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來源:論文堡
引言1 研究背景與研究意義伴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和人口的不斷膨脹,進入 21 世紀以來,全球環境與經濟的沖突日益凸顯。突發環境事件根據導致的事故來源不同,分為由人為因素引起的以及由自然原因(比如自然災害)導致的。自然災害引致的突發環境事件因其突然爆發,難以預防,迅速蔓延且危害後果嚴重等特點,給周圍生態環境和整個社會安全造成的污染和破壞不堪設想。而且,受全球氣候變化的影響,自然災害引致的突發環境事件將進入高峰期。發生在 2011 年初的那場日本海嘯仍讓我們記憶猶新。當地時間 3 月 11 日,日本發生 9.0 級大地震,繼而引發強烈海嘯,導致日本國立核電站發生嚴重的污染與泄露,放射性物質劇增,被評定為核電站事故七級。事件發生一個月後,共造成日本國民死亡一萬多人,失蹤一萬多人。日本大地震不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而且致日本列島部分沉沒,面積相當於大半個東京,直接影響日本國傢安全,再次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引起國際社會的廣泛關註。①我國自然災害發生十分頻繁,而且自然災害十分容易導致次生環境問題,引致突發環境事件。近些年,突發環境事件,特別是由自然災害引致的突發環境事件在我國頻頻發生,且有愈演愈烈的趨勢,頻頻鳴響的警笛刺激著人們的神經。據統計,環境保護部 2008 年直接調度處理的突發環境事件就高達 135 起;②2009 年接報並妥善處置突發環境事件 171 起,比上年增加 26.7%;2010 年前 11 個月接報並妥善處置突發環境事件 149 起,其中自然災害誘發的此生突發環境事件高達 17 起。③在 2010 年全國環境應急管理工作會議上,環保部副部長張力表示:“近年來,我國突發環境事件數量居高不下,安全生產事故和交通事故以及自然災害引發次生環境事件明顯增多”;④更為嚴重的是,自然災害引致的突發環境事件已成為影響我國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因素。針對這些令人震驚的事實,國外西方國傢普遍通過建立系統完整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法律機制,試圖依靠法律來控制或者減輕危機,從而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我國雖然在立法方面制定通過瞭《國傢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突發事件應對法》,希冀通過以此為基礎建立我國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基本法律體系,但無論是在立法還是實踐中,突發環境事件,特別是自然災害引致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法律機制都存在諸多缺陷與不足。因此,進一步研究自然災害引致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法律機制,借鑒國外先進成熟經驗,優化我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機制顯得十分必要。綜上,分析自然災害引致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考察國外相關立法和實踐成熟經驗,構建和完善我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機制是具有重大現實意義的。其次,該選題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學術上,針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法制問題的研究尚處起步階段,且大多是集中在人為原因導致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領域,而針對自然災害引致的次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管理機制的法律研究幾乎空白,因此,需要立足於我國是自然災害最為頻繁國傢之一的國情中,深入探討自然災害引致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與管理機制法律問題。本選題在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機制立法體系、組織體系、相關制度深入剖析,並對指導自然災害引起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法律制度的理論進行深入挖掘和梳理,進一步豐富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制度的理論基礎,使選題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
2 研究現狀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是一個古老課題。從 20 世紀四五十年代開始,西方就已經對應急管理進行瞭相關的探討,並逐漸確立瞭它的研究價值。截止目前,應急管理或危機管理領域已經產生瞭許多的學術成果。由於我國是一個災史漫長的國傢,應急管理的思想也源遠流長。然而,關於現代公共危機或者危機管理概念的提出卻較晚,可以追溯到上個世紀的 80 年代中期新中國的政府文件中。上世紀九十年代中葉,我國公共管理學領域對公共危機進行瞭研究,有許多代表性的論文面世,如魏加寧的《危機與危機管理》,該文可能是最早的研究文獻。2003 年的“非典”可謂是我國危機管理學科誕生的催化劑,應急管理的研究隨之驟然興起。但是,開始的研究者大都從管理學視角出發,且集中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方面,在管理學領域比較有影響的代表作是范瀾、郝建超、李成軍的《危機管理:轉型期面臨的調整與挑戰》、張慧文的《公共危機初探:多重視角下的 SARS》、趙玉成、趙洪超的《當代中國面臨特殊群體性事件時的應對之策》、王洪寶的《當代政府面臨的危機管理》。
