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實務中會遇到行政判決進入到強制執行程序的,判項會有向原告公示特定的內容,或者向原告答復等等,筆者稱其為信息公開之行政判項,到瞭執行階段如何執行可能會成為一個難題,不僅涉及到是否按照判項公開瞭,雙方對是否按照判項公開的反饋程度不一致,或者公開的對象范圍,甚至是公開期限內原告未及時查看,抑或是公開地點原告無法到場等等很多變量導致執行案件能否結案都困難重重。
信息公開之行政判項歸根到底屬於行為執行標的,作為執行標的的行為是債務人履行義務的行為。執行機關之所以采取強制執行行為,是由於債務人拒不履行執行名義確定的義務,致使債權人的私權無法實現。國傢為瞭維護社會秩序正常運作,實現公力救濟,於是運用公權力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所以,作為執行標的的行為隻能是債務人履行義務的行為。 作為執行標的,行為與財產有著明顯不同。行為與人身存在密切的聯系,執行機關的執行行為往往不能直接作用於執行標的之行為。執行名義指定被執行人完成一定行為的,執行員應責令被執行人限期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履行,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44條規定:“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中指定的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履行。”但是對行為作為執行標的的執行,司法實踐中一般采取間接性強制執行措施。
部分法院認為政府信息公開之行政判項無明確給付內容,不符合執行立案條件。案例: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鄂05執異31號執行裁定書:本院(2016)鄂05行初73號行政判決(一、撤銷遠安縣人民政府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遠政信公答字[2016]14號《信息公開答復書》;二、被告遠安縣人民政府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重新作出答復。一審案件訴訟費50元,由被告遠安縣人民政府承擔。)無明確給付內容,不符合執行立案條件。綜上,遠安縣人民政府異議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撤銷本院(2017)鄂05執4號執行通知書。 不過筆者認為判決政府部門作出一定的行為,屬於一種行為給付,做出一定的行為或者不做一定的行為,以無明確給付內容不予立案或駁回申請的確實牽強。
1、執行通知要求限期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執行通知書有一個演變的過程,以前包括部分法院會在執行通知書中給被執行人三到十日的履行期限,但是也有很多法院直接表述為立即執行的,便於立即采取查控措施,筆者認為執行通知中立即執行的要求無可厚非,也更便於提高執行效率,但是針對政府信息公開的,還是應當給予幾日的履行期限。首先,政府作為,需要一定的審批程序和時間;其次,政府部門如果因為按照執行通知期限履行的話,應當采取強制措施,但鑒於公權力部門之間的關系,還應當給予一定的時間;最後,因為信息公開系行為執行標的,不涉及凍結賬戶等查控措施,所以也不存在要求立即執行的必要。
2、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一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3、罰款、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二百四十八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4、現場執行
涉及到信息公開執行的,最合適也是最穩妥的,筆者認為在執行通知書限期履行,期限屆滿後仍未履行的,法被執行人單位法制辦或辦公室直接對接,與主管領導溝通,告知判決情況以及強制執行情況和不履行的法律後果。一般作為單位不及時履行往往存在原因,當面詢問記錄更便於後續執行。確實存在不可抗力或無法執行情況的,法院也可以保存證據,進行下一步措施。
其一、判決公開的信息確認損毀的,案件終結執行,屬於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其二、被執行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二條“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機關不予公開。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之規定,認為應當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的,查看判決中是否已提出過同樣的抗辯理由,如果已提出過,不予同意,如果未提出過,也不影響執行,是對判決的不服,告知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
其三、因疫情、檔案轉移中暫無法取得相應信息的,要求出具證明入卷,向申請人解釋,給予一定期限,並扣除執行期限。
其四、涉密文件無法公開的,也不影響執行,同樣是對判決的不服,告知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
5、代履行,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一般涉及政府信息公開的很少存在代履行條件的。
信息公開執行的幾種形式
一、被執行人在申請執行前已直接答復申請人
行政判決生效後,政府部門作為義務人往往會依職權主動答復申請人,申請人往往可能不滿足於答復內容,仍然申請強制執行的,不符合“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之申請條件。
