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敢出售自己的微信账号吗?出售微信号构成帮信罪吗?(五)
【案情回顾】
被告人李某某陆续购买大量未实名注册的手机卡,又安排王某某、陈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各人及亲属信息对手机卡进行实名认证,再以上述手机卡卡号注册微信账号,之后李某某将采用前述方式获得的100余个微信账号出售给他人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致相关人员因被电信诈骗受损100余万元。
接上文
【以案说法】
出售微信账号数量的司法认定
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出售微信账号,供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实施诈骗时通讯所用,应当参照《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出售手机卡等通讯工具的相关认定标准予以定罪量刑,即出售微信账号20个以上可以认定为帮信罪。被告人李某某向他人出售账号达100多个,但其中有被害人报案的仅涉及其中1个。
从性质上来讲,帮信罪是对电信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犯罪化,所以只有被帮助的他人确实实施了电信网络犯罪的客观行为,帮信罪才能成立。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微信账号数量,都要有经查证属实的被害人或者都要有经查证属实的电信网络犯罪事实与之相对应?
应当认为,原则上,出售的微信账号被用于实施了电信网络犯罪这一事实,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但在司法认定过程中不要求每一个微信账号都要有对应的经查证属实的电信网络犯罪事实。
在电信网络犯罪分工日益精细化、专业化的背景下,帮信罪的违法性并不完全依附于其所帮助的犯罪,而因为其具有的一对多、与下游犯罪联系并不密切等特点呈现出一定的独立性。要求出售的每一个微信账号都要有确切证据证明被用于电信网络犯罪,不符合该类案件的侦办特点,客观上也难以实现,不利于惩治犯罪。
该类案件往往由于相关电信网络犯罪被害人报案而案发,这就导致查证属实的电信网络犯罪对应的相关账号数量屈指可数,对于其他账号对应的电信网络犯罪,侦查机关显然难以一一核实和追查。如果仅以被害人报案涉及的账号数量认定,那么实践中绝大部分案件认定的相关账号数量都难以达到《意见(二)》规定的入罪标准,这显然不利于对相关犯罪的惩治,也忽视了帮信罪作为一个独立罪名所具有的独立于其下游犯罪的违法性评价依据。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相关职能部门《关于深入推进“断卡”行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明确,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达到犯罪程度,该信用卡内流水金额超过30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帮信罪。可见,对于该类犯罪,卡内流水是相关行为入罪的主要依据,而不要求每一笔流水都要有对应的经查证属实的诈骗犯罪事实。对于非法出售微信账号的犯罪,在相关数量认定上也理应遵循类似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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