2 國外自然災害引致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立法與實踐經驗借鑒伴隨著全球環境風險的劇增,各國政府都面臨各種突發環境事件,特別是自然災害引致的突發環境事件所帶來的極端化的挑戰。一個具備高效應急管理能力的國傢才能有效應對突如其來的環境事件,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國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因而,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機制已成為一國當務之急。目前,許多發達國傢都相繼建立瞭較為完善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出於各國具體國情、發展程度、經濟狀況等的差異,各國在具體面對突發環境事件時的對策也各有差別,但它們在應對突發環境事件包括自然災害引致的突發環境事件的過程中存在諸多共同之處,並積累瞭許多寶貴經驗,非常值得我們借鑒。①因此,瞭解和剖析國外典型國傢的應急管理機制,無疑對研究我國自然災害引致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有很強的指導意義,在此,本文將選取幾個有代表性的國傢進行考察。
2.1 國外相關經驗簡介2.1.1 美國2.1.1.1 立法美國是較早研究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問題的國傢之一,目前已形成瞭以憲法為基礎,以綜合性法律為主體,以各種單行法和應急預案為配套的應急管理法律體系模式,為美國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和法制化奠定瞭重要基礎。在健全的法律體系下,美國的應急管理組織體系相當完備,主要特點是:政府與非政府、聯邦與地方之間密切配合,5 個層次的應急管理與響應機構,呈現到專業化和職業化的趨勢。在中央,總統是最高指揮官,有權宣佈進入緊急狀態;聯邦緊急事務管理署(FEMA)是最高管理機構,負責預防、監測、響應,以及重大災難後的恢復工作,隨著 9.11 事件的發生,2003 年 3 月被納入國土安全部;國土安全部是美國公共安全管理的統管部門,領導和支持全國的應急管理系統。在地方上,各州以及地方政府均設有相應應急管理機構;同時紅十字會等各種非政府組織也承擔瞭部分的管理職能,協調配合應急管理組織體系。
3 應急管理立法與實踐評析3.1應急管理立法現狀與存在的問題3.1.1應急管理立法現狀
.......... 3.1.2 立法上的不足
....... 3.2應急管理組織體系的現狀與不足3.2.1應急管理組織體系現狀
............ 3.2.2應急管理組織體系存在的問題
.......... 3.3應急管理相關制度的現狀與不足
....... 4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4.1應急管理相關法律體系
..... 4.2 完善信息公開制度4.2.1 公開主體
...... 4.2.2 公開內容
...... 4.2.3 公開時限
...... 4.2.4 公眾參與
..... 4.3 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專項基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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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海涅說:“每個時代都有它的重大課題,解決瞭它就把人類社會向前推進瞭一步”。日本3.11 地震引致的福島核電站突發事件再次昭示著這是一個環境形勢不容樂觀,環境絕對風險和相對風險正在逐步加大的時代,環境問題與人類的生活、社會發展從來沒有像今天這樣聯系緊密,自然災害導致的突發環境事件從來沒有像今天這樣復雜、嚴峻,以至於它超越瞭國傢、種族的概念,融入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方面面,已成為威脅公眾健康、制約社會發展、損害國傢愛形象的重要因素,成為國際社會關註的焦點、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構建和諧社會的難點。他人走過的路,付出的沉重代價,獲得的寶貴經驗,如果尚不足以讓我們產生化被動為主動的力量去積極預防、有效應對自然災害導致的突發環境事件,那就意味著我們還在積累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面對著如此嚴峻的環境形勢,我們的當務之急,不是轉移視線回避危機,而是要以積極和樂觀的態度,勇敢地正視自然災害導致的突發環境事件帶來的挑戰,尋求變通發展和應急處理的途徑,也隻有不斷健全和完善自然災害導致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才能使人類免於危機損失,或者說免於環境災難。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前執行主任特普費爾曾說:“人類目前正處於發展的十字路口,人類的未來掌握在自己手中,今天所做的抉擇將決定自己和子孫後代生在什麼樣的環境之中。”因此,為瞭實現環境公平,實現可持續發展,我們必須不斷完善應對自然災害導致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法律體系、管理體制、運行機制以及各種保障制度。
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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