案例1: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豫17執320號執行裁定書:遂平縣人民政府2019年6月11日作出瞭編號2019—3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並於2019年6月14日送達瞭申請執行人張慶選 。 綜上,申請執行人的執行申請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八條(現第16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受理條件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 16.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申請或移送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3)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4)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5)屬於受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案例2: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豫01執850號執行裁定書:本院立案執行的王勛昭申請強制執行河南省人民政府信息公開一案,經本院查明,(2016)豫01行初344號行政判決書於2016年11月2日作出後,河南省人民政府即於2016年11月9日作出答復,並於2016年11月14日通過郵政特快專遞將答復件郵寄給王勛昭。經郵政部門查詢顯示,該郵件已於2016年11月16日“由本人簽收”,故(2016)豫01行初344號行政判決書確定的義務河南省人民政府已履行完畢 。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幹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十四條第六項、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駁回王勛昭的強制執行申請 。
二、被執行人將材料交給執行法官,法院送達給申請人
法院收到政府答復或者予以公開的材料後郵寄給申請執行人也視為一種公開方式,送達當事人即可完成公開事項。
案例: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豫09執異40號執行裁定書:本院將政府信息公開材料以郵寄方式送達劉世剛,並且告知劉世剛如對材料有異議提交書面意見的權利,劉世剛逾期未向本院提交書面,故本院作出的(2019)豫09執630號結案通知書並無不當,異議人劉世剛的異議理由不能成立 。
三、被執行人直接答復申請人並將送達材料提交執行法官
有證據足以證明被執行人已按判決內容向申請人公開相關信息的,視為行為履行執行完畢。
案例: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吉08執102號結案通知書:2017年3月24日洮北區人民政府受白城市人民政府委托,按照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吉行終547號行政判決確定的內容,向謝江公開瞭2015年修建鐵路征地補償標準、征用謝江土地面積的信息,對謝江要求文件信息加蓋公章的申請進行瞭解答,同時將市政府文件以及征用土地面積的書面材料向謝江進行瞭送達,並錄制瞭信息公開及送達給謝江的視頻,該視頻已經提供給本院。據此,可以認定白城市人民政府履行瞭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吉行終547號行政判決確定的向謝江信息公開的義務。
四、被執行人直接張貼信息
大部分信息公開的判項模式為:判決誰向誰通過什麼方式公開什麼內容,如果沒有按照相應的形式進行公開,也屬於沒有按照判決履行,申請人可以申請執行,執行階段的話也不應做結案處理。
案例,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蘇06執復69號執行裁定書:復議申請人錢驚濤通過如皋市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向如城街道辦事處申請公開如皋花木大世界擴建工程涉及到的如城大明居委會所屬的163戶拆遷戶補償費用明細,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為紙面、電子郵件,獲取信息的方式為郵寄、電子郵件。而被執行人通過張貼公示方式予以公開,對此其辯稱已以公示方式對政府信息進行瞭公開,無需再用書面方式郵寄,並告知可以在公告欄內進行查閱,錢驚濤所主張的權利已經得到保障。就此本院認為,被執行人通過張貼公示方式公開信息,系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形式,不符合生效判決判定的要求,也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六條“關於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規定。據此,本院認定被執行人未依法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政府信息公開義務。
信息公開內容不予認同的處理
很多情況下,申請執行人對於政府信息公開起訴或者是申請執行,不是因為不公開,而是信息公開的內容或程度不滿意,很多時候對於判項不夠具體明確,要求信息公開的程度、幅度、方式等會存在不明確的瑕疵,筆者認為執行法官仍然要堅決避免以執代審,不可過分解讀判項,不可過度執行。
