記錄,建立現場消防安全管理檔案。

6.2 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

6.2.1用於在建工程的保溫、防水、裝飾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符合設計要求。

6.2.2 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險品應按計劃限量進場。進場後,可燃材料宜存放於庫房內,如露天存放時,應分類成垛堆放,垛高不應超過2m,單垛體積不應超過50m3, 垛與垛之間的最小間距不應小於2m,且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覆蓋;易燃易爆危險品應分類專庫儲存,庫房內通風良好,並設置嚴禁明火標志。

6.2.3室內使用油漆及其有機溶劑、乙二胺、冷底子油或其他可燃、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物資作業時,應保持良好通風,作業場所嚴禁明火,並應避免產生靜電。

6.2.4 施工產生的可燃、易燃建築垃圾或餘料,應及時清理。

6.3 用火、用電、用氣管理

6.3.1 施工現場用火,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許可證;動火許可證的簽發人收到動火申請後,應前往現場查驗並確認動火作業的防火措施落實後,方可簽發動火許可證。

2 動火操作人員應具有相應資格;

3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熱等動火作業前,應對作業現場的可燃物進行清理;對於作業現場及其附近無法移走的可燃物,應采用不燃材料對其覆蓋或隔離;

4 施工作業安排,宜將動火作業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築材料的施工作業前進行。確需在使用可燃建築材料的施工作業之後進行動火作業,應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5 裸露的可燃材料上嚴禁直接進行動火作業;

6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熱等動火作業,應配備滅火器材,並設動火監護人進行現場監護,每個動火作業點均應設置一個監護人;

7 五級(含五級)以上風力時,應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動火作業,否則應采取可靠的擋風措施;

8 動火作業後,應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災危險後,動火操作人員方可離開;

9 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嚴禁明火;

10 施工現場不應采用明火取暖;

11 廚房操作間爐灶使用完畢後,應將爐火熄滅,排油煙機及油煙管道應定期清理油垢。

6.3.2 施工現場用電,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現場供用電設施的設計、施工、運行、維護應符合現行國傢標準《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GB50194 的要求;

2 電氣線路應具有相應的絕緣強度和機械強度,嚴禁使用絕緣老化或失去絕緣性能的電氣線路,嚴禁在電氣線路上懸掛物品。破損、燒焦的插座、插頭應及時更換;

3 電氣設備與可燃、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4 有爆炸和火災危險的場所,按危險場所等級選用相應的電氣設備;

5 配電屏上每個電氣回路應設置漏電保護器、過載保護器,距配電屏2m 范圍內不應堆放可燃物,5m 范圍內不應設置可能產生較多易燃、易爆氣體、粉塵的作業區;

6 可燃材料庫房不應使用高熱燈具,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內應使用防爆燈具;

7 普通燈具與易燃物距離不宜小於300mm;聚光燈、碘鎢燈等高熱燈具與易燃物距離不宜小於500mm。

8 電氣設備不應超負荷運行或帶故障使用;

9 禁止私自改裝現場供用電設施;

10 應定期對電氣設備和線路的運行及維護情況進行檢查。

6.3.3 施工現場用氣,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儲裝氣體的罐瓶及其附件應合格、完好和有效;嚴禁使用減壓器及其他附件缺損的氧氣瓶,嚴禁使用乙炔專用減壓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損的乙炔瓶;

2 氣瓶運輸、存放、使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氣瓶應保持直立狀態,並采取防傾倒措施,乙炔瓶嚴禁橫躺臥放;

2)嚴禁碰撞、敲打、拋擲、滾動氣瓶;

3)氣瓶應遠離火源,距火源距離不應小於10m,並應采取避免高溫和防止暴曬的措施;

4)燃氣儲裝瓶罐應設置防靜電裝置;

3 氣瓶應分類儲存,庫房內通風良好;空瓶和實瓶同庫存放時,應分開放置,兩者間距不應小於1.5m;

4 氣瓶使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使用前,應檢查氣瓶及氣瓶附件的完好性,檢查連接氣路的氣密性,並采取避免氣體泄漏的措施,嚴禁使用已老化的橡皮氣管;

2)氧氣瓶與乙炔瓶的工作間距不應小於5m,氣瓶與明火作業點的距離不應小於10m;

3)冬季使用氣瓶,如氣瓶的瓶閥、減壓器等發生凍結,嚴禁用火烘烤或用鐵器敲擊瓶閥,禁止猛擰減壓器的調節螺絲;

4)氧氣瓶內剩餘氣體的壓力不應小於0.1MPa;

5)氣瓶用後,應及時歸庫。

6.4 其他施工管理

6.4.1 施工現場的重點防火部位或區域,應設置防火警示標識。

6.4.2 施工單位應做好施工現場臨時消防設施的日常維護工作,對已失效、損壞或丟失的消防設施,應及時更換、修復或補充。

6.4.3 臨時消防車道、臨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應保持暢通,不得遮擋、挪動疏散指示標識,不得挪用消防設施。

6.4.4 施工期間,臨時消防設施及臨時疏散設施不應被拆除。

6.4.5 施工現場嚴禁吸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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