信息公開判項一般分兩種,所以也分兩種情況對待處理:
第一種情況:判決再次答復。
執行法官不審查答復內容,隻要被執行人再次答復,即便與之前答復內容相同,甚至部分答復內容系要求對方提供材料或者告知其通過其他路徑獲取、告知存在前提條件的等非實質性公開答復內容的,也視為已履行判決。申請人對答復內容有異議的,可提起行政訴訟或再次申請行政復議,對法院執行結案不予認可的,可走執行行為異議、復議路徑。
案例1、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蘇執復73號執行裁定書: 本院認為:發生法律效力的蘇州中院(2016)蘇05行初50號行政判決主文第二項為:蘇州市人民政府在判決生效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對華允鑒等六位原告2016年1月21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申請事項二“蘇州市國土資源局的審查文件”重新作出答復。蘇州中院作出上述判決的理由為蘇州市人民政府既然認為該項申請內容指向不明確,相對比較模糊,就應依法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重新作出瞭答復,告知華允鑒補正其申請內容,並告知其如何行使申請信息公開的權利以及相應的救濟途徑,應視為蘇州市人民政府已按上述行政判決第二項履行瞭義務。
案例2、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桂03執436號執行裁定書:經審查,五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時,同意本院就此案與被執行人陽朔縣人民政府協調,承諾被執行人於2019年10月1日前履行對五申請執行人的政府信息公開予以答復,就不再申請強制執行。現查明,被執行人陽朔縣人民政府已於2019年9月30日履行法定義務---《關於蘇橋德等的答復》,五申請執行人對上述事實予以認可。若五申請執行人對陽朔縣人民政府的答復不服,可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主張權利。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申請執行人蘇橋德、黃繼生、莫日振、徐自軍、張傢禮的執行申請。
案例3、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蘇01執復93號執行裁定:由於鐵路法院已經立案受理東湖麗島業委會的執行申請,該院裁定駁回東湖麗島業委會的執行申請並無不當。執行部門對上述答復的內容沒有審查權,如東湖麗島業委會對該答復有異議,可以向相關的行政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提出復議或另行起訴。
案例4、南京鐵路運輸法院(2017)蘇8602執異1號執行裁定書:2017年1月23日重新作出的《關於王廣賢政務信息公開申請的答復》有對應的證據反映事實,兩份答復雖然內容相同,但不是同一事實和理由,故本院認定被執行人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已履行瞭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至於新的答復是否合法,應通過法定程序評判,非強制執行所能解決。此外,在認定被執行人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已履行生效判決的基礎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8條第(5)項,裁定駁回異議人的執行申請,並無不當 。
第二種情況:判決被告向原告信息公開具體內容的。
按照通常理解,如果被執行人未按照具體內容公開的,應當繼續強制執行。衡量標準是要求公開的內容是否具體明確,例如要求公開特定區域多少戶分戶拆遷補償情況的,就屬於很明確,執行法官足以對信息公開是否符合判項有評價標準,例如要求公開采購明細,對於明細隻是公開種類,隻是價格、單價,還是隻公開支出款項不夠明確的,可以根據執行階段信息公開的內容,隻要對采購明細做到瞭一定的公開或某一項目的全部公開,就可以視為履行完畢。
視為履行完畢案例
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2017)豫71執異10號執行裁定書:申請人對執行依據提出的的異議不屬於執行異議審查范圍,張建成所稱的“明細”並沒有一個明確的法定標準,重新作出的信息公開答復屬於新的行政行為,對於此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應經法院審理進行認定,不是在執行環節能夠認定的問題。張建成如對重新作出的信息公開答復不服,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行政訴訟。
視為未履行完畢案例
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蘇11執復88號執行裁定書:現該辦事處雖然於2019年1月3日重新作出瞭卯街辦信依(2019)第1號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但該告知書中並未將上述土地補償費財務信息予以說明,僅告知秦軍“經向我辦財政和農經部門查詢,我辦保存的相關檔案材料中不存在你所申請的相關信息。 2018年12月24日,我辦又向鎮江新區鳳凰山村村民委員會函詢,現將相關結果附後”,並向其提供該辦事處向鎮江新區鳳凰山村村民委員會函詢後所得到的答復函,上述答復明顯違背原審生效判決關於該辦事處掌握相關財務信息的事實認定以及對該辦事處重新依法作出答復的要求,並不能視為已經依法履行瞭判決義務。在此情況下,秦軍請求原審法院對該辦事處予以強制執行的申請,於法有據,應予支持,原審執行過程中以該辦事處已經履行完畢為由,駁回秦軍執